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細節︱刑事律師,必需品還是奢侈品?

塵埃落定。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缺席審判、認罪認罰等制度已成定局。

雖然各種新聞標題都表現出了對缺席審判制度的熱情,但我的目光和感慨卻聚焦在認罪認罰制度上。時至今日,我國刑事訴訟法終於進入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實質階段。

看一組2017年認罪認罰制度的試點數據。南京法院一年來審結適用案件4025件4534人,平均審理天數5.83天,服判息訴率99.45%。對於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法院在審理中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原則上當庭宣判,大大簡化審理程序。

南京法院自試點以來10天內審結的案件有2471件,平均每個案件僅用時約3-5分鐘,當庭審判率接近100%。南京建鄴區法院受理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從立案到審結僅用4小時。

南京市檢察院的辦案模式研討會中,也明確談到:讓繁的更繁,簡的更簡。

我國認罪認罰制度與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有相似之處。辯訴交易是美國處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在美國大約有90%的案件以此種方式辦結,即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討價還價(bargain),以被告人認罪為條件,換取從寬處罰的結果。辯訴交易提高了司法效率,讓90%的案件分流簡化。這樣一來剩下的10%的不認罪的案件得以進行陪審團審,被告人和律師可以施展十八般武藝,美國憲法級別的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才得以體現。

如果人們只看得到美國辛普森式案件曠日持久的審判和最終被告人在律師幫助下“逍遙法外”的結果,卻看不到流水線上辯訴交易的“簡單粗暴”以及以對真相和公正的部分犧牲換來的司法效率,就不叫做懂得美國的審判制度。

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顯然有借鑑美國辯訴交易制度的成分,但需要注意,美國辯訴交易制度的實行與其發達的律師援助制度有密切關係。被追訴人本身就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在促使其選擇認罪認罰以爭取從寬處理的過程中,為彰顯平等,保障自願,強制提供法律援助必不可少。但考慮到我國刑事辯護的現狀,這一制度可能實行起來效果堪憂。

根據司法部的數據,2017年底,已在全國3300多個人民法院,2500多個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供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見證簽署具結書等法律幫助。2017年,值班律師共提供法律諮詢114萬人次,轉交法律援助申請8萬餘件,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據專家介紹,以北京海淀法院為例,在速裁程序試點中,所謂的值班律師就在看守所外面找幾個辦公室搞遠程視訊。嫌疑人通過屏幕來跟律師進行會談,會談非常簡單,主要詢問當事人願不願意適用速裁程序、有沒有什麼問題等這樣三言兩語就結束了。在認罪認罰程序中是不是依然如此?形式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專家認為非常值得警惕。

律師的有效幫助是認罪認罰制度的核心。但是,貧困的犯罪嫌疑人一夜之間如何請得起律師?亦或,一個不懂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萬一懵裡懵懂的自願放棄了這一權利?如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自願性不能充分保障,那麼這種簡化流程的正當性何在?如果只是單方面追求控方的從快和省時省力,那和歷史上從重從快的運動式執法又有何本質區別?唯有法律援助,甚至是強制性的法律援助,才能為認罪認罰制度中的當事人雙方提供一個現實的平等武裝

實際上,即使是在美國,律師的辯護權也經歷了漫長的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891年,在美國聯邦憲法出臺數年後,規定公民基本自由權利的《權利法案》誕生了。其中第六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的權利。

自此以後,律師辯護權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標誌性時期。第一時期為1932年的鮑威爾訴阿拉巴馬(Powell v. Alabama)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必須為面臨死刑的貧窮被告人免費提供律師幫助。第二個時期的標誌為1963年的吉迪恩案,這一案件改變了美國被告人律師幫助權的適用範圍,重罪案件的貧窮被告人也將獲得政府提供的免費律師。第三個時期始於1975年在Argersinge v. Hamlin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不僅適用於受到重罪指控的州和聯邦的被告,也適用於所有可能被定罪將入獄服刑的刑事被告人。也就是說,無論被告人所犯為重罪、輕罪抑或微罪,只要有科處自由刑的可能,就應有辯護人的協助辯護。

回溯這一歷程讓人無限感慨,從聯邦到各州,從死罪到重罪,再到輕罪微罪,律師協助辯護權逐漸擴大。其關鍵原因是美國的刑事訴訟制度設計立足於一個前提:被告人有一個稱職的律師代表他的利益。沒有律師,證據展示、辯訴交易、法庭交鋒等一系列制度都無法進行。毫不誇張地說,正是依賴於稱職的、具有職業道德的辯護律師的參與,美國刑事法律捍衛的正義才能得以實現。

讓我們一起重溫劃時代的吉迪恩案。在吉迪恩訴文萊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無論被告人是貧窮還是富有,他們都有權獲得律師辯護,如果他們無力承擔則應當由政府支付。

1961年,警方懷疑吉迪恩破門闖入了一家檯球廳企圖實施盜竊,這是一項重罪指控。吉迪恩請求法官為他提供一位免費律師。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法律,州法院只為那些被控死罪的窮人提供律師,所以法官依法拒絕。最終吉迪恩盜竊罪名成立,判處5年監禁。

吉迪恩在獄中苦學《權利法案》,並給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手寫了一份申訴書。吉迪恩在申訴書中說:由於我付不起律師費,所以我沒能聘請律師為我辯護;由於我自己沒文化,因此無法自行辯護。所以,我才要求法庭為我指定免費律師,以使我獲得專業律師的辯護,就像那些有錢人一樣。而法官沒有這樣做,導致我沒有獲得平等保護。這就侵害了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中所賦予我的權利。因此,對我的審判是不公正的,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

吉迪恩的申訴書平實簡單,但邏輯清楚直指要害。吉迪恩就是要討個說法,一個人能否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是否因為貧富差距而有所區別?而這時聯邦最高法院也正在尋找著這樣一個案例,即州貧窮被告人被控重罪但未得到律師協助的案件。

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指定著名的大律師福塔斯出任吉迪恩的免費律師,這位可是吉迪恩有錢也請不到的金牌律師,他曾經擔任過美國內政部副部長。福塔斯律師認為,美國的刑事審判程序極度複雜,律師是公正審判的一個重要因素,請不起律師的窮人與那些可以買到優質法律服務的有錢人相比,在訴訟結果上有天壤之別。

這正好揭示了本案的核心問題:刑事案件中,沒有律師的協助,被告人接受的審判算不算公平?答案肯定是:不公平!此案最後獲得9位大法官全體一致裁決:律師辯護權屬於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內容,本案被告人因為貧窮沒有獲得律師協助辯護,違反了公平審判的原則。因此,撤銷了州地方法院的判決,並責令其重新審理。

在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全體一致裁決通過的案例少之又少,多年以後,首席大法官沃倫卸任,回憶起1963年這個案件,說這是他任期裡做出的最偉大的判決之一。

後來佛羅里達州地方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併為吉迪恩免費提供了一位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陪審團評議了一個小時,最終作出了無罪判決。吉迪恩改變了法律,美國窮人會記住他,如果沒有這位普通的囚犯給聯邦法院的那封信,龐大的美國法律機器還是老樣子運作,被控犯罪的窮人還是不得不在法庭上自我辯護。

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是由布萊克大法官撰寫的,辭藻華麗,流傳甚廣。布萊克法官認為,在刑事法庭中,律師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在刑事司法對抗制中,被控有罪的窮人在面對起訴如果沒有律師幫助,就不能保證得到公正的審判。最高法院有一個“高貴的理想”:通過讓每個被告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確保中立法庭能夠提供公平的審判。

在吉迪恩案之後,律師辯護權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警告說:通過吉迪恩案確立的為被告人提供免費律師的原則應當適用與一切剝奪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審判活動中,哪怕是輕罪或者微罪,因為這些罪名的認定也包含著與死罪、重罪指控同樣複雜的法律問題。同時,由於輕罪微罪數量眾多,加上辯訴交易的盛行,被告人正在變成司法流水作業線上的犧牲品,因此,為了公平審判,即使被告人犯的是輕罪微罪,也需要律師出庭。這確實避免了一種令人難以容忍的情況:如果你犯了重罪,國家機器對你小心翼翼,為你請律師,維護你的權利;相反,如果你犯的是個小罪,對不起,送你進監獄。

吉迪恩案之後,美國聯邦政府立即為刑事法律協助服務項目撥款。同時,各州與地方政府也按照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設立了“公共辯護人辦公室”。公共辯護人辦公室負責實施本轄區的刑事法律協助。一方面僱用一批全職律師免費為窮人提供法律服務;另一方面它還根據法官的指派,向為窮人辯護的律師支付費用。根據聯邦與州的分工,一般的刑事法律協助由各州與地方政府承擔;涉及聯邦法律的重罪案件,由聯邦政府承擔刑事法律協助的義務。

除此之外,美國律師協會還設立了“刑事法律幫助項目”,支持律師開展刑事法律幫助工作。各大學的法學院也都成立了“法律診所”( Legal Clinic ),由執業律師指導學生為窮人提供法律服務。

毫不誇張地說,指定律師是目前美國刑事被告人獲得法律代理的主要方式。在1990年代,整個美國有80%的服刑人員獲得了指定律師的代理。但是,不得不承認,錢的問題仍然妨礙著最高法院的“高貴理想”。

因政府資金方面的短缺,難以尋找到優秀的律師向窮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那些為公益事務所工作的律師,或被政府僱用為貧窮的刑事被告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起點年薪還不足兩萬美元,他們處於職業頂峰時的收入也不及那些大城市律師事務所的助理律師,而這兩種律師通常每週工作達60小時。雖然,錢並不是他們努力工作的唯一動力,但是這種明顯的不公平也確實讓人不爽。並且,這種收入也難以留住羽翼豐滿的律師,因此這裡進進出出的多是那些初出茅廬的年輕人和白髮蒼蒼明顯精力不濟的餘熱律師,讓人不得不為公益辯護的質量擔憂。

不過,有總比沒有強。努力改善,可以使得這個制度變得更美好。

也許有一天,我們真正做到了刑事律師辯護的全覆蓋,法律在根本上才是公正的,法律才不會因為歧視貧窮和無知而喪失其神聖和高貴。我們從美國律師幫助權的發展和完善可以看到他們努力的方向。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國司法部官員多次表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而法律援助是其最緊密的需求。具體到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從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開始,進而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人權保障、促進司法公正中的職能作用。

所以,如果說在以往我國刑事訴訟的實踐中,律師幫助還可有可無的話,那麼今天,在認罪認罰制度下,律師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的時代已經到來。

美國的律師辯護權走過了100年,後吉迪恩時代至今也有50年了。我們欣喜地看到,中國的司法改革加快了節奏。

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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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碧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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