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期報導的13歲少女肢解殺人,但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你怎麼看?

奇釗哥


相信關注這個新聞的人都注意到各位答者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都說到了《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的確按照《刑法》的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而且目前對於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故而對於本案當中對於覃某的判處收容教養三年的懲處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我們也應當注意到本案中幾個細節:

  • 覃某殺人的原因很簡單:嫉妒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
  • 覃某殺人的情節很殘忍:直接砸暈後,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行兇致其死亡!
  • 覃某殺人在分屍更殘忍:事後將死者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

如果不提及年齡我想很難有人能夠猜到當時覃某的年紀僅僅13週歲,我敢說在座的絕大部分讀者甚至包括我在內都不一定能有覃某這般的冷靜和過硬的心理素質、冷血。所以如果說覃某的生物年齡是13歲,那麼我想起心理年齡是遠超同齡人的!

的確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我們應當給予一定的寬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是前提是這個為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確是值得挽救,倘若其犯下的犯罪事實僅僅是偷盜或者不涉及暴利性犯罪的活動情況下,對其採取必要的教育措施,我認為無可厚非。但是本案中覃某究竟值不值得如此去對待,我想很難說。誰又能夠保證覃某通過這次案例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痛改前非,而不是在今後的人生當中繼續犯錯,畢竟這樣案例已然不是第一例了!



麋鹿說法


對殺人者的寬縱是對社會的犯罪!



01、若干起類似案件

1、2016年7月,廣西岑溪的13歲少年沈某偷東西,路過一戶人家,看見家中有三名小孩在玩耍,就把三名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偏僻處,威逼小孩子說出家裡的藏錢處,但並沒有問出什麼東西來。因怕事情敗露,就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2016年6月13日,四川省金川縣的一名13歲少年方某為搶一部手機,用汽油潑向一名年僅23歲的女老師,並點燃,致使女教師全身特重度燒傷。事發後,方某逃竄,又接連作案多起,進行盜竊和搶奪。由於年齡小,方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僅是被責令由其家長帶回家看管。



3、2018年6月4日,湖北孝感的鄧女士在網上稱,她女兒玲玲被未滿14歲的男同學持刀搶劫,搶劫者得知沒錢後多次刺傷女孩頸部、手臂和大腿,並逼玲玲脫光檢查。 事發後,當地派出所以傷人者未滿14週歲為由,不予立案,傷人者也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還有,2014年10月12日,雲南昆明14歲少女殺人拋屍死者被捅50刀。

2013年12月4日,福建莆田涵江區一14歲男孩打完8歲女童將其勒殺,事後冷靜清理現場。

2013年10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因玩耍發生矛盾11歲女童殺害7歲女童。

2012年1月6日,廣州從化市14歲的少女活活掐死6歲堂弟。

。。。。。

據統計,我國25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高達35%,18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佔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則超過30%



02、如此判決的4個危害。

1、對犯罪者免除處罰,讓犯罪者有恃無恐,沒有了敬畏,以後還很可能再犯罪。之所以未成年犯罪率這麼高,我想和寬縱有很大關係。

2、會讓有些人效仿,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年齡小犯罪可以不承擔責任,這是很多犯罪者漠視生命,為所欲為的膽氣。

3、會讓社會存在不公平,有人殺人放火滔滔無事,有人稍微觸犯法律就要受到制裁,這本來就不公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律兩字是什麼意思?難道還存在特殊公民?

4、因為犯罪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會導致被害者家屬心裡不平,很有可能引發新的報仇雪恨式復仇案件發生。



03、三個建議

強烈建議,降低青少年入刑年齡到12週歲或更早,強烈建議,還學校適度懲戒權。強烈建議,故意殺人手段極其殘忍者,哪怕未成年,也可以施行極刑。大家覺得呢?



文軒閣


13歲少女只因同學長的漂亮就行兇殺人,並且肢解拋屍,這是何等的兇殘,根本無法想象這是一個未成年孩子可以做出來的事。最終因未成年,判定不承擔刑事責任。

死者父母不服判決,繼續向更高一級法院起訴,大家請看下圖事件描述:

法院判定的結果肯定是依據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定案的,而大眾則認為依現在的青少年身高體重及心智發育水平,再依據幾十年前訂立的有關青少年保護法的相關法規進行判決,有些讓人感覺不符合當下實際情況,因此都產生了認為該案判定結果太輕的感覺。

再有,該案兇手年齡雖然只有13歲,可其殺人手段過於殘忍,而且並不是兩個人互相打架搏鬥至其意外死亡,純屬預謀殺人,並且殘忍的進行分屍拋屍處理,性質十分惡劣,完全就不是一個十幾歲孩子能夠做出的事,所以大眾更多考慮的是該案的惡劣程度問題。


另外一些人看法是未成年保護法到底是保護未成年受害者的,還是保護未成年犯罪實施者的,兩個人都是未成年,一個慘死,一個卻因未成年而不承擔刑事責任,這個對比想法雖然在法律上不成立,但確實讓很多人感到迷茫。

從社會影響看,此案的確給現在的青少年帶來了很壞的影響,現在的孩子本就受各種手機、網絡、遊戲、視頻、新聞等影響較大,出現很多不服老師和家長管教、任性、不講道理,甚至受一些暴力、色情等不良引誘,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一旦青少年單純的以為未成年殺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話,則可能會出現更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這一問題絕對不容忽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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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近日來,一條"十三歲小學生殘忍殺害並肢解同窗,卻不負任何刑責"的新聞在網上引發熱議,網友們眾說紛紜,下面我從法律層面談談個人看法。 案件發生在廣西河池南丹縣裡湖瑤族鄉。覃某,女,13歲,仁廣小學六年級在讀學生,因不滿同班一名女同學比自己長的漂亮,逐懷恨在心,將此同學約至家中,殺害並分屍,手段極其殘忍。因覃某作案時未滿十四周歲,僅僅受到勞動教養三年的處罰。 這樣的決定立刻在社會輿論中引起了強烈反響!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暴力性犯罪,是否要給予刑罰處罰一時成為爭議的焦點。 我國《刑法》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另外<>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 如此立法,是因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很多網友十三歲的覃某用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被害人,卻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感到失望,但換個角度去想,這正是十三歲的覃某心智不成熟的表現,只不過由於缺乏正確的教育引導,使這種不成熟最終變成極端的犯罪行為。 雖然覃某不負刑事責任,但不代表不需要負法律責任。首先,<>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司法實踐中收容教養的決定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作出,而非很多網友所說的是法院判處)。其次,根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的家屬可向覃某的監護人主要所有的侵權賠償,雖然這也無法彌補失去親人的傷痛,但這也算是對覃某監護人作為家長,沒有盡到教育和監護好未成年人的一種懲罰。


X法律在線


沒有懲罰,這是不合理的!!!對不成年孩子進行適當的懲罰,可以倒逼做父母的從小教育孩子們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讓孩子從小就知道有些事情的嚴重性。比如過馬路,從兩三歲就教他注意過往車輛,到了五六歲他自然也知道安全過馬路了,對犯罪的教育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小孩犯了罪要受到一定的懲罰,那麼做父母的也知道從小就教育他什麼事是不能做的。

然而,由於兇手只是一個13歲的女孩,法律不能判其入刑,只對其進行勞教三年的懲罰。女孩的監護人也就是其父母頂多也只是對受害人屬做一些民事方面的賠償。且莫說被害女子的父母家人對此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就是與此案沒有任何關係的人們也覺得對這個兇手判得太輕了。但是,這就是法律。法律是鋼性的規則。

世上有些事也很無奈。

雖然這個女孩因年齡不滿14週歲而逃脫了法律的嚴懲,但她的良心將永難安寧。而且蒼天有眼,善惡有報。縱然她今天得免於嚴懲,但她終究會得到報應的。



國家刑法需要與時俱進,當前社會犯罪行為和種類出現新的現象,比如說十二三歲就殺人肢解被害人,手段殘忍之暴虐,完全超出了一個正常成長少年的心理狀態,原因背後可能有著和父母家庭生長環境、教育等有關問題,所以現在迫切的需要我們國家立法機關適時修訂刑法,把入刑年齡降至十三歲,以此震懾打擊了那些存在暴力傾向和己實施犯罪的青少年罪犯,讓他們懸崖勒馬,拋掉被<>保護的僥倖心理。法律建設需要人人做起和遵守,更需要從少年兒童教育認知遵守起步,什麼不對,什麼違法,什麼是犯罪,要用社會規範和法律來約束懲戒。


星沈楓


近日,廣西一個13歲少女覃某用木凳把同學周某砸暈之後,找來割紙刀,啤酒瓶等兇器將其殺死。致死後,又肢解周某,把她裝在塑料袋裡扔掉。但是因年齡太小,未滿18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此你們怎麼看?




覃某趁周某低頭玩耍之際,用木凳將周某砸暈。周某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構成蓄意殺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覃某並不是精神病患者,整個殺人過程都是有意識的,故意的。但是法庭只是判處覃某由收容所教養三年,只是罰款10萬。沒有判處少女緩期死刑,對死者周某太不公平了,也難以說服大眾。而且出了人命案只是罰款10萬,難道一條人命只值10萬嗎?懲罰力度太輕,難以制服殺人犯,日後可能還會犯罪。



通過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反思一下,為什麼一個13歲少年如此殘忍地將同學肢解?是不是這個13歲少年心理扭曲,人格變異,才會做出這麼慘酷的事情?我覺得大部分的責任應該歸咎在家長身上。家庭教育對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性格塑造非常重要。所以,作為家長我們應該多花時間和孩子交流溝通,多多關心孩子的異常情緒,多站在孩子角度上考慮問題,理解孩子,主動和孩子分擔在學習,生活上煩惱,壓力,培養孩子遇事主動與父母商量的習慣。出生在良好家教家庭的孩子,長大以後在社會上工作一定會受歡迎,具有良好的人際關係。



同樣,學校教育也要對孩子負責。老師要教書育人,引導孩子做一個善良的人,和同學好好相處。我們可以試著想象一下,如果這個13少女在良好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薰陶下健康成長,她有可能釀成悲劇嗎?每一件事情的發生都有其原因,我不能過分地責備這個13歲少女殺人,我們更應該反思這個複雜的社會大環境下,怎樣才能防止此類悲劇發生。





建設和諧美好社會,人人有責。少年強,則國強。大力建設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國家,需要從拯救青少年,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三觀開始。

感謝大家抽空閱讀。如果對此案件有自己看法的朋友,歡迎留言。喜歡這篇文章,歡迎點贊關注。


秋KOU


一,確定兇手是誰,是否有人利用未成人頂包

二,如果確實為13歲女孩行兇,心理學專家需要介入,這種殘殺行為需要對此類行兇者長期關注,以防類似案件發生

三,案件為2012年還是2018年?如果2012年,現在舊案重提是否有新疑點出現,現在行兇女孩狀況如何?是否有限關注?是否有近期做過心理狀態評測。如果是近年案件,在現在社會狀態下,案件審理是否應該根據現實社會發展謹慎判例,為以後司法法制改革提供案例基礎。

四,此類案件大肆宣傳,案件細節的曝光,是否媒體起到了負面影響,模仿者,甚至誘起犯罪年輕化,適可而止的媒體道德應該遵循。

五,此類案件畢竟屬於少數,廣大看客不用杞人憂天。


福佑物


我覺得還是該坐牢,等她滿18歲或者20歲後,坐10年牢!不然太不公平了,現在她還是要讀書,不然長大了更加禍害人!首先要有生存能力,才能不犯法!



小福貴李均紅


我說下我個人的看法哈。首先,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14歲為一個界限,是考慮到14歲以下的兒童心智不成熟,容易造成一些不良事件。但是我們看這個事件中,這個女孩難道真的還是不成熟嗎?我認為在某些方面她比我們很多成年人的思維都更加成熟一點。放在我們這一代80或者90後身上,甚至年紀更大一點的人,14歲真的還是一個孩子,但是現在各種網絡信息,早已經使得14歲的孩子心智已經接近成年人了,這個14歲為一個界限,我覺得可能對於大部分00後都已經不適用了。但是法律擺在那裡,這個事件中的女孩按照法律確實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我希望這個案件能給社會一個警示,考慮一下14歲是否依舊適用!以上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如果又不贊同可以一起探討。


喵語連珠看世界


法律終究是有它的侷限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社會在進步,法律也應該根據時代變化,不能按照以前的條例來約束。

社會變化太快,新鮮事物太多,有好的,有壞的,每時每刻影響著人的成長,年齡雖然小,但是心智方面比較早熟,知道傷人,殺人是要受到處罰的。

社會和家庭,學校都有一定的責任,雖然心智早熟,但是是非曲直能分辨清楚,小孩子有小孩子的偏激,父母責任重大,但是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法治社會,更應如此。必須要受到一定的制裁,所以說對於這種未成年人過激甚至變態的殺人不用負責任我是不贊成的。

應該根據時代變化,人性變化,事態情節來決定,而不只是那個所謂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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