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貓爆雷,律師如何爲涉特大集資詐騙案的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要成員

健康貓爆雷,律師如何為涉特大集資詐騙案的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

據廣州警方通報,“健康貓”平臺高管楊某力等7名嫌疑人因涉嫌集資詐騙罪,已於9月30日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關於健康貓平臺涉嫌集資詐騙的新聞鋪天蓋地,受害者紛紛在微博、朋友圈、或通過其他媒體聲討健康貓平臺,並請求辦案機關為其追回損失。

健康貓爆雷,律師如何為涉特大集資詐騙案的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

對於社會公眾(非本案的嫌疑人和被害人)來說,無論是本案的嫌疑人還是被害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都需要得到公正的維護。作為刑辯律師來說,其職業天性之一是全面瞭解事實再發表意見,即所謂的“兼聽則明”,所以刑辯律師對網絡媒體透露出來的信息是否客觀全面有著天然的警覺。考慮到網絡媒體掌握的資料有限,很可能導致新聞報道客觀性和全面性不足;加之受害者天然的偏向性立場,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實際上是處於一個非常弱勢的地位,除其辯護律師外幾乎無人能為其發聲。所以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迫切需要專業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以最大化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那麼,如何為健康貓等涉特大集資詐騙案的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本文將結合健康貓運營模式以及筆者長期以來辦理涉集資詐騙案的經驗來展開論述,以供大家參考。

一、健康貓為什麼會爆雷?

下圖是健康貓對其私教平臺的功能介紹,其業務流程大致為:私教註冊後線上發佈課程信息——用戶線上預約——私教線下授課——用戶支付課時費——平臺給予私教補貼——平臺不對課程費抽成——平臺對私教提現課時費收取手續費。

健康貓爆雷,律師如何為涉特大集資詐騙案的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

根據平臺私教的陳述,健康貓平臺給予私教的補貼,要遠遠高於其收取的提成手續費。從一般的商業經營角度看,健康貓在私教業務上“燒錢”的,甚至可以用無利可圖形容。對此,健康貓平臺稱,私教業務的高額補貼有其他平臺業務進行“輸血”。

但是,據媒體報道,私教在健康貓平臺進行“刷單”成了爆雷的導火線——部分私教在沒有實際上課的情況下,通過開小號給大號買課,課時費左手交右手的同時獲取平臺高額補貼。當眾多私教發現平臺內的課時費及補貼無法提現後,始覺平臺爆雷,此前自我交易所投入的大筆課時費變成了手機應用裡的空頭數字。

二、為什麼說健康貓平臺涉嫌集資詐騙罪?

(一)集資詐騙罪如何認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作為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行為要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及社會性四個基本特徵。除此之外,構成集資詐騙罪還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使用了詐騙方法進行集資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了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金融類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健康貓平臺僅是一個O2O的健身教練授課平臺,其並不具備合法吸收資金的金融機構資質,健康貓吸收資金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即屬非法的,在此不必深究其非法性。

集資行為的公開性,指的是集資行為要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進行公開宣稱。就目前掌握的材料來看,在早期發展階段,為擴大私教群體,健康貓前往了全國各大體育院校進行宣講,包括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華中師範大學、武漢體育學院等體育類高校,吸引了一大批大學生註冊。但是此時健康貓的宣傳目的是為了吸引私教進駐平臺,並非向私教宣傳或鼓勵其投資到平臺或者投入課時費自行刷單刷課,所以說健康貓的集資行為是否符合非法集資對公開性的要求,筆者認為這裡存在一定的辯護空間。

所謂利誘性,一般表現為行為人承諾只要出資就能通過出資行為獲得回報,譬如最典型的“承諾保本付息”。私教們後期為賺取高額補貼,不斷地投入課時費進行刷單,健康貓平臺演變成為一個巨大的資金池,這種“刷單——平臺給予補貼”的模式和“保本付息”的典型非法集資模式似乎有著異曲同工之處。

而社會性指的是,集資行為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但不要求實際上已經騙取了多數人的財物。根據健康貓的用戶反映,健康貓平臺上私教的資質是可以通過網購獲得的,其中不乏辦假證等手段。換言之,即便沒有任何體育資質,一個普通的用戶也可以輕鬆獲得私教開課的資質。但是,健康貓平臺對私教的資質沒有一套嚴格的審核程序,甚至說幾乎是不需要嚴格審核即可通過私教驗證;對於後來大量投機用戶湧入平臺刷單,平臺沒有加以管控,甚至默許。如此,健康貓的集資行為公開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加上平臺一直承諾課時費和補貼會打給私教,因此難免有集資行為針對不特定對象之嫌。

其次,集資數額要達到數額較大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非法集資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再次,行為人要使用了詐騙方法

就集資詐騙罪而言,所謂詐騙方法,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從而作出虛假承諾以吸引對方出資。譬如行為人承諾“投資能保本付息”“行為人募集資金屬合法行為”“行為人募集資金得到國家支持”,進而導致對方“出資”;或者平臺支付的高額補貼是靠私教新投入的課時費,而非健康貓宣稱“私教業務的高額補貼有其他平臺業務進行輸血”等等,則這些行為便屬於集資詐騙罪中典型的詐騙方法。

最後,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 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 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 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要件,對此要重點圍繞融資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大部分資金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產經營但又通過各種方式抽逃轉移資金的;

(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

(3)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

(4)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

(5)其他依照有關司法解釋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由此可見,參考滴滴打車的營利模式,作為O2O平臺,其主要的營利應當是從用戶支付的費用中按比例抽取提成。但是按照私教們的陳述,健康貓的私教平臺對課時費是不採取抽成的,僅在私教提現課時費時收取較低的手續費。假如事實與健康貓宣稱的“私教業務的高額補貼有其他平臺業務進行輸血”不相符,平臺支付的高額補貼是靠私教新投入的課時費,以“借新還舊”“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進行支付的話,則辦案機關很有可能會認定健康貓對吸收的課時費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平臺是否有鼓勵刷單的行為影響主觀故意的認定

如果按照私教公開的信息稱,平臺對於刷單是持默許態度的,甚至後期為把平臺業務量做大而鼓勵私教刷單,使得平臺吸收鉅額的課時費從而形成資金池。按平臺方面的說法,平臺對私教刷單是不知情的,且私教屬惡意刷單,對平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平臺與私教簽訂的《諒解協議》也提到了私教承認惡意刷單的事實。對於刷單的過錯,私教與平臺雙方各執一詞。如果健康貓平臺拿出有利的實物證據(合作協議、合同、平臺規則制度)來證實自己對刷單不知情、不允許,則可直接否認有參與刷單的欺騙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若健康貓平臺對於私教刷單行為是持默許容忍態度的,其主觀上則屬間接故意,因集資詐騙罪是直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則被排除在構成此罪之外;如果健康貓平臺存在鼓勵私教刷單的行為,那健康貓平臺便很可能被認定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因為鼓勵刷單的虛假交易行為反映了健康貓平臺實際上是清楚其行為是在進行非法集資,並且在知道集資結果的前提下仍積極地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這就讓健康貓平臺有了集資詐騙的直接故意之嫌。

三、偵查階段律師介入後將如何開展辯護工作

目前健康貓案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繼續對本案進行偵查。自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案件將開始計算2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具備一定的條件及經批准後可以三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考慮到本案涉及的被害人眾多、涉及範圍廣、取證難度大、影響重大等因素,筆者認為偵查期限很有可能需要多次延長,最長能到7個月。案件經偵查終結後,若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會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由於案件已經批捕,在目前階段律師做的工作主要有二:

(一)會見當事人

這是律師介入後非常重要的一項辯護工作,律師擁有法律賦予的會見權,通過會見在押的當事人,律師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瞭解案件的具體內容;

在偵查階段介入後,律師在會見過程中通常會按照“知己知彼”的思路去了解具體案情。

所謂“知彼”,即向當事人瞭解辦案機關的偵查情況。譬如:辦案機關對當事人訊問的次數,每次訊問的時間、內容,當事人向辦案機關陳述的案情內容,當事人是否對訊問筆錄核對後再簽字,辦案機關是否有向其出示過物證和書證等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偵查人員有沒有問過什麼特別的問題等情況。律師詢問這些問題是為了清楚辦案機關初步掌握的證據材料有哪些,以及這些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通過詢問案發現場有無其他相關證據,有無在場人員,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有無見證人、有無本人簽字,有沒有扣押物品清單並在上面簽字等情況,瞭解證據收集的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證據法的相關規定。

隨後,律師將切換角度,從“知己”的角度進行詢問,即向當事人瞭解客觀真實的案情。律師在消除當事人的擔憂和疑惑後,向其詢問真實的案件情況是怎麼樣的、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實物證據或者證人等有利的線索可以向律師提供。

通過以上的操作,律師對案情有了一定的瞭解,能夠對案情產生一個初步的判斷,以便開展下一步的辯護工作。

2、瞭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姓名、年齡、身體狀況(是否有嚴重疾病、精神病史、懷孕情況)、工作單位、具體職務、是否為人大代表和少數民族等;另外,需要了解的基本情況還包括當事人的抓獲經過、辦案機關的手續情況。

具體而言,律師會通過向當事人進行詢問,瞭解到當事人到案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是否屬於自動投案構成自首,或者是辦案機關傳喚到案後又如實供述案情的(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被辦案機關、辯護律師忽略的自首情形)。構成自首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司法實務中自首情節甚至還可以對某些犯罪達到取保候審的效果。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身患嚴重疾病或者已經懷孕,律師是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的。

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通過了解當事人何時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補簽名字、倒籤日期的情形,判斷辦案機關對當事人是否存在超期羈押、非法訊問等情形。如果當事人身體有傷痕的,或者當事人透露有連續長時間審訊的,還可以瞭解其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者疲勞審訊的情形,為日後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提供線索。

在律師瞭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後,還能向在外的當事人家屬報個平安,為家屬瞭解當事人的狀況提供了途徑,減輕當事人家屬內心的焦慮和擔憂。

3、為在押的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告知權利義務;

首先,律師可以告知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在法律上的具體規定(從四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或三階層: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等方面進行解析),還可以向當事人告知法律對自首、坦白、立功、未遂、主從犯、主動退贓、積極退賠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是如何規定的,在犯罪成立的情況下,能否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其次,律師會告知當事人當前的法律風險、對其不利的方面有什麼。除此了實體法方面的告知之外,律師還需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中一些重要的規定,譬如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等重要時間節點、取保候審的條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裁判原則等等。

另外,告知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非常關鍵,事關後續當事人面對辦案機關訊問的細節如何依法應對,譬如要提醒當事人注意核對訊問筆錄的所有內容是否與其說的完全一致,有利的辯解及線索是否如實記載,否則有權要求修改並拒絕簽字確認。具體詳見筆者以前所寫的《洪荒之力——偵查階段律師第一次會見當事人要點實錄》一文。

4、與當事人溝通初步的辯護方案;

由於本案的當事人已經被批准逮捕,律師之後的辯護工作重點可以放在羈押必要性審查上。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是否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即爭取把人“取保出來”。

律師取得有效辯護效果還離不開與當事人及家屬的良好溝通,只要有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律師就需盡最大努力去爭取。然而對於一些重大複雜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涉及當事人眾多的案件,取保候審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也需要跟當事人積極溝通接下來的辯護方案和具體工作,同時安撫、穩定當事人及家屬的情緒,希望他們理性看待案情的進展,以便後續的律師辯護工作得到他們的配合與支持。

(二)向偵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

在批准逮捕後的會見工作完成後,律師的工作重心將轉移到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爭取案件向無罪或罪輕方面發展。筆者在《刑事辯護那些事:有效辯護主要依賴於刑事律師的書面辯護》一文中提到:在公安偵查階段中,要想取得有效的辯護效果,刑事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收集、調取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材料申請書》《懇請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移送審查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等辯護文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在前述的辯護文書中,律師可以將已經掌握的案件的事實經過、適用的法律和法理、處理意見整理成系列文書,在偵查階段向辦案機關提交。律師通過向偵查機關提交上述辯護文書,最大限度地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健康貓等涉嫌集資詐騙案件如何進行辯護?

由於本案尚處於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尚未收集出完整的案件卷宗材料,所以律師也無卷可閱,但也是可以根據會見的情況及其他渠道收集初步的證據進行辯護工作。根據網絡媒體公開的信息及筆者收集到的資料,筆者認為健康貓涉嫌集資詐騙一案可以有以下幾個辯護要點——

辯點一: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無論是選擇徹底的無罪辯護,亦或是選擇被告人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輕罪辯護,否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本案辯護工作中重要辯點之一。

成立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司法實務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主要有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銀行資金流水、資金用途等。如果說行為人能夠對資金流向作出合理的解釋,並且有銀行資金流水或其他實物證據加以印證的話,一般是可以否認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

迴歸到健康貓一案中,假如當事人能夠向辦案機關或者律師提供一定的線索,證明課時費無法兌付的原因是全部或者絕大部分都用於維持平臺正常的經營,而不是被當事人肆意揮霍,那麼我們可以認定當事人對課時費是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

除此之外,如果說平臺將課時費用於其他合法業務的支出上,我們也不能僅憑此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健康貓是將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課時費用於其他合法業務,那麼其主觀上並非想佔有課時費,而是想通過課時費進行一輪投資營利後,再將本金加補貼返還給私教們。如果符合這種情況,那麼行為人主觀上是有歸還課時費的意圖,只是因為商業風險不能兌付,我們不能將其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辯點二:從客觀集資行為看,健康貓行為並不具備非法集資行為公開性的特徵。


健康貓爆雷,律師如何為涉特大集資詐騙案的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

從私教公開的信息來看,健康貓負責人員一般都是通過微信群聊的方式發佈消息,鼓勵平臺私教積極上課把“業績”做好,通過將交易額做大以實現公司上市的目標。

從目前的資料來看,健康貓是基本是通過微信群聊的方式進行宣傳、鼓勵私教上課;至於平臺是否鼓勵或者默許私教刷單做大資金流,筆者在此不予深究。但是,就微信群聊宣傳而言,面向的對象是在群聊裡的私教,被宣傳對象的數量也是有限的,我們不能僅僅憑涉及的私教人數眾多就認定符合集資行為對公開性的要求。筆者認為,集資行為的公開性除了要求宣傳對象具有一定的數量以外,對宣傳行為發生的空間場所也有一定的要求;微信群聊面向的私教數量有限,而且相對於媒體、推介會等完全公開的方式,微信群聊是具有一定的封閉性的。

所以說,本案中集資行為是否符合公開性的要求是具有一定爭議的,當案件事實具有爭議的,律師就要據理力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辯點三:本案應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假如說本案中,如果說證明健康貓及涉案當事人構成集資詐騙罪證據已經確實、充分,此時為了讓當事人獲得較輕的刑事處罰,可以將採取應當以單位犯罪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作為辯護方向。

《非法集資解釋》第五條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對集資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量刑情節的數額標準分別作了規定。單位犯罪的數額在各個量刑情節中均比個人犯罪要高。具體而言,比如在當事人集資詐騙數額被認定為200萬元,按照個人犯罪處理便需要適用“數額特別巨大”的法定刑,按照單位犯罪處理則應當適用“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單位犯罪是屬於罪輕辯護的策略之一,是在案件確實沒有無罪辯護的空間下采取的辯護要點,也是在衡量案件的各種可能性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權宜之策。

五、本文結語

本文是基於對健康貓私教平臺運營模式的初步分析,結合刑事實體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就健康貓涉嫌集資詐騙一案,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辯護進行探討,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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