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陽區人民法院:因「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執行不能」

大眾網城陽10月18日訊(記者 歐陽繼瀟)“法官,我已經申請執行了,為什麼還沒幫我拿到錢?”很多群眾認為,自己向法院申請了執行,法院就一定會把錢幫自己要回來。其實不然,還有一種情況叫做“執行不能”。“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起,先後受理被執行人青島某商貿公司的大量執行案件。經查詢,該公司住所地為青島市城陽區流亭街道重慶北路某網點,法定代表人為王某。

據瞭解,該公司有大批案件正在審理中,目前申請執行的案件有23件,涉案標的(金額)約1千萬。其中一件為民間借貸,標的150萬。其它均涉及工人社保、工資及生育保險等。

執行過程中,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到被執行人王某所處公司執行時,發現該公司已關門歇業,無實際經營。經查詢,王某無銀行存款、無有價證券、無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登記信息,並且王某名下無房地產及車輛登記信息。通過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信息中心查詢,被執行人王某自2016年9月後無任何活動信息,其法定代表人亦無法查找。現被執行人青島某商貿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

最終,根據案件實際需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已將被執行人王某納入失信人名單,並對其及其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但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法定代表人無法查找,目前所有執行案件均處於執行不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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