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商標被無效?

提到少林寺,大家難道不該想起武當山嗎?畢竟南少林北武當,一僧一道,代表了我國武俠小說界凡世俗塵內武功最高境界。可是誰曾想到少林寺也能跟商標扯上關係呢?


“少林”商標被無效?


廣東天馬果公司於1998年7月31日申請註冊了“少林”商標,並於2000年1月21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水果蜜餞、果皮、醃製蔬菜”等商品上。

2016年3月14日,少林寺(你沒有看錯就是你認為那個少林寺)針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認為天馬果公司作為普通經濟實體,將“少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易使公眾認為其與宗教場所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有害於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商評委對此表示了認同,對訴爭商標作出無效裁定。天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其已使用訴爭商標近20年,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將“少林”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容易使社會公眾誤認為其與宗教活動場所少林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

然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再次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本案近日終於落下帷幕,北京高院宣佈維持原判。


之所以訴爭商標被宣佈無效,真的只是因為少林寺名氣大所以比較厲害嗎?當然不是這樣的,無論是商評委還是法院,判決都是有法可依的: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對無效宣告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條第八款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而少林寺作為我國著名佛教寺院,且為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少林”作為“少林寺”的簡稱已是我國公眾的通常認知,若允許天馬果公司申請註冊並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訴爭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場所存在某種特定聯繫,損害宗教感情,可能對我國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這個案子除了重申商標審查中“不良影響”條款對“宗教意義”標記的規定以外,還給廣大商標權利人提了個醒——小心商標被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什麼人可以對他人商標申請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其中,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商標禁注條款,因此只要是違反了禁注條款的商標,是可以由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請商評委宣告該商標無效的。

而第四十五條涉及的商標法法條涵蓋的則是其它諸如(未註冊、國外)馳名商標、代理商標、地理標記、近似在先商標等情況。這類情況則需要由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在先權利人比較好理解,他們是手握其它在先權利的,如著作權、外觀專利權、其它商品化權等。而比較複雜的情況,也就是本案中少林寺面對的情況了——即是所謂的“利害關係人”。


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多部程序及實體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但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卻又都沒有對其明確的定義。

而根據我國現行商標審理標準,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等條款項下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界定為較為簡單的,一般僅包括了相關權利的繼受人和被許可人。

因此可以認為,在司法實踐當中,對利害關係人的定義是處於爭議當中的。

就字面意義而言,可以理解為因為訴爭商標造成自身利益損傷的關係人。而在商標確權程序中,“利害關係人”又是程序上的異議人,是啟動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主體。

另一方面,由於在先權利人也存在利益被損害因而發起訴訟的情況,因此也可以視其為利害關係人,但既然法條單獨拉出來表述,說明利害關係人不止在先權利人一種,同時也說明了司法實踐中對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定義的掌控、對利害關係人的理解和認定的把握,容易造成分歧,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


也正因此,這也引來了另一個問題:

如何界定利害關係人?

首先,從字面意義來看,“利”指利益,“害”則指損失,“利害關係人”意味著係爭商標的註冊會使請求人的利益遭受損失。故對於“利害關係人”界定的核心在於利益的界定。因此第一要界定的是與誰存在利害關係。

其次,需要判斷的是利益的直接相關性。只有當程序啟動者與案件應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自己的或者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一般來說才認定其滿足利害關係人的構成條件。

以獨佔許可為例,說獨佔被許可人雖然不是權利主體,但享受獨佔許可使用權,因此權利被侵犯時必然涉及被許可人直接利益,所以此時獨佔被許可人對制止侵權行為享有訴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要在法律意義上形成利害關係。

厲害關係除了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外,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等。因此厲害關係人必須因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致使其在先權利的法律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時,才具有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相關規定提出無效申請的資格。


“少林”商標被無效?


總而言之,商標無效宣告是一種保護商標的有效手段,是商標局提供給廣大商標權人的一個保護商標的手段。而在實際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業將商標無效宣告作為武器,主動出擊達到自己品牌戰略目的。

雖如此,也要先衡量一下自己有沒有勝算,是否具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資格,或者說只能以哪種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且能夠有勝算把握,因此也是需要專業人士的判斷和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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