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三審 擬增加接受人民羣衆監督內容

中新網北京10月22日電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兩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內容。

兩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分別規定:公民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分別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在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範圍方面,鑑於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動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為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中增加一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還建議根據實踐和需要,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為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對於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檢察院行使上述職權時,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國家監察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即:按照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刪去這一規定。

鑑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試點開展巡迴檢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迴檢察。”

兩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還分別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範圍進行適當放寬,並作出其他修改。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審議結果報告時表示,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均是1979年由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這次對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主要是適應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沒有改變“兩院”的性質、地位、職權、基本組織體系、基本活動準則等,因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是可以的,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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