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類「人肉搜索」行爲會被法院判侵權?

8月15日,四川德陽一名安姓女醫生

因遭人肉搜索、捲入輿論後

不堪忍受網絡暴力而自殺身亡

哪类“人肉搜索”行为会被法院判侵权?

這邊悲劇還未消弭

又一起因人肉搜索引發的案件發生——

據媒體報道,某位老師因發表了

對網絡小說《魔道祖師》的不滿言論

遭該書粉絲人肉搜索及人身攻擊

哪类“人肉搜索”行为会被法院判侵权?

接二連三的慘劇發生

讓不少網友認為

“人肉搜索”、網絡暴力

是背後 “元兇”

那麼,是否所有的“人肉搜索”都是侵權行為?

因“人肉搜索”行為導致傷亡的

侵害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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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碼丨A2.I445

人肉搜索

哪类“人肉搜索”行为会被法院判侵权?
哪类“人肉搜索”行为会被法院判侵权?

法信 · 裁判規則

1.網站擅自公佈的個人隱私信息,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王某與張某、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人肉搜索”第一案)

案例要旨:根據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佈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婚外情等信息,均屬於其個人隱私的範疇。網站擅自將這些信息予以公佈,從而使當事人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網站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案號:(2008)朝民初字第2927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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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類“人肉搜索”行為會被法院判侵權?


哪類“人肉搜索”行為會被法院判侵權?

2.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張玉鐲、孫嬈訴張明臣、範君怡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1)網絡用戶在利用互聯網時應遵守法律規定,並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2)網絡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結合網絡傳播特點,綜合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和侵害後果等因素予以合理認定。

案號:(2013)濱港民初字第1511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來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輯(總第10輯)

3.法定代表人通過“人肉搜索”侮辱離職員工由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甲某某訴北京福瑞來中心、王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人肉搜索”作為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在帶給人們無窮網絡魅力的同時,也引發了相關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涉及的焦點主要在於是否侵害他人隱私,並進而侵害名譽權(我國立法上將侵害隱私納入名譽權的保護範疇)。因此,準確界定隱私的範圍尤為重要,在這個問題上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同時還有其他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那麼通常可以認定侵權情節和後果比較嚴重,並進而影響到具體侵權責任形式的確定。

案號:(2008)一中民終字第926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總第561期)

4.行為人在網絡上發佈被侵權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和道德指責言論,構成對被侵權人名譽權的侵害——鈕顏與丁燕萍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網絡上發佈被侵權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和道德指責言論,通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網絡平臺散佈,造成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造成損害,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明顯,屬於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名譽權受損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構成對被侵權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案號:(2016)蘇04民終282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11-12

5.行為人通過網絡懸賞方式對被侵權人進行“人肉搜索”,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訴人熊文鬱與被上訴人楊婧瑤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通過網絡懸賞方式對被侵權人進行“人肉搜索”,主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亦造成他人部分個人信息在一定範圍內的公開,導致被侵權人的名譽權受損,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網絡侵權行為具有關聯性,行為人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號:(2015)寧民終字第322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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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司法觀點

1.“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人格權類型

(1)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侮辱、誹謗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在“人肉搜索”中對他人進行人格侮辱,或者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都屬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2)隱私權

隱私權是一種出現較晚的人格權類型,是人格權分化過程中“新生的”一種人格權,是一個發展形成中有待類型化的概念。它是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因應人們對於暴露的焦慮以及私人空間的渴望而產生的人格權。隱私是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隱私權保護人的這些隱私不受他人的干擾和侵害,刺探、公佈、宣揚他人隱私,構成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責任。

(3)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權,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包括製作專有權、使用專有權和部分轉讓權,未經本人允許,使用他人肖像是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人肉搜索”中擅自公佈他人照片的行為是侵害他人肖像權的侵權行為。

(楊立新:《楊立新民法講義(柒)——侵權法分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2頁。)

2.“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不同主體侵權責任的認定

確定“人肉搜索”的侵權責任,除了基本的事實之外,還應當根據不同的行為主體來確定。

(1)直接責任人

在“人肉搜索”中對他人進行誹謗或者侮辱,以及洩露他人隱私的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人肉搜索”發起人

“人肉搜索”的發起人作為某一“人肉搜索”事件的首倡者,其侵權責任應當區分情況進行認定。對於明知或者預見到自己的搜索行為會侵害他人的人格權,仍然發佈“搜索令”進行“人肉搜索”的,例如對於非常私密的或者有辱他人人格的主題發起搜索的,發起人應當能夠預見到搜索行為會侵害到他人隱私權或名譽權的,應當對本次搜索所造成的最終後果承擔適當的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發起人和直接責任人對於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的人格權造成損害存在共同認知,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共同故意或過失,並且共同進行了侵害他人人格權的侵權行為,應當認定他們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發起人應當與直接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他們的內部份額可以按照以過錯比較為主、法律原因力比較為輔的方法確定。對於無法預見到搜索行為會造成侵害他人人格權後果的發起人,例如對於一般公共事件發起搜索,搜索過程中出現網友侵害他人人格權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發起人沒有責任。

(3)網絡媒體

確定網絡媒體的侵權責任,應當根據網絡的特點,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在“人肉搜索”中,多數是網民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網上發帖子;而網站提供這樣的服務,就應當對他人的人格尊嚴負責任,負有事後跟蹤審查的義務,防止出現侵害他人人格權的後果。如果網民進行的“人肉搜索”中,出現了侵權行為的內容,網站有義務及時予以刪除,以保護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害。如果網站明知“人肉搜索”已經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或者權利人已經向網站發出警告要求刪帖,但網站仍然沒有刪帖,沒有進行處理,放任侵權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就構成侵權責任。

對於那些在網友進行的“人肉搜索”中能夠善盡事後跟蹤審查義務,發現網頁上的侵權內容能夠及時予以刪除的網站,不構成侵權責任。

(楊立新:《楊立新民法講義(柒)——侵權法分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2~44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公開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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