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担保那些事儿——你不知道你的名字有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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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1

我没有借钱,我就只是在别人借钱的时候签了个名字。怎么会要我还钱!

保证人2

借钱的人自己有钱,为什么要我还钱?你该管他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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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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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我不能放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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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

我只想说一句

你不知道

你的名字有多“

签字需谨慎

担保要三思

接下来说说担保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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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

当最好的朋友或者亲戚提出

让你做债务担保人

你是爽快答应了?

还是勉为其难但是还是答应了?

STOP!

你了解作为担保人

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了么?

你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呢?

如果你盲目地签下了这个名字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

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

更有甚者

会因此倾家荡产!

此时

他的债,你来背

不会因为你无知

不会因为你没想到后果的严重性

而不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你要相信此时你的名字

很!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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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担保有以下几种: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定金。

保证担保,即“人保”,没有实物或者资产做押,纯粹靠担保人的个人实力和信用。

抵押和质押,即“物保”。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较常见的是房产、汽车、机器设备等抵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你还需要了解以下法律知识

1、为朋友提供保证担保,当朋友不能如期还款,保证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的限制。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担保人提供了哪种类型的担保(定金除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担保责任该如何确定?

《担保法》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保证人无限地承担保证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还有两条法条需要注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ps:抵押权、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质权也消灭。

5、什么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官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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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那么请注意:

1.担保前要对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以往履约信誉等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担保涉及的金额要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忌碍于情面草率签字或超出自身承受能力。

2.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一旦做了担保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签个字就不管不问了。担保人要及时掌握被担保人履约情况,随时与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互通信息,一旦发现不利于履约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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