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起火30萬件顯示屏受損 未合理定損即銷毀全部貨物 向責任方追償的保險公司爲「擴大損失」埋單

货车起火30万件显示屏受损 未合理定损即销毁全部货物 向责任方追偿的保险公司为“扩大损失”埋单

货车起火30万件显示屏受损 未合理定损即销毁全部货物 向责任方追偿的保险公司为“扩大损失”埋单

貨車運輸途中起火,集裝箱內30萬餘件液晶顯示屏受損。保險公司和物流公司對貨物的損失金額和處理方向均未達成共識,被保險人卻將貨物作全部銷燬處理。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被保險人135萬餘美元損失後,向物流公司代位求償遭到拒絕。上海海事法院對這起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不能合理定損,“擴大損失”的不利後果由代位的保險公司承擔,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保險公司賠償53萬餘美元及利息損失。

貨物受損後被全部銷燬

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2014年12月,保險公司承保的一批液晶顯示屏由被保險人委託一家物流公司從韓國運往南京。貨物先從韓國海路運輸至中國威海港,隨後又裝上貨車陸路運往南京。豈料,在運往南京的途中,貨車後輪胎起火,火勢蔓延到集裝箱,致使集裝箱內液晶顯示屏損壞嚴重。

經鑑定,車輛起火原因是貨車輪胎內側制動蹄復位彈簧斷開造成制動蹄無法回位,制動蹄片與制動鼓摩擦產生高溫,高溫過熱的制動鼓引燃輪胎,造成車輛起火燃燒。制動蹄復位彈簧的斷裂是發生概率極低的偶然事故。

集裝箱內共47托盤,30萬餘件貨物。事故後,保險公司委託公估公司、物流公司和被保險人代表對貨物進行聯合檢驗,發現20托盤貨物嚴重受損,另外27托盤貨物為輕微受損,輕微受損貨物外包裝內狀況不明,在進行質量測試之前不能確定受損情況。各方對受損嚴重的20托盤貨物作報廢處理均無異議,但對另外27托盤貨物的處理方向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之後,收貨人的質檢人員對27托盤貨物進行了嚴格的肉眼分類檢測、強光測試、通電測試等性能檢測,不合格率為72.79%。因物流公司不接受被保險人提出的檢測計劃,故未參加後續檢測。

最後,貨物由被保險人全部銷燬處理,保險公司依保單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支付理賠款135萬餘美元。

兩公估公司各自定損

金額差達77萬餘美元

保險公司以承運人物流公司未能在運輸期間照管好貨物致使發生貨損為由,將物流公司訴至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保險公司訴稱,車輛在運輸過程中輪胎起火導致運輸貨物損失,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估報告,20托盤貨物全損,價格為58萬餘美元,另27托盤貨物損失為70萬餘美元;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損保險理賠款共計135萬餘美元,取得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賠償全部金額。

被告物流公司辯稱,火災事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原告聘請的公估公司沒有檢驗資質,公估師沒有對液晶顯示屏進行檢驗的資質及專業知識,檢驗過程缺乏科學性,因此原告的公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損依據;按照己方公估報告認定,受損嚴重的20托盤貨物的損失金額為45萬餘美元,受損較輕的27托盤貨物損失金額為8萬餘美元,合計損失為53萬餘美元。

被保險人定損未盡公平合理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未獲全部支持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火災事故是因制動蹄復位彈簧斷開引起的“偶然事故”,但被告物流公司委託的區段承運人是專門從事運輸的經營者,其對車輛有檢查、保養、安全使用的義務,被告未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承運人的注意義務,亦未證明涉案事故是盡到注意義務也無法避免的客觀情況,因此,涉案火災事故不構成“不可抗力”。

法院同時認為,從原告保險公司提交的檢驗報告看,原告保險公司幾乎完全依據被保險人自行檢測的結果進行定損。被保險人拒絕對外提供涉案貨物的出廠檢測標準,拒絕將受損貨物提交第三方進行檢驗,並對受損貨物採取嚴苛的檢測標準,不管是否有殘值一概予以銷燬處理,而保險公司認可被保險人主張的全部損失,雖然對保險合同的雙方而言均無可厚非,但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涉案受損貨物無法公平合理地得到定損,該不利後果應當由代位的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在原告保險公司未充分證明貨損金額的情況下,法院認可被告物流公司提交的公估報告的證明力,認定涉案貨損金額為53萬餘美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保險公司賠償53萬餘美元及其利息損失。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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