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责化+信息化”检察建议get新纪元

“专责化+信息化”检察建议get新纪元

十一上班第一天,北海市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也将get新纪元。按照自治区检察院统一部署,今后,北海市检察院检察建议试行统一管理,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检察建议书的审核把关和登记备案,监督检察建议的制发流程,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实行检察建议专人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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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监督单位执行的情况如何?是否对被监督单位进行了走访?……”国庆节前夕,北海市各县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会议,结合工作实际,把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精心谋划如何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监督的实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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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针对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强,被建议单位才会信服建议、听从建议,认真整改,使有关问题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北海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余拥军介绍,由于对各行业、系统问题缺乏研究,检察建议多用概括性、模糊性的语言描述相关问题,如“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责任心不高”等,导致检察建议的内容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被建议单位的整改往往也浮于表面、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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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监督效果,强化检察建议实效,9月底,该院制定了《北海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监督刚性的通知》,采取多项举措推进检察建议统一管理工作。

一是完整程序规则

增强检察建议严肃性

就发现线索、制发检察建议、送达、被建议对象的回复、备案以及线索是否需要移转等各环节进行了规定,《检察建议》文书制作均按照统一格式,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内容一一列明。

二是完善配套机制

发挥长效治理作用

开通线索移交通道和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责通道,借力人大、监察委、或上级部门,针对权属人大、监察委等部门管辖的线索以固定方式移交,将制发的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制发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

三是探索适度公开机制

扩大检察建议社会影响力

根据问题是否具有典型性、涉案事由是否具有隐秘性、损害结果、影响范围、监督服务成效等因素考量适度、有限公开检察建议及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探索建立检察建议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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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的前世今生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明确提出在检察工作中运用检察建议。其中,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检察结束之后,应向该机关或国家生产事业的全体工作人员报告检察的结果。

1954年9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通知他所在的机关给予纠正。”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创立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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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针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方针,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形式。

1995年2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及“检察建议”这四个字。

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规定了原则性要求,使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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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格式(样本)》中第158样本列明检察建议文书制作,同时说明“本文属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对运用检察建议加强检察监督,提升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提出了全新的理念。2018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崔智友检察长在全区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刚性监督效果,由研究室对检察建议进行统一把关后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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