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机动车,无责!


根据路面监控视频和鉴定结果,刘某驾驶宁AXXX7制动性能合格在发生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20Km/h,在途经路口时做到了减速慢行,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转弯时忽然猛拐且超速行驶,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性,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事故中队经过详细的讨论研究,认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遂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无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是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定责划分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但现实生活中成为有些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规的理由,成为发生事故后赔偿的“保障”。

银川交警在此提示大家: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交规,各行其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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