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執行申請人會有疑問:“我官司打贏了也申請執行了,但法官說我的案子‘執行不能’,啥是‘執行不能’呢?”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這一類執行案件,同時還要解決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各種手段、措施都無法執行到位的案件,該類案件不屬於“執行難”,而是屬於“執行不能”,也就是說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利益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被執行人XXX財產查詢結果
工商查詢:無 存款:無
房產:無 車輛:無
執行中,法官會第一時間查控被執行人財產,並採取限高、拘留等強制措施,總之就是千方百計尋找財產線索,力促被執行人履行案件,但法官也會碰到被執行人無財產,即“執行不能”的情況,以下就是2個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2018年1月,來紹打工的張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判決其賠償他人10餘萬元;2018年3月該人身賠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我院調查後發現,張某打零工無固定收入,經查,其在紹興亦無銀行存款、無房產、車輛,房租尚未付清,且在服刑中;因張某戶籍地在河南,我院委託其戶籍地法院調查其在戶籍地的財產信息,當地法院回應,其名下無可供執行的房產、車輛等信息,唯一的老宅系張某母親所有並居住,無法處理。
本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本案中,被執行人正在服刑,且無論是本地調查還是委託原籍法院調查,都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向申請人釋明告知,同意後本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典型案例
2017年8月,我院判決趙某歸還他人欠款30萬餘元,2017年11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我院通過查控系統對趙某的房屋、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進行查詢,發現其名下沒有房屋和車輛可供處置,且累計債務高達200萬餘元;我院將趙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並在2018年2月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日,但趙某還是未能履行。
該案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沒有能力履行債務,我院也窮盡了執行措施,因此該案屬於“執行不能”,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像上面的案例一樣,許多“執行不能”案件會進入下一個階段,
終結本次執行
那終本之後,案子就沒人管了嗎?
當然不是!
法院只是以在程序上終結本次執行的方式暫時結案,一方面法院仍會定期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另一方面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也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劉某被我院判決歸還宋某20萬元,2017年5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我院經多次查控,確認劉某名下無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因“執行不能”終結本次執行。2018年3月,宋某提供線索稱劉某繼承其父一處房產,我院立即恢復執行,告知劉某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並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日。2018年5月,劉某全額歸還宋某20萬元及利息。
本案中,原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屬於“執行不能”,但申請人及時提供了線索,我院以此突破迅速恢復執行並執結案件。“執行不能”≠“不再執行”,只要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第一時間恢復執行。
希望大家能理性認知“執行不能”,對法院執行工作多一份支持與理解!本期“執行不能”小知識就介紹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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