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肢解少女的案件,你覺得法律是否應該重視一下關於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是不是應該治罪?

齊老爺子1


自古以來就有天子犯法應當與庶民同罪的說法,對於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按照目前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實應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回到其本意來看:刑法之所以設定刑事責任年齡的目的是在於希望挽救更多因為年少無知、一時衝動犯下錯誤的青少年,讓其能夠重新走入生活的正規,重新做人。


但是結合本案中覃某的犯罪手段以及案發過程中的冷靜、過強的心理素質來看,也許其生理年齡確實在案發時只有13週歲,但是我想絕大部分人可能都無法做到如同覃某一般的冷靜,能夠用各種兇器致使周某死亡,並且在案發之後能夠分屍同時清理案發現場,要知道絕大部分人在13歲的時候,打個架都戰戰兢兢的,更別提殺人還有分屍了。


所以對於青少年犯罪的問題究竟該不該治罪?我想撇開法律規定不談,僅僅從我個人的角度出發,我想對於青少年犯罪大原則應當不變,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是原則背後還應當區分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情節、危害結果來區分對待才是!例如本案中的殺人分屍行為,我想無論是犯罪手段、方式、情節、結果都很難令人相信這樣的人能夠感化,對於此類具有極其嚴重暴力性犯罪的青少年,應當考慮對其進行必要的追責才是。相反對於諸如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甚至故意傷害導致他人輕傷的行為的青少年犯罪行為都可以考慮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麋鹿說法


年齡僅十三,少女歹如狼,嫉妒同學靚,誘騙進閨房,趁其不防備,板凳砸頭上。昏倒利器刺,送人會閻王。生恐事敗露,屍體續摧殘,砍下頭與手,塑料袋孑裝,房間用水洗,痕跡一掃光。

恢恢有法網,蒼天不藏奸。少女被活捉,暫且收牢房。核實刑法對,年齡不過關,未滿十四歲,刑責不承擔。只好三年處,勞動去教養,附帶錢賠償,十萬八收場。

家屬人人哭,怎麼會這樣,不肯提上訴,海底撈月亮,外甥打燈籠,依然照舅郎。

歷史在前進,社會在變樣,此事依我看,法制要跟上,如此惡毒女,實在太瘋狂,死罪可以免,活罪不可放,應當治其罪,讓她責任擔。先關幾年看,不改繼續關,隨便人放出,誰見不膽顫。惡人就得磨,社會需平安。


平淡人生一帆順


青少年犯罪,是日益突出的一個社會問題。法律逐漸健全的同時,也應該隨著時代的發展,對之前的法規做相應的調整。對於主觀犯罪意識比較強的,應該視情況給予處罰,而不侷限於年齡上,畢竟每個人的心裡年齡都不一樣。


內容巡視員


應該重刑!青少年犯罪事實如此惡劣,己說明此女孩罪惡滔天,比成年人犯罪事實還險惡!嚴懲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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