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拆遷律師楊勇代理的房屋拆遷補償案件在湖南開庭!

近日,眾成拆遷律師團隊首席律師楊勇律師代理的黃某訴湖南省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做出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一案在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依 法開庭審理,株洲當地二十餘民人大代表以及多民當地老百姓參與了旁聽,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某處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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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起訴的行政行為為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於2017年8月10作出的關於株洲荷塘大道延伸段二期徵收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雙方主要圍繞株洲市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合法性前提,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集體土地徵收審批單是否自動失效、徵地公告是否合法、被訴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權、確認權、聽證權,被告是否剝奪了原告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等問題進行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

楊勇律師在庭審中發表瞭如下主要辯論意見。

1、被告做出被訴徵收公告超過法定期限。

《徵收公告辦法》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湖南省徵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條 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地所在地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徵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徵地的用途、範圍、地類和麵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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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審批單做出的時間為2015年8月5日,而被告所稱公告做出時間為2017年7月19日,被告做出公告的時間明顯超過法定期限,嚴重違法。

2、被告兩年內未用地也未實施補償安置方案。

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本案中被告並未在兩年內用地或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嚴重違法。

3、被告嚴重侵犯申請人的知情權、確認權和聽證權,被告未依法在原告所在村、組以書面方式張貼公告,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四)規定:“健全徵地程序。在徵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三、關於徵地工作程序 (十一)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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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在徵地過程中,涉案徵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相關征地文件並未在在申請人所在組內及徵地範圍內進行張貼,當地政府及國土部門也從未告知申請人在內的被徵地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並舉行聽證,依據上述規定,相關調查、登記及公告應與被徵地人確認,被告全部以村委會代替,明顯違法,在實際徵地過程中,村委會往往是被申請人實施徵地的工作單位,以村委會代替被徵收人,甚至以村委會代替村民放棄相關征地權利(如放棄聽證等),極不具有公正性和正當性,也不具有合法性,而從庭審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中也只顯示相關事項告知了村委會而未告知或確認到個人,恰好證明了原告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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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屋離村委會距離近兩公里,而原告所在行政村有二十餘個村民小組,被告只在村委會張貼明顯達不到張貼公示的作用,被告也未達到窮盡張貼公示的方式和途徑以及張貼範圍、張貼地點。

株洲市天元區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行初82號行政判決也有類似觀點,後經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2行終79號生效判決維持。

4、被告安置方案剝奪原告選擇安置補償的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被訴方案第五條規定只得採取貨幣安置即自購商品房的方式進行安置,而非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安置,嚴重違法。

本案在兩輪法庭辯論並發表最後陳述後進行了休庭,合議庭另行合議,並擇期宣判。

(文章來源:新聞快訊http://www.xwkx.net/News/1/150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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