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出事故 企圖逃責」交警說:「沒門」!

「醉駕出事故 企圖逃責」交警說:“沒門”!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酒駕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且“禁止酒駕”已在全國被廣泛宣傳,併成為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共識,但總有部分心存僥倖的駕駛員以身試法,那麼等待這些違法者將是法律的嚴懲。特別是醉駕出了事故,企圖逃責,交警蜀黍說:想逃避,沒門!

案情回顧:

2017年7月14日23時許,高州市長坡鎮人賴某天飲完酒後駕駛號牌為粵K4**50小轎車由高州市長坡鎮往城區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曹江鎮甲子坡路段時,連續碰撞停放在路邊的兩輛貨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駕駛人也受了輕傷,於是到醫院治療。因其涉嫌醉駕當晚被抽血送檢酒精含量。經檢驗,賴某天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4.1mg/100ml,已屬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多次通知其到案接受處理,但其拒不到案。2018年8月16日,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民警根據線索將已逃避了一年後剛潛回家的賴某天抓獲。目前,賴某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羈押在高州市第一看守所內,等待他將是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蜀黍提醒廣大駕駛員們,切勿抱有僥倖心理,應時刻把“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牢牢記在心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