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從破產法觀P2P暴雷平台:投資人如何少走彎路?

「专栏」从破产法观P2P暴雷平台:投资人如何少走弯路?

「专栏」从破产法观P2P暴雷平台:投资人如何少走弯路?
「专栏」从破产法观P2P暴雷平台:投资人如何少走弯路?

最近,有一些消息稱行業正在回暖。

曉典觀察了一下近期問題平臺情況,確實問題平臺的數量有所下降。新聞資訊方面,佔據注意力的大多是存量問題,而非新增。

然而,對於部分投資人來說,行業是否回暖跟他們關聯似乎不大——平臺已經停止新增標的,走存量資產處置。沒有新增,回暖的意義何在?

企業陷入債務危機後處理存量資產,並不是一時半會兒的事。這篇文章,曉典就P2P處置資產的問題,結合我國企業破產法律的相關規定,給各位讀者詳細道來。

01

法律上的企業破產原因,究竟有哪些?

企業的經營面臨著各種不確定性,有盈利,相對就有破產。

那麼,如果是正常經營中遇到破產,按照法律規定,又是如何處理的?能否對P2P資產處置起到一些參考作用呢?

根據我國法律,企業破產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劃一下重點,大前提是不能清償債務,原因是不足以清償或缺乏能力。

什麼叫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其中有一條便是: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我們看到最近有一些P2P網貸平臺,遭遇僵局後列出一份清單,號稱擁有旗下資產ABCDEF,每項資產價值千萬乃至上億元,七七八八加起來,得出一個“資產完全能夠覆蓋本金”的結論。

投資人原本心懷希望,因為“資產能夠覆蓋本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懷疑這是個套路。能覆蓋本金,為何不回款?實際上,這種以“資產能覆蓋本金”作為藉口,拒絕破產申請的情況,在法律面前都是不成立的。

同樣的理由還有: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一些P2P平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跑了,但員工仍然堅守崗位,著實令人感動。不過,這依然構成了“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要件。

因此,遇到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類似情況,就不要心存幻想了。正規經營企業都因此構成了破產要件,更別提某些資金去向不明的平臺。

02

企業破產後,債權人如何建立秩序

這裡介紹兩個名詞,一個是“債權人會議”,一個是“管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凡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債權的核查。對於第一次會議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行使表決權。

怎麼核查?有業內學者根據法條進行了擴充:

“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證明某項債權是否成立、是否合法、發生的時間、數額的大小、有無財產擔保、是否是連帶債權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向債權的申報人進行詢問,也可以提出異議。這個過程就是債權人會議履行債權調查的職能的過程。”

曉典不由得聯想到近期某些P2P平臺號稱“民主”選舉投資人代表,結果發現是“臥底”。曉典並沒有親歷這樣的民選現場,但選舉過程是否體現了充分民主?債權是否經過公開、有效的確認?各位可以進行對照。

講完債權人會議,再談談破產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根據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當前P2P暴雷後的清退階段,就缺乏“管理人”這樣一箇中立角色。前些年,平臺出現問題後,“管理人”多被地下黑催等角色代替,一面收割投資人,另一面收割平臺,雙手滿載而歸卻未能推動進度的一分一毫。

除了黑催,還有一些看似正規的陣營介入這塊市場。雷潮來臨後,某自媒體曝光了律師錄音,可幫助問題平臺“量身定製”兌付方案,將投資人的心理底線無限下壓。一時間,啃食人血饅頭之流被人人喊打。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歸根結底,還是由於“管理人”制度未能界定清晰。現有法律對管理人的報酬是這麼規定的: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並且無法與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錄音門”案例中,律師雖扮演了“管理人”的角色,但其報酬是由平臺確定的,掛鉤以後就會導致:管理人為平臺(而非投資人)帶來的收益越大,減小的風險越多,那麼他們的報酬自然會隨之增加。

因此,各位亦可以對照一下,如果你踩的雷,擁有類似的“管理人”介入,可以留意一下,他們的報酬是由誰決定——這會影響到,所做的工作傾向於為誰服務。

03

寫在最後

當然,企業破產法遠遠不止文中所述的這麼些內容。重整、和解的申請與執行,分組表決,擔保人的責任,清償順序(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等等,由於篇幅原因,曉典有機會另篇展開。

就在上週的10月13號,廣東互金協會發布了一份退出指引。在曉典看來,已經是相當大的進步了,對退出後的各項工作做了很多細化。

對照企業破產法,其實P2P網貸的退出還可以有不少著力點,例如本文提到的“管理人”報酬問題、如何核查債權的有效性並予以公開的問題,再例如企業暴雷“基準日”前6個月的資產交易撤銷權問題等等。這是一個系統化的工程,搭建起來需花費一定時間。

法律的形成,亦是源於生活,正如企業破產法的制定與完善,也是從一個個鮮活的案例中不斷總結提煉出來的。借鑑前人經驗,好過盲人摸象。相對成熟的企業破產法的法條與相關判例,必會對今後P2P的退出和投資人的維權行動帶來有益啟示。

--/ END /--

零壹財經·精彩往期回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