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一男子駕車追逐引發交通事故 因尋釁滋事罪被判刑六個月

近日,渠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羅某發生糾紛後,為發洩不滿情緒,駕車追逐、攔截他人,使他人車輛受損,結果也使自己被判刑。

2018年2月19日下午4時許,李某波駕駛車從渠縣寶城鎮到渠縣縣城,路過有慶鎮龍頭村跌馬灘時,被路邊一群眾用石子砸中,李某波等人在下車查看過程中未關車門,導致後面羅某駕駛的麵包車通過困難,於是,羅某駕車通過時用手關閉李某波車輛副駕駛門,因關車門的聲音太大,李某波遂駕車追趕,並電話要求走在前面的朋友陳某攔截。當羅某行至中灘鄉宋家店時,陳某、李某波兩車將長安麵包車逼停,李某波、張某、李某江等人下車將羅某拽出駕駛室,雙方發生推搡。羅某的妻子給李某波等人道歉後,李某波等人才駕車離開。

羅某上車後很不服氣,隨後駕車追趕李某波等人。當行至渠縣城南生命通道時,發現李某波駕車行駛在中間車道上,羅某駕車從其左邊超車時向右猛打方向,長安車右後側擦掛李某波的車左前側後方,導致李某波的車輛失控衝至右邊花臺上,車頭受損。後李某波、張某、李某江等人下車與羅某發生抓扯。

案發後,渠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李某波被損壞的小轎車做出價格鑑定,認定其損壞價值107188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駕車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他人車輛受損,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羅某認罪態度較好,且其親屬當庭預交了一定的賠償款,同時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具有一定過錯,故可對被告人羅某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渠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證據、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附帶賠償民事訴訟原告李某波的車輛損失費107188元、吊車及拖車費1500元、修理廠停車費750元,合計109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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