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舉證責任分配

因為債務問題,夫妻反目成仇的不在少數,那麼我們如何在離婚官司中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今天小編整理了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舉證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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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現在,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邏輯是:

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範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深圳離婚律師|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舉證責任分配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引用網絡流行的段子來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2、老婆事後承認追認=共同還債;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還債;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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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係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並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後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於日常家事範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於債務是否屬於日常家事範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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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於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於引導債權人對於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籤,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註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於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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