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禮炮炸傷人 法官耐心調解兌現11萬餘元

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通過組織三方當事人溝通協調,成功調解一起因燃放禮炮傷人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2016年9月5日,湖南省保靖縣清水坪鎮野竹坪村村民宿某在家中辦理喜事,為了增加喜慶氛圍,宿某在同村何某經營的商店裡購買了四件發財禮炮和四件鞭炮進行燃放,然而,燃放過程中其中一發禮炮突然橫穿街道炸向對面商店,將坐在鄰近商店的彭某、田某炸傷,傷者被立馬送往醫院救治,後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彭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田某評定誤工期為54日,營養期為7日。彭某、田某在多次索賠無果後,將煙花銷售商何某、喜事辦理人宿某一併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禮炮具有產品缺陷,辦喜事燃放禮炮的宿某應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綜合事故原因、責任、過錯等因素分析,確定由銷售商何某承擔90%賠償責任,宿某承擔10%賠償責任,判決宿某賠償彭某損失9599.44元,賠償田某損失1378.74元,判決何某賠償彭某損失86394.92元,賠償田某損失12408.66元。何某不服上訴至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8年5月28日,判決法律文書生效後,何某除已墊付了5000元醫療費之外,並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彭某、田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依法向何某送法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6月20日,依法扣劃何某17740元銀行存款。

法官執行了解,涉案禮炮系何某在保靖縣和諧煙花鞭炮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批發購買,此次事故因禮炮質量問題,何某有權向銷售公司進行追償。

本著定止紛爭、互諒互讓原則,執行法官於9月3日組織申請執行人彭某、田某,被執行人何某及保靖縣和諧煙花鞭炮銷售有限公司三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前提下,涉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何某將餘下的執行款全部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彭某、田某也領取到了賠償款。何某事後可向保靖縣和諧煙花鞭炮銷售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9月5日,何某起訴保靖縣和諧煙花鞭炮銷售有限公司,請求被告償付損失112092.63元,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該案,並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了協議,保靖縣和諧煙花鞭炮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償款110000元(含賠償傷者彭某、田某,一審、二審和本案訴訟費、誤工費、車費,律師費),至此,該起因商品缺陷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圓滿解決。

法官溫馨提醒:

紅白喜事、重要節日燃放煙花爆竹時,要遠離集市、街道,注意燃放的安全距離;消費者購買菸花爆竹時應購買正規廠家的產品並索要相關憑證,因質量存在問題,導致人身損害的,應及時保護現場,保全證據,為事後維權提供重要證據。

本案中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七十二條規定:佔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者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文章出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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