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小朋友打鬧引發家長鬥毆?理智處理莫衝動!

每個家長都把自己的孩子當作寶貝捧在手心裡,生怕他們受到一點點傷害。對於我們家長來說,遇上自家孩子在幼兒園打人或被人欺負,都會覺得是一件非常頭痛的事情。雖說小朋友們打打鬧鬧很正常,但要是遇上了不理智的家長,那麼事情就嚴重了。

案情回顧

一天下午,顧某和妻子一起去幼兒園接女兒朵朵放學。在回家的路上,顧某發現女兒臉上有紅印,便問朵朵是怎麼回事,朵朵說是他們班的同學小強欺負她弄的。顧某和妻子一聽寶貝女兒被欺負了,立即帶朵朵返回幼兒園找老師反映此事,老師帶朵朵的爸爸媽媽看了監控錄像,並沒有發現誰欺負了朵朵,監控視頻中小強也沒有碰到朵朵。隨後,朵朵帶著爸爸到班級裡指認了小強,小強見狀便上前當著朵朵爸爸的面踩了朵朵一腳。朵朵爸爸很生氣,等到小強的爸爸馬某來接孩子時,雙方家長髮生了爭執大吵了起來。之後,顧某揚言要叫人來打馬某,馬某也罵了幾句然後就帶孩子離開了。剛走到車上時,小強說口渴要喝水,馬某從後備箱給兒子拿水時發現有一把之前露營燒烤時用的刀,馬某心想事情沒有談清楚,怕兒子遭到報復,不想留下後患,同時對方又揚言要叫人來,於是馬某出於自衛就把刀藏在褲兜裡帶著孩子又返回了幼兒園。來到辦公室後,顧某叫的人已經到了,結果雙方家長沒談幾句又吵了起來。顧某也動手打了馬某,馬某看對方人多便拿出刀亂砍,顧某被砍傷後就開始跑,馬某還在後面一直追著砍,場面一片混亂。隨後,老師先打電話報了警,然後和門衛們一起上前拉架,之後雙方冷靜了十分鐘後,馬某帶著孩子離開了,顧某也坐120離開了。

近日,馬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昌平區檢察院依法審查並批准逮捕。

檢察官說法

經審查,現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馬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官提醒

這起案件是由於孩子在幼兒園可能存在的欺辱現象,致使雙方家長產生糾紛進而形成犯罪。檢察官提醒大家,孩子在幼兒園的集體學習生活中,矛盾與磨擦難免時有發生。所以,家長應及時向老師反映孩子的情況,並向老師請教方法,特別是遇到攻擊性強的孩子屢次打人時,您千萬不要親自出馬對其訓斥、恐嚇,最好也不要直接找對方家長交涉,否則會給孩子帶來負面影響。此時應求得教師的協助,家庭和幼兒園配合,三方合力進行教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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