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藩籬,打通「最後一公里」——「執轉破」的深圳實踐

拆除藩篱,打通“最后一公里”——“执转破”的深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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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記者 黃曉雲

拆除藩篱,打通“最后一公里”——“执转破”的深圳实践

創新,是深圳的城市品格,也是這座城市的核心競爭力。正是一個個解放思想、敢為天下先的創舉,闖出了經濟發展的“深圳速度”和“深圳奇蹟”。在當前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時期,同樣是深圳,在全國率先推行“執轉破”,拆除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的藩籬,打通基本解決“執行難”最後一公里,為司法改革貢獻了又一份特區實踐樣板。

積累先發優勢打造可借鑑、可複製的樣本

2016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面部署“執轉破”工作視頻會,吹響了“執轉破”工作的衝鋒號。而此前四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創設性地提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設想。

彼時,為給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後的當事人實現權利找出路,深圳中院執行局、破產庭聯合調研起草了《關於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產程序的若干意見》,並於2012年11月21日經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20次會議討論通過,完善了執行移送破產工作的理論儲備。2016年1月,深圳中院對該意見進行修訂,進一步豐富和明確了執行移送破產的具體操作。

2015年4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移送執行案件(深圳市虹彩晶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進入破產審查,“執轉破”終於從多年設想變成個案實踐。深圳中院“執轉破”團隊負責人嶽燕妮說:“當時囿於法律規定的缺失,我們僅能在案件源頭做點工作,受理了一些執行法院移送的執行不能的案件。直到2016年,解決‘執行難’的需求日益凸顯,破產審判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我們前期的思考與探索的積累終於適逢其時,到了全面釋放的好時機。”截至“執轉破”工作視頻會召開時,深圳兩級法院已通過“執轉破”渠道移送了深圳市中力通數碼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聯商貿有限公司等29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涉及執行案件283件。

“執轉破”工作視頻會後,深圳中院從制度建設、人員保障、流程管理、程序簡併等方面創新工作方法,第一時間從執行局和破產庭遴選了資深法官和優秀助理組建全國首個專門的“執轉破”團隊,從執行案件的篩選和導入,直至破產程序的審理終結,使案件進得來、接得住、出得去。各基層法院同時在執行局設立了專門的“執轉破”團隊,負責執行案件的篩選和移送,與中院“執轉破”團隊共同構成了“執轉破”工作網絡,通過對口指導、情況通報、業務培訓,全市一盤棋,“執轉破”工作穩步推進。2017年,深圳兩級法院共移送“執轉破”案件103宗,中止執行案件11703件,數量超過此前兩年之和。破產立案受理93宗,適用破產簡易程序審理86宗。已經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序30宗,共終結執行案件5870件。每審結一宗“執轉破”案件平均消化196件執行積案。

“‘執轉破’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嶽燕妮說,“一路走來,我們‘逢山開路,遇水架橋’,逐一突破重點難點問題,希冀為全國法院‘執轉破’工作的整體推進奉獻深圳智慧。”

破解“執轉破”啟動難建立常態化啟動機制

破產法的本質是一種在司法程序主導下,將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財產,公平清償給債權人,或者對債務人予以財務拯救的有秩序的、文明的商業安排。然而,時至今日,一提到“破產”,很多人還是談之色變,債務人怕被人恥笑,債權人也怕企業破產,債就沒人還了。

破產文化的缺失使得執行當事人移送意願不強,“執轉破”程序啟動困難。對此,深圳法院強化釋明和徵詢。對於在執案件,將“執轉破”工作的釋明和徵詢時點提前增次,即分別在執行案件受理時、財產查詢結果通知時和執行案件終本前,執行法官都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執轉破”制度優勢並徵詢當事人意見。對於終本案件,將“執轉破”工作的釋明和徵詢時點嵌入財產複查和恢復執行中,即執行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對終本案件提起財產複查後,確無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執轉破”制度優勢並徵詢當事人意見。允許以不同書面形式固定當事人的同意意願,申請書、同意書、詢問筆錄簽字等均可。

“針對不同主體的不同利益訴求”,深圳中院執行局裁決處副處長李雪松說,“執行法官區別對待,注意有所側重,引導其選擇更加有利高效的程序實現權利。”在2017年移送的103宗“執轉破”案件中,有47宗是由後順位查封普通債權人提出移送申請或者同意移送,佔移送總數的45.6%;40宗系員工債權人提出移送申請,佔移送總數的38.8%;11宗系債務人為擺脫經營困境主動申請或同意“執轉破”,佔移送總數的10.7%。

破解執破銜接不暢明晰科學合理的銜接規則

程序啟動難問題的解決,打開了“執轉破”工作的局面。隨之而來,執破銜接不暢成為亟待突破的重要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執轉破”的流程和重大問題進行了規定,但其未能涉及的微觀事項,還需在實踐中進一步釐清和規範。比如,“執轉破”各個環節涉及庭室的職權劃分與配合、法律文書的格式和要素、財產交接保管和處置、簡易程序的適用等,均需在實踐中探索細化,以減少執行法官、破產法官與管理人之間因程序規定模糊造成的衝突。

為解決這一問題,深圳中院多次召開執行與破產審判部門的協調會,對於程序銜接方面產生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討論,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全國首個“執轉破”工作及管理人操作的“雙指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操作指引(試行)》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移送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發佈實施。前者以時間流程為軸線,明確了執行移送破產審查三階段決定、移送和審理中的權責分工和程序事項,對“執轉破”案件的識別,財產移交、保管和處分,執行程序的成果沿用以及執行費用的處理等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後者圍繞提升效率、明確職責的目標,對由管理人負責的程序事項進行了合理化的簡併,對管理人在財產調查、債權申報、財產處置以及通知送達方面的責任和時限進行了標準化、流程化的規定,同時配套相應的文書模板,確保工作質效。

破解審理週期過長建立繁簡分流機制

目前所移送的“執轉破”案件對應的33849件執行案件中,既有終本執行積案8031件,又有陷入僵局的在執案件25818件;既有無財產破產案件36宗,也有簡單財產案件108宗和複雜財產案件26宗。考慮到大部分“執轉破”案件為無產可破案件或僅有少量財產的案件,為避免執行不能案件進入破產程序產生新的堆積,深圳法院圍繞著“快進快出”的目標,實行繁簡分流,通過要素識別,將簡單案件導入快審程序,一般在三個月內結案。

對無財產和簡單財產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快審快結,推動“殭屍企業”快速退市。對疑難複雜案件,認真研判破產進程中的風險點和爭議焦點,每一步推進都充分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對企業的市場經營價值進行精準識別,積極推動能夠挽救的企業進行重整。例如,因為爛尾樓盤、一房多賣、多輪查封而陷入執行僵局的水指實業一案,移送破產之後,由清算轉入重整,最終實現了樓盤復建、債權清償、業主安居、矛盾化解、企業再生。

破產立案受理的145宗,目前已有40宗終結破產程序,簡單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不到90天,普通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為149天,使執行不能案件和主體通過司法途徑高效、快速地完成市場出清。

破解管理人隊伍不穩推行管理人市場化運作

破產案件中,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工作,包括接管破產企業、審核債權、處置和分配破產財產等,其素質、能力和敬業程度直接決定了企業破產工作的質效。新破產法實施後,深圳中院於2007年率先制定《破產案件管理人指定辦法》,明確律師事務所等四類主體可擔任管理人,並於2008年率先編制管理人名冊。從2013年開始,深圳中院將機構管理人分為一、二、三級,並採取個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管理人進行考核和調整,培養和鍛造了一批業務精湛、實力雄厚的機構管理人。但是,隨著“執轉破”案件激增,現有的管理人隊伍亟待充實。

2017年9月,深圳中院啟動了破產管理人名冊的更新工作,通過考試篩選的方式,將入冊的破產管理人增至53家,增錄了28家機構入冊,使在冊管理人規模擴大了一倍。同時,以“執轉破”工作開展為契機,加強了對管理人的業務指導和考核評價,加快了破產程序的推進,也大大提升了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談到管理人隊伍的未來,嶽燕妮建議政府建立專門的破產管理人監管機構,引入行業自治監管模式,搭建破產協助平臺,實現破產案件裁判權與破產事務管理權的分離。

破解破產費用匱乏擴容援助資金規模

眾所周知,破產費用除訴訟費用外,更多的是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及管理人報酬。但“殭屍企業”往往人去樓空,名下基本沒有財產可以支付破產費用。由於缺乏必要的經費,管理人不僅無法順利完成對債務人財產的清算,也會降低其工作積極性,最終影響破產案件的正常推進。

為解決無財產企業破產費用問題,2008年深圳中院首創了管理人援助資金制度。該院採取專項彙報、司法建議等形式向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市財委多方呼籲,爭取到財政每年撥付200萬元專項資金;同時,在正常審理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中進行提留。

拆除藩篱,打通“最后一公里”——“执转破”的深圳实践

隨著“執轉破”案件的大量湧入,且由執行移送破產案件多屬於無產可破情形,現有資金規模已經捉襟見肘。深圳中院及時向市委報告破產審判工作情況,經與市財委進行積極溝通,政府將每年撥付的專項援助資金由200萬元增至500萬元,從而有效緩解了破產援助資金短缺。嶽燕妮說:“今年以來,我院已按規定核批、撥付破產援助資金930萬元,從而保證了正常的辦案需求。”

“市場的問題要回歸市場解決。”嶽燕妮建議參考深圳企業欠薪保障基金的辦法,設立破產費用保障基金,用真正契合市場規律的長效機制來健全破產費用制度。

破解量化考核困局案件管轄分流

在全國法院“執轉破”工作推進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賀小榮強調要針對“執轉破”案件建立更加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真正體現“執轉破”案件週期長、環節多、任務重、程序繁等特點。

深圳中院探索推行新的破產績效考核制度,經破產庭、幹部處、審管辦通力合作,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科學核定了包括“執轉破”案件在內的各類破產案件的工作量及其折算係數,按照破產申請審查案件1:0.4、小額破產案件1:20、普通破產案件1:30、重大複雜破產案件1:60的比例折算標準案,一改過去破產案件難以量化考核的局面。2017年,破產庭首次在全院審判業務庭室考核中排名第一。

為激發執行法官移送的積極性,將“執轉破”移送工作作為執行案件考核的加分項,規定執行法官每成功移送1宗破產案件,可折算0.4件標準案。李雪松說,考核指揮棒激發了執行法官幹好本職工作、用好新工具的熱情,把法院需要內化為法官個人的需要。

對終本庫中被執行人屬於在深圳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涉執行案件超過50件,且符合無財產、無員工、公司下落不明的“三無”案件,執行局進行了重點排查,篩查出99家企業(涉及16696件執行案件)列為首批移送的重點對象,從簡單案件入手,逐步推進移送工作正常化。在實踐中,涉及群眾生存權的執行案件、涉及大批量的執行案件、能夠實現多元化解決的案件和需要揭開公司面紗的案件被列入“優先移送”範疇。

考慮到隨著“執轉破”工作的全面推進,符合破產條件的執行案件大量轉入破產程序,對破產審判部門將形成較大工作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通過管轄權轉移的方式將部分案件交由基層法院審理,實現案件有序分流,確保案件審理質效。

經過深入調研,深圳中院照此在案件基數大、商事審判和執行經驗比較豐富的福田法院、寶安法院和龍崗法院開展了簡單“執轉破”案件的管轄權下放試點,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這一舉措不僅有利於破解破產審判資源階段性不足之難題,也有利於充分調動基層法院運用破產手段解決執行僵局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簡併司法流程,節約司法資源。

實踐證明,“執轉破”制度已然起到“一橋飛架執破”的作用,但真正實現“天塹變通途”,依然任重而道遠。嶽燕妮說,如果說立案程序是司法流程的起點,訴訟程序是司法流程的承接,那執行和破產就分別是司法流程的轉與合。司法流程只有具備了完整順暢的起承轉合,各個程序才能最終實現健康共生髮展。

本期封面

拆除藩篱,打通“最后一公里”——“执转破”的深圳实践

《中國審判》雜誌2018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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