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那儿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怎么样?现场督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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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省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861号)要求,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省级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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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对各市已完成整治的城市黑臭水体开展现场督查,确保水质合格,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等各项措施到位,整治工程符合国家要求。督查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考核的重要参考,督查结果同时也将作为2019年国家对我省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要参考。

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要求,专项督查原则上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并上报督查结果,请各市加快推进工程进度,确保于11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比例达到80%。从2018年10月开始,分批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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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宣城、池州、黄山;

第二批:原则上在市级整治完成80%后,即组织对该市开展省级专项督查。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合肥市在2018年5月国家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专项行动中被认定为消除比例达到100%,不再纳入本次专项督查范围。

人员组成

督查组由省级环境保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技术人员、行业专家等组成。

具体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工作内容

1

--审核黑臭水体整治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针对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含年度整治计划)制定情况,整治方案编制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河长制”落实情况,长期监控措施建立情况等进行审核。

2

--检查黑臭水体整治实质性措施落实情况

参照地方编制的整治方案内容,对控源截污措施是否落实,垃圾清理措施是否落实,清淤疏浚措施是否落实等实质性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3

--检查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通过开展现场公众调查、水质监测、检查河岸及和面状况等方式,检查该水体感官上是否消除黑臭,水质监测数据是否符合基本消除黑臭现象的要求,河面是否存在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是否存在垃圾。

4

--检查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

检查向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直接排放废水的企业是否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是否达标排放,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标排放。

工作流程

➢ 听取被督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工作汇报;

➢ 审核黑臭水体整治相关资料;

➢ 开展现场督查,重点排查黑臭水体整治相关制度建立情况、黑臭水体整治实质性措施落实情况、黑臭水体整治成效、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群众举报疑似黑臭水体核实情况等内容。

有关要求

自查工作

各市黑臭水体整治完成80%后,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办水体函〔2018〕111号)》要求,在2017年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18年度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自查报告,纸件经市政府盖章确认后报省环保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络员

各市环境保护和黑臭水体整治牵头部门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名单请于

2018年10月19日前上报。

材料准备

各市黑臭水体整治牵头部门按照《现场督查需提供资料清单》的要求做好准备,以每个黑臭水体为单位建立档案。现场检查如需其他证明材料,请做好配合工作。

水质监测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提供黑臭水体水质检测场所、仪器和试剂,配合督查组监测人员开展现场水质采样、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报告。

公众调查

由当地政府配合督查组开展入户调查并汇总调查结果。

接受举报

各市黑臭水体整治牵头部门协助督查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对督查期间公众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报督查组。

整改落实

督查组排查形成的问题清单,交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方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廉政要求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

☎ 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 王帅

电 话:(0551)6237621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张敬玉

电 话:(0551)62873526

邮 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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