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局:直銷監管模式仍有不足,需探索中創新

青島工商局:直銷監管模式仍有不足,需探索中創新

直銷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問題研究是工商總局於2016年委託山東省工商局完成的重要課題,由青島市工商局具體負責。課題組採取了問卷調查和實地調研座談兩種方式,收集了大量一手資料,通過對材料的彙總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直銷企業監管的執法力量比較薄弱。根據調查,85.8%的省級工商部門、77.8%的市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無專職的直銷監管機構,直銷監管工作由負責經濟檢查相關執法業務部門負責。由於直銷企業的地區分佈不均,導致人均監管直銷企業和直銷員數量上存在巨大的差異。此外,數量龐大的直銷企業經銷商的監管,也正在成為直銷企業監管的主要內容。因此,改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是直銷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

第二,直銷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直銷企業本身,都認為當前直銷企業存在著虛假宣傳、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等違法違規現象。這些現象出現在直銷企業經營中的各個環節,尤其在直銷企業的各類會議、宣傳等環節表現突出。同時,監管部門和直銷企業均認為,在現實中存在直銷企業涉及傳銷的違法行為。

第三,法律法規嚴重缺位和滯後。多數監管部門認為現有法律依據對監管工作的開展存在缺位,尤其是直銷企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各類會議和培訓,因缺少法律依據,導致監管部門無法實施有效監管。《直銷管理條例》對直銷企業容易出現問題的經銷商環節也未作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對經銷商的監管存在一定漏洞。直銷企業認為,《直銷管理條例》頒佈已超過12年,其代表的管理理念與當今政府倡導的市場管理理念有一定差異,與行業發展、企業現實經營模式不相適應,修改條例亟需提上日程。

第四,直銷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受到肯定和期待。根據調查,77.8%的監管部門和60%的直銷企業認為應當改進監管方式。對直銷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監管符合監管部門和直銷企業的主觀需求。

直銷企業分級管理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各級工商部門對直銷企業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具體來說就是總局,省、市、區(縣)級工商部門具體的職責劃分。在討論具體的分級監管之前,首先應確定各級監管部門具體的監管對象,應將以下主體確定為分級管理的監管對象,即直銷企業、直銷企業的分支機構(包括省級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直銷員、經銷商及其他以傳統方式經營的各類經營主體。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直銷企業分級分類監管進行了大膽實踐和探索。湖南、廣東兩省工商局和上海市工商局分別於2016年3月、8月和2014年12月出臺了《湖南省工商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廣東省工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直銷監管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工商局關於加強和規範本市直銷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從工商部門的職責範圍、職責分工、監管內容以及監管機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相比分級監管的探索,分類監管的嘗試相對較少。上海市工商局依託信用評價手段,出臺《直銷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施辦法》,將直銷企業的21種經營行為納入信用評價內容,每年對在滬經營的直銷企業及其省級分支機構進行一次評定,將企業分為A、B、C三類。信用評價工作自2015年實施以來,得到直銷企業的普遍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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