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婆婆隐瞒实情带小姑子做继承公证,亲孙女变成“外人”

【基本案情】李老太今年60岁,丈夫钱某因病于2017年死亡,遗有房屋一套。李老太和女儿钱梅(化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从证明材料看,钱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比较简单明确,钱某和李老太系原配夫妻,钱梅系一人所生独生子女,钱某的父母均已先于钱某死亡。遗产范围也很清楚,房产是李老太和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是钱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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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继承法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后,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就其办证目的、房屋来源、继承人范围、继承意见等进行了询问。李老太表示,自己只有钱梅这一个孩子,而钱梅现住在青岛,老伴去世后,自己身边没有人照料。所以要将老伴留下的房产卖掉,然后到青岛投奔女儿。为便于出售,李老太和女儿钱梅商定,由李老太继承遗产,钱梅放弃继承,房产全部过户到李老太名下。

公证办理到此,并无任何不妥。但公证员在审核材料时发现一个小小的疑点,钱某的房屋是房改房,房改审查书上记载钱某的工作单位是某大型造船厂,当事人为何不提供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而由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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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厂

带着这个小小的疑问,公证员到钱某生前单位某造船厂进行核实某造船厂是国营企业,档案管理较为规范。公证员调阅了钱某的个人档案,但没有找到任何有价值的材料,由于填表日期太早,钱某的档案里没有关于配偶、子女情况的记载。公证员于是询问劳资科的负责人是否了解有关钱某的家庭情况,这位负责人说钱某有一个儿子,不知在哪工作,但认识钱某的儿媳妇,她就在本厂的下属公司工作。

掌握了这个情况,公证员意识到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并做了虚假陈述,就对劳资科的负责人做了调查核实笔录,并详细打听了钱某儿媳妇的姓名、电话。然后回到公证处将李老太找来,询问她是否还有一个儿子,李老太开始不承认,后来见公证员说出了儿媳妇的名字,连忙道歉说出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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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隐瞒实情

原来李老太确实还有一个儿子叫钱贵(化名),但在前年因交通事故死亡,钱贵和妻子生有一个女儿钱小雪(化名),今年只有五岁。李老太认为,钱贵去世后,他妻子已经改嫁,钱小雪已改为她母亲的姓,成“外人”了,而且钱小雪是女孩,将来也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不会再和钱家有联系,所以不应继承遗产。

公证员对李老太的隐瞒实事提供虚假材料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她根据法律规定,因为钱贵先于钱某死亡,钱贵的子女即钱小雪可以代位继承钱贵应得的份额,钱小雪即使改姓,也是钱贵的亲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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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李老太的性质比较恶劣,公证员提出拒绝办理其申办的公证。最后,李老太与其女儿钱梅认真承认错误,并到单位开具了新的证明材料,重新办理了公证。钱小雪作为未成年人,由其母亲代理继承了钱贵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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