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400萬遊戲主播跳槽被起訴,原公司獲賠90萬

----摘自 《中國青年報》

年薪400萬遊戲主播跳槽被起訴,原公司獲賠90萬

年薪400萬元的簽約遊戲主播被競爭平臺惡意挖角,引發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轉投平臺最終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跳槽主播和轉投平臺需連帶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

近日,武漢魚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魚趣公司”)狀告上海炫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炫魔公司”)、上海脈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脈淼公司”)、跳槽主播朱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入選2017年湖北省武漢市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這也是全國首次對遊戲主播跳槽行為引起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

作為一起發生在遊戲直播行業的新型典型案例,在長達一年多的訴訟中,對於遊戲操作畫面、主播遊戲解說能否構成作品具備著作權,主播擅自更換平臺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則,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年薪400萬元的遊戲主播跳槽被起訴

《鹽城晚報》一則對朱某的報道還原了其成長之路。

2012年畢業於南京市一所高校電子信息工程專業的90後大學生朱某,工作時被電弧擊傷,住院養傷的一年裡,渴望與外界交流的他玩起了遊戲直播,被鬥魚直播平臺看中並進行培養。

隨著朱某知名度的不斷提高,他在鬥魚直播平臺獲得的報酬也水漲船高。2014年10月,他每月報酬2500元,而到2015年9月,朱某的年薪升至400萬元。

司法文書顯示,魚趣公司與鬥魚公司為關聯公司及戰略合作伙伴,併為後者運營的鬥魚TV輸送主播資源。2015年9月1日,朱某與魚趣公司簽訂5年的遊戲解說合作協議,成為鬥魚TV“爐石傳說”遊戲的獨家簽約主播,雙方約定協議遊戲解說視頻、協議遊戲解說音頻的各項權利、權益自產生之日起屬於魚趣公司獨家所有。

2016年5月初,魚趣公司意外發現,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朱某在鬥魚TV之外的直播平臺進行遊戲解說。公證顯示,5月至11月,朱某在全民TV設有直播頁面進行“爐石傳說”遊戲解說與直播,該平臺與鬥魚TV類似,由炫魔公司、脈淼公司運營。

魚趣公司認為朱某未經其同意在其他平臺進行遊戲解說直播的行為,以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未經同意在其經營的網絡直播平臺直播朱某“爐石傳說”遊戲解說作品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其著作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的行為還構成不正當競爭。

當年7月,魚趣公司將朱某及炫魔公司和脈淼公司訴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對方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負責該案二審的審判長餘傑介紹,確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是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確認了魚趣公司對朱某在雙方合約期內、在鬥魚TV平臺上直播的遊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其經營的平臺上直播、播放朱某涉案遊戲解說視頻、音頻的行為構成對魚趣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脈淼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直播平臺上直播、播放朱某涉案遊戲解說視頻、音頻;朱某、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魚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

然而一審法院判決後,魚趣公司、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均表示不服,在2017年7月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魚趣公司主張對朱某在雙方合約期內進行的遊戲解說所產生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不論其是在鬥魚TV平臺解說還是在全民TV平臺或其他平臺解說。

而炫魔公司等則提出,朱某選擇在哪家平臺直播,是其作為一個網絡用戶的權利,不具備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朱某操作遊戲及解說,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口述作品或視聽作品),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魚趣公司雖主張遊戲解說具備作品的獨創性、可複製性,但並未提交訴爭的特定解說及展示具體解說內容,從而無法判定其解說是否符合獨創性要求。涉案遊戲的操作過程,僅為對遊戲策略和技巧高低的展現,而非創作作品的行為。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魚趣公司對朱某在所有直播平臺的遊戲解說視頻、音頻均享有著作權無事實依據,不應認定構成作品,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該項判項。

對涉案雙方關注的不正當競爭訴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入分析了網絡直播行業的競爭特點,認為主播是互聯網企業吸引觀眾獲得流量的核心資源,是直播平臺的生存基礎。使用他人簽約主播,實質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競爭果實——不僅是平臺花費大量人財物所培養的優質主播資源,也包括了平臺通過激烈競爭和長期經營所積累的觀眾及流量。

同時綜合考慮涉案行為對行業效率、對競爭對手的損害程度,對競爭者及行業的發展以及消費者福利的影響,二審法院最終認定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的行為違反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中,法院判決炫魔公司等向魚趣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了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等因素,據此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在合理範圍之內,二審法院維持了該項判決。

直播平臺良性競爭亟待正向引導

網絡直播行業近年來呈爆發增長態勢。《2017中國網絡表演(直播)發展報告》顯示,2017年,該行業市場營收達到304.5億元,相比2016年的218.5億元,同比增長39%。

巨大市場利益引起的糾紛日益增多。1月26日,《南方都市報》刊發的《主播跳槽一審判賠340萬並“禁業”》一文稱,企鵝電競訴遊戲主播張大仙(張宏發)違約跳槽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主播違約,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鵝電競直播平臺以外平臺的主播活動,並向騰訊公司支付40餘萬元違約金及300萬元賠償金。

2月14日,據觀察者網《直播圈最高違約金!虎牙跳槽主播蛇哥被判賠2404萬元》一文報道,虎牙起訴主播曹海(蛇哥colin)違約一事,法院判決曹海需向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404萬餘元,律師費40萬元。

根據鬥魚公司法務部統計,2015年至今,該公司處理的主播違約跳槽到第三方平臺的主播合同糾紛已達189起。

有過12年企業法務及知識產權管理經驗的鬥魚公司副總裁鄧楊分析,直播行業內主播違約“跳槽”,挖角知名主播的不良風氣,使得平臺培養主播所花費的時間、成本以及合作過程中獲得的用戶流量都付之東流,極大地制約了整個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一個明星主播的去留,對直播平臺的發展起關鍵作用,各平臺為此會不惜代價贏得明星主播的支持。”餘傑說,平臺間溢價挖角,為主播違約埋單,降低了違約的成本,也導致直播行業裡為挖到知名主播相互哄抬價格。

更令他擔憂的是,平臺為主播違約埋單造成的不正當競爭現狀,會滋長從業者背約失信的風氣,弱化一個行業的契約精神以及守法遵法的意識,使得整個行業的競爭陷入惡性循環。

針對現狀,餘傑認為應加強網絡直播行業自律與他律的協調。如果行業自律規範未形成或失衡,司法應當發揮引導作用,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挖角行為,促進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武漢大學網絡治理研究院副院長袁康看來,司法判例及其背後所體現的司法理念,會很大程度上影響直播行業主體的心理預期和行為模式。但司法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宜過於主動地去承擔行業發展的責任。

袁康表示,直播從業者的失信問題,歸根結底是契約精神不足和市場約束乏力。從市場的角度看,違約收益高於成本是主播跳槽的根本原因。

對此,袁康建議,可規範和優化平臺與主播之間合同的設計,通過具體合同條款的創新和完善,建立主播流失風險防控的內部管理體系,使得合同能真正實現有效且有力的約束。另一方面,直播行業也應當形成共識並確立規則,在尊重直播從業者自主選擇的前提下,加強行業整體對直播從業者的約束力,形成正向的引導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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