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掃黑除惡中的「把脈人」

人民的檢察官!

檢察官什麼時候成為“把脈人”了?

醫生在望聞問切後開處方,而檢察官也是經歷閱卷、證據審查、證據核實等程序之後,審慎作決定,二者有異曲同工之處。

噢!所以檢察官辦案和醫生的治“病”過程是類似的,醫生治療身心的疾病,檢察官治療辦案的“疾病”。

正解!

小編小編,講個具體故事讓我們來感受檢察官的“把脈問診”過程唄!

那就講一講在郭某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辦理過程中,京山市檢察院的檢察官是如何“治病救人”的吧!

01

適時“把脈”案件,列出偵查提綱

「714」扫黑除恶中的“把脉人”

在郭某等29人涉黑案的偵查初期,據公安機關偵查的事實,該團伙涉及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多起犯罪事實,具有黑社會性質,涉案犯罪嫌疑人就高達20多人,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為保證案件的順利辦理,京山市檢察院檢察長肖軍指派偵查監督部的業務專家董登疇專門負責該案的提前介入,深入辦案第一線。

在與公安幹警同吃同住的一個月時間裡,董登疇旁聽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對被害人、證人的詢問過程,幫助偵查機關釐清案件難點,尤其是對證據本身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對證據的收集、補充、固定和適用轉換等提出了許多合理意見,促進了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京山市公安局法制科幹警因工作關係與董登疇接觸較多,都稱呼其為“董博士”,還說他心中有日月,腦中有法律,分享的乾貨很多

“看了他開出的‘處方’,我們茅塞頓開,總有意想不到的收穫,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方法,手段等諸多方面,有遺漏必會出現在他的‘方子’上。”公安局法制科幹警如是說道。

02

嚴格審查防治“漏診”,開出追捕“處方”

「714」扫黑除恶中的“把脉人”

“辦案既要不枉不縱,也不冤枉守法公民”,在辦理郭某等29人涉黑案件中,京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秦川經常這樣說。作為偵查監督部得分管領導,既要統籌把握案件整體辦理情況,又要就把控具體細節。

在辦理郭某涉黑案件中,公安機關第一次報捕14個人,移送的案卷就有近20冊,而審查逮捕的時間只有7天。偵查監督部根據涉罪情況將犯罪嫌疑人分組,並制定詳細的提訊計劃,嚴格審查防治“漏診”。比如,檢察官在閱卷中發現,張某某聚眾鬥毆一案,犯罪嫌疑人許某、楊某是召集人,使用了砍刀,棍棒等工具,屬於首要分子,如不逮捕,有串供、逃跑的可能。而公安機關並未報請批捕,於是檢察官在提訊的過程中,就許某、楊某二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行為有針對性的對其他同案犯進行訊問,明確二人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及時追捕。

辦案過程中,偵查監督部檢察官凝心聚力,在整個案件辦理的過程中,集中全部辦案力量,快速審查案件,精準把握逮捕條件,沒有一件錯捕案件,沒有一件超期辦案的情況,也沒有一件逮捕後判決無罪的案件。

03

會診公安偵查行為,開出糾違“處方”

「714」扫黑除恶中的“把脉人”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堅守法律底線,做到嚴格依法規範辦案,認真把握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對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依法嚴格審查。主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和偵查活動監督程序,結合審查案卷和訊問等親歷性審查,對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中的違法行為提出口頭糾正意見,發出書面的糾違通知書20餘件次

例如,在辦理郭某、楊某某開設賭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郭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姚某聚眾鬥毆案時,公安機關在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時出現計算錯誤,但檢察官不以郭某作為涉黑案的首要分子而自降門檻,自降標準審查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帶病”逮捕,而是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其予以糾正。

「714」扫黑除恶中的“把脉人”

面對“疑難雜症”,檢察官們和醫生一樣,一層層抽絲剝繭,嚴查密審,尋找癥結,對症下藥,最終做出正確的判斷,爭取每一件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714」扫黑除恶中的“把脉人”

文字:趙容

審核:楊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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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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