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市民文明行爲《銀川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的《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近期公佈並於11月1日起施行。

規範市民文明行為《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近幾年來,銀川市不斷鞏固深化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質。2017年,實現了全國文明城市三連冠。但是,在鞏固深化文明創建工作中,還存在部門職責不清,執法力量、力度不足,缺乏相應鼓勵措施、基礎設施建設落後、市民素質有待提高等問題。為進一步倡導公民文明風尚,促進公民文明行為,建設文明社會,按照“立促進地方發展之法、立百姓期盼之法、立解決問題之法、立管用適用之法”的思路,銀川市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規範市民文明行為《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明確各方責任,齊抓共管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條例》對加強民族團結、節約資源、移風易俗、家風建設、文明旅遊、綠色出行、保護環境以及遵守民俗公約、公共秩序、公共禮儀等方面的文明行為做了倡導性規定,鼓勵公民自覺遵守,共同營造健康文明的生活環境。對在禁菸場所吸菸,違規飼養畜禽、寵物,違規養犬,廣場舞擾民,高空拋物,損毀、侵佔公共設施設備、他人財物、共享交通工具,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在劃定的區域外焚燒冥紙,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普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的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剛性約束。

規範市民文明行為《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規範市民文明行為《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先進人物表彰獎勵制度;鼓勵支持開展最美銀川人、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日行一善者評選活動;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被採納的,應當給予表揚、獎勵;對公民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志願者服務等行為依法給予支持、獎勵和保障;鼓勵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需要幫助的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遮風避雨等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最美銀川人、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規範市民文明行為《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措施得力,監督考核到位

《條例》要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學規劃、合理佈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站等公共服務設施;要求機場、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設置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基本保障。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記錄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並錄入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公開曝光。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學生良好行為習慣。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對各責任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強化執法,對不文明行為說“不”

為確保可操作性,《條例》作出規定:對所列舉的一部分普遍發生、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明確由市衛計、城管、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對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本人自願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為主的精神。明確執法部門的違責後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當中,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蜀黍提示

文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交通安全”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駛應當在道路中間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不使用手持電話,不瀏覽電子設備,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不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三)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禮讓;

(四)駕駛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停放要入位;不佔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應急車道、公交專用車道等;

(七)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八)禁止醉酒駕駛非機動車;

(九)駕駛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禮讓行人;等待交通信號指示時,應當停在停止線以內;

(十)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一)駕駛非機動車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十二)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佔用的,靠路邊行走;通過交叉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十三)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四)行人不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不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十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不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優先通行;

(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影響司機安全駕駛;

(十七)不違反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乞討、大聲喧譁;

(十八)使用共享單車不加裝兒童座椅,不拆解、破壞共享單車及其設備並在規定區域內擺放;

(十九)不實施其他違反公共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交通安全”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駛應當在道路中間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不使用手持電話,不瀏覽電子設備,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不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三)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禮讓;

(四)駕駛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停放要入位;不佔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應急車道、公交專用車道等;

(七)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八)禁止醉酒駕駛非機動車;

(九)駕駛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禮讓行人;等待交通信號指示時,應當停在停止線以內;

(十)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一)駕駛非機動車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十二)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佔用的,靠路邊行走;通過交叉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十三)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四)行人不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不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十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不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優先通行;

(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影響司機安全駕駛;

(十七)不違反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乞討、大聲喧譁;

(十八)使用共享單車不加裝兒童座椅,不拆解、破壞共享單車及其設備並在規定區域內擺放;

(十九)不實施其他違反公共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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