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号称走南闯北,见识无数,但以下讲述的这个案例,确实堪称少见、少见,直接刷新了我的三观。现把这个案例分享出来,供天下所有亲爱的企业经营者及劳动者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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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央企,没买社保
2009年,主人公A通过一事业单位负责人介绍,进入该事业单位下属一家小型央企。商定合同期暂定一年,月工资1740元。A提出自己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所以不用给他买社保。
解释一下,这家所谓的央企,因为规模太小,且管理失序,实质上上下下的心态和运营状态,和普通小型民企没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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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工作任务,说良心话完成得不错。但不幸的是,在他工作半年后,介绍他来这家央企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病去世,他一下子失去了倚仗。
被要求离职
很快一年合同期将满,“央企”负责人找到A,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A离职。A表示同意,但表示自己年龄不小(45岁),找工作不易,所以希望能宽限自己几个月。“央企”负责人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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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A表示:1. 自己与这家央企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立;2. 企业没给自己买保险涉嫌违法,要求补缴社保;3. 要求企业解决自己的事业编制,好让自己从原单位调动过来。
“央企”负责人对此表示傻眼。但他死活不愿再接收A继续工作,所以去上级的事业单位要求解决。
三方拉锯
为此,上级事业单位、央企、A三方多次开会,商讨解决办法。事业单位答应接收A,但不能解决事业编制,岗位也要听从安排。A表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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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胶着
如此三番,A与央企陷入胶着。央企不再为A安排工作,也不给他发工资,但为他保留了座位;A也三天两头在单位露面一下。“央企”负责人很生气,但毫无办法;A在事业上也毫无发展,潦倒不堪。
借助法律、纪委
事情发生五年后的2015年,A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央企补发工资,补偿工资差额、业务提成、出差费用等。最终,劳动仲裁确认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补发工资,别的不予支持。
A紧接着诉至法院,这次连带着把劳动仲裁也告了进去。法院审理的结果,与劳动仲裁相差无几。A不服,再诉;结果亦同。
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A不断行走在仲裁、上诉的道路上,除了无固定期劳动关系的确定,取得的最大胜利,就是最近的一次工资强制性增长(劳动合同中的1740元已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走法律程序,A还不断向上级、上上级单位的纪委作出控告,控告信的内容不堪入目。大家都知道,现在是以法治国,纪委是不会管劳动官司的事的,但这种控告,对国企负责人还是多少有一些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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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着,纠缠
而那位曾放言“我不相信以一个单位的力量,还搞不走他”的“央企”负责人,在法院的一次次依法判决前,哑了。最终,花了无数的律师费,也丢尽了脸面,但他一心想赶走的A,还端坐在工位上。
我都忍不住想问他,你单位再大,能大得过法律吗?难道你认为现在还是过去“领导说了算”的世道吗?
纵观这个事情,给人最大的感受就是“哭笑不得”
身为国企,除了要完成国家给予的任务,还要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招人时不做到足够的谨慎,也不做征信调查来规避风险,合同将满时,不按相关法律走程序,也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更不考虑当事人的现实情况,直接无理由让人家即刻走人。
试问,一个45岁的传统行业普通员工,让他一时去哪里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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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A,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几年下来事业得不到任何发展,人格也完全得不到尊重,所得的工资更无法让自己吃饱饭。他到底是赢了,还是输了?
我想,这局棋里,输得最厉害的,还是A。如果他能早点觉醒,想尽办法去斗争,借助法律和国企管理体制的力量,一定能让自己的问题早早得到解决,如要求解决同工同酬问题,如要求解决工作岗位问题,等等。何至于到今天这一把年纪,还在苦苦挣扎。
为他的不讲求斗争方法而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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