「以案釋法」老闆借員工名義買車,爲車輛更名過戶卻犯難了

「以案释法」老板借员工名义买车,为车辆更名过户却犯难了

李琳為廣西某傢俱公司的實際控股人,2014年7月,她與員工盧明商量,借他的名義購買一輛奔馳車,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動員下,盧明同意以他的名義購買該車。隨後李琳支付了奔馳車首付款26.5萬元,餘款33.1萬元以盧明的名義辦理按揭貸款。此後李琳自己將錢或委託公司法定代表人將錢打入盧明的銀行賬號用於歸還車輛按揭貸款。

奔馳車買回來之後,有時候是李琳使用,有時候是廣西某傢俱公司開展業務使用。2015年3月,盧明與廣西某傢俱公司因支付報酬事宜產生矛盾,遂辭職離開了公司。盧明離開公司之後,李琳一直與其聯繫要求他回來配合辦理車輛更名手續,盧明不予理會。李琳遂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奔馳車為李琳所有;判令盧明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判令盧明支付李琳因實現物權而支出的律師費1萬元。

「以案释法」老板借员工名义买车,为车辆更名过户却犯难了

庭審過程中,盧明認為其沒有義務配合李琳辦理奔馳車的過戶手續。自他配合廣西某傢俱公司辦理車輛購買手續之後,用於償還車貸款的銀行卡即交由廣西某傢俱公司保管,貸款也是由公司負責償還,他並沒有插手,如果公司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變更手續,應當是由他配合公司進行相應手續變更。由於廣西某傢俱公司與他在項目報酬結算數額有分歧,至今未予以兌現,所以他才拒絕配合辦理車輛登記變更手續。因為車輛貸款逾期還款影響到了他的個人徵信,廣西某傢俱公司未遵守車貸還款時間,也違背了當時許可的承諾即借名買車不會對他造成影響,希望公司給予適當補償。盧明認為其沒有義務承擔李琳僱請的律師的費用及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奔馳車登記車主雖為盧明,但其自認該車並非其所有,經向廣西某傢俱公司核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該奔馳車並非公司所有,實際的所有人為李琳。車輛登記註冊的所有人是盧明,系盧明應李琳及廣西某傢俱公司的要求出於善意給予的幫助,盧明對此並不存在過錯,李琳要求盧明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令奔馳車歸李琳所有;盧明在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李琳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駁回李琳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注:文中均為化名)

「以案释法」老板借员工名义买车,为车辆更名过户却犯难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