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之「罪」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句話大家早已耳熟能詳,但仍有不少人抱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他們中有的認為自己意識還清醒,開車沒有問題,有的則認為自己只是開一小段路,運氣好就不會被抓到。近日,雲南省騰衝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濮某、畢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給那些一直在犯罪邊緣“走鋼絲”的醉駕司機們再次敲響了警鐘。

2018年7月,黃某等三名被告人因酒後駕駛被公安民警查獲。其中,被告人黃某飲酒後駕駛摩托車,行駛至中和鎮東坪村衛生所門口時被民警查獲,經鑑定,被告人黃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6.19mg/100ml。被告人濮某酒後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騰滬線K0+400M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被告人濮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8.52mg/100ml。被告人畢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雲南省騰衝市騰越鎮光華路三角地時,被民警查獲,經鑑定,被告人畢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8.01mg/100ml。被告人黃某、濮某、畢某的行為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過法院審理確認,被告人黃某、濮某系無駕駛資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畢某有兩次犯罪前科,且三被告人均未能認識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當庭拒交罰金,無認罪、悔罪態度。為體現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騰衝法院對三被告人依法判處實刑。

最後,法官希望大家謹記:酒駕非小事,犯罪要判刑。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從你我做起。(完)(李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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