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系列解讀二: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有這些規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二: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有这些规定

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正式施行。上一期,我們為大家講了有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知識。

今天,就接著來學習有關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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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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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監督檢查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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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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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檯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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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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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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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實施監督檢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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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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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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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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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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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採取

隨機選派執法人員

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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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期限內

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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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

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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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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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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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

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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