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管理費用」有十二點需要引起注意

本期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主表第5行——“管理費用”項目的填報要注意些什麼呢?

填報“管理費用”有十二點需要引起注意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的費用,是特指申報納稅期間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因此,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只要符合稅前扣除基本條件和一般原則規定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以及稅法沒有禁止和限制的,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間費用之間重複扣除。

政策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明確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明確,管理費用是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等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企業除了生產經營所直接相關的各種機構、人員、財物之外,作為一個行為主體,還需要一些為組織生產經營提供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的配置、職能的發揮等,都將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益性,相應地支出也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這些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方面體現為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汙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諮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註冊費等)。

《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特別規定

《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進一步明確了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問題,第二條明確規定:“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這是對企業管理費用作出的最好的詮釋。

填報技巧

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行根據《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中對應的“管理費用”填報。具體詳見《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5行“管理費用”項目填報。

填報“管理費用”有十二點需要引起注意

風險提示

填報管理費用時應特別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涉及管理費用項目的填報;

二是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管理費用範圍和確認條件,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

三是金融企業的業務及管理費用在營業成本中填報;

四是商品流通企業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併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可不單獨設置“管理費用”科目;

五是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六是獲取管理費用明細資料,核對總賬、報表發生額及明細賬合計數是否相符;

七是檢查明細項目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與範圍;

八是將填報年度管理費用與上年度的管理費用進行比較,填報年度各個月份的管理費用進行比較,如有重大波動和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九是選擇管理費用項目中數額大的或與上期相比變動異常的項目,檢查其原始憑證是否合法,審批手續、權限是否合規,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十是將其中工資、福利費、折舊及各種攤銷、減值準備等項目與有關賬戶的貸方發生額進行交叉複核,並作出相應記錄;

十一是審核是否把資本性支出項目作為收益性支出項目計入管理費用等。

十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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