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有些企業倒閉後,老闆會背上一身的債務?

老哥隨筆


不邀自來!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這條規定明確了股東的責任形式是“有限責任”,但現實中存在大量的公司破產,大股東(老闆)個人揹債的情況。

在我看來,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

1、盲目提高註冊資本金,股東實際出資不到位

自2014年起實行認繳制後,公司註冊不再要求驗資,理論上是降低了公司的註冊門檻,似乎註冊公司不用花錢。

甚至有些公司為了門面上顯得高大上,盲目的將註冊資本擴大化。

舉個栗子,神馬公司註冊資本1億,公司成立的時候實繳資本1000萬(只要不是《公司法》限定實繳出資的領域),大股東甲認繳出資70%,實繳出資700萬。

假設當公司資不抵債破產清算時,實際資產只有1000萬,而外債卻又有5000萬,以公司全部資產清償債務後還剩4000萬,這筆債務候自然不可能是自然消亡,畢竟還有9000萬的資本金尚未繳納,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未實際履行出資的股東追償欠款。

如果大股東甲拿不出錢來,那就只有跑路了。

2、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做到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隔離

這種情況在民營企業中尤為常見,對於企業老闆來說,公司就是他的,他的就是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根本沒有隔離,也就出現了法律上“人格混同”,此時是不適用“股東有限責任”的,公司若是資不抵債,股東依然要承擔連帶責任。

3、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股東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比如股東抽逃資金,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等等,都可能會導致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借款中股東承擔了連帶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民營企業無論是金融機構借款還是民間借貸,債權人為了借款的安全性考慮,多數會要求實際控制人夫婦(有些甚至要求所有股東夫婦)同時出具

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一旦,公司資不抵債,股東即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2018年10月20日修改,謝謝“月明之光華”指正)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西天蝸牛


雖然說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那麼,老闆也應該只是以公司的財務承擔企業的債務,與老闆本身的財產和家庭的財產無關。但現實中很多公司破產時大股東或者老闆承擔了很大的負債責任,這是為什麼呢?

一是老闆或者大股東出資不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因此,現實中很多老闆為了體現自己的公司的實力,虛假注資、加大注資金額卻沒有實際資金到位,公司破產時必須將自己出資的差額補交。

二是很多公司的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不分。一些民營企業、私人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並沒有在公司治理上下功夫而是將個人的家庭財產和公司財產混為一談,家庭購房可以使用公司的資金,家庭的住房也可以抵押為企業進行貸款融資,因此,在企業破產時只要與公司資金相關的投資行為一律會上繳。這是很多公司老闆要吸取的教訓。

三是一些老闆在企業融資時提供了個人連帶責任和個人財產抵押,這種情況很多,有的老闆認為反正都是自己的企業,所以並不會在意;有的是沒有辦法因為老闆如果不以自己的信用擔保或者家庭財產擔保,可能就不會融資到位。因此在企業破產時,債主必然要求老闆個人償還債務或者以抵押和擔保的財產進行賠償。

四是一些老闆為了企業的經營或者是在企業遇到資金困難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社會融資和民間借貸融資,而這些融資行為雖然是為了企業經營融資,但事實上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的借貸,或者是以自己家庭的財產進行抵押的融資,因此企業出現問題以後債權人必須會向老闆進行追償。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企業破產時老闆身背一身債務的,都是老闆一些不正常行為造成的,這也是一些老闆應該借鑑和吸取教訓的地方。


財經文化評論


當公司資金出現困難時,向銀行貸款或者向私貸公司借款。銀行或者私貸公司也賊精的。他們會讓老闆以個人資產或者房產抵押的,或者叫老闆的朋友作擔保。而不是以公司名義抵押。這樣的話,即使公司破產了,抵押的是老闆個人財產或者朋友的財產。所以老闆由此就自己背上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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