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高德紅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武漢高德紅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0月24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對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1、會計政策變更原因

根據財政部2018年6月15日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規定,針對2018年1月1日起分階 段實施的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對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於2017年12月25日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同時廢止。因此,公司按照財政部要求對會計政策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比照文件規定的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於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編制公司的財務報表。

2、變更前採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3、變更後採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變更後,公司執行的會計政策按財政部於2018年6月15日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 相關規定執行。除上述會計政策變更外,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 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4、會計政策變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之日起執行。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要求,公司調整以下財務報表的列報,並對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相應進行調整:

1、原“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項目合併計入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 賬款” 項目;

2、原“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和“其他應收款”項目合併計入“其他 應收款”項目;

3、原“固定資產清理”和“固定資產”項目合併計入“固定資產”項目;

4、“工程物資”項目歸併至“在建工程”項目;

5、原“應付票據”和“應付賬款”項目合併計入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 賬款” 項目;

6、原“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項目合併計入“其他 應付款”項目;

7、“專項應付款”項目歸併至“長期應付款”項目;

8、新增“研發費用”項目,原計入“管理費用”項目的研發費用單獨列示 為“研發費用”項目;

9、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列示“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除上述項目變動影響外,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涉及對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調 整。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不會對當期和會計政策變更之前公司總資產、負債總 額、淨資產及淨利潤產生任何影響。

三、董事會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根據財會[2018]15號文件要求,公司對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執行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不影響公司當年和以前年度的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和淨利潤。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四、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變更會計政策是根據財政部修訂或新頒佈的會計準則進行合理的變更,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變更現有會計政策。

五、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對會計政策進行變更,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七章第五節“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的要求。執行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能夠更加客觀、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會對公司當期和前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

2、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3、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武漢高德紅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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