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辞职的时候,拿的是N+1的经济补偿吗?

经济补偿金中的N+1是什么鬼?

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了解到,N是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两年则是两个月,依此类推。

总体来说,解除合同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的情况包括5种:1.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就算员工提出离职,按法律规定,也是应该给予补偿;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公司碰到特殊情况:比如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4.员工碰到特殊情况:医疗期、不胜任工作;5.劳动合同变更等情况变化,协商不一致等。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员工主动辞职,不是“不干活”或者“不称职”,也没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上解除合同,都规定要按“N”进行补偿。

不过,有几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是拿不到任何赔偿、补偿的,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证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说得通俗一点,“N+1”是实践中大家通常所说的

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就稍显复杂了一些,这个“+1”称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PS:很多HR及劳动者以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三七二十一,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所谓的“N+1”,其实是一种误解。不是都有1这些情形有:

你辞职的时候,拿的是N+1的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正宗的+1“代通知金”仅适用于3个解雇理由,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a、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理由,b、不能胜任工作理由,c、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

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两年,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那么通常情况下,HR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向劳动者提出的离职补偿“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万元;“N+1”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即2.4万元;“2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2倍,即3.2万元。

正宗的+1“代通知金”仅适用于3个解雇理由,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理由,不能胜任工作理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用人单位如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则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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