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8億!范冰冰逃稅被重罰!除此之外還有四大新聞

超8亿!范冰冰逃税被重罚!除此之外还有四大新闻

娛樂圈中的“女王”,有“範爺”之稱的范冰冰,終於迎來偷逃稅款的“實錘”!曾因舉報而被傳得沸沸揚揚的“陰陽合同”,已被稅務部門查實。新華社報道,范冰冰通過電影《大轟炸》獲得3000萬片酬,而她通過拆分合同偷逃稅款730萬元,另外,她擔任法人代表的企業欠繳稅款2.48億元,偷逃稅款1.34億元。9月30日,稅務部門向其發出鉅額罰單。

范冰冰消失120天后,用8.84億罰款現身並致歉。

四個月前,國稅總局下令徹查明星“陰陽合同”,范冰冰被江蘇省稅務局調查,如今偷稅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范冰冰立刻在微博發佈了致歉信,“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羞愧、內疚,向大家誠懇道歉”。

超8亿!范冰冰逃税被重罚!除此之外还有四大新闻

關於這起事件法律的準則

關於這起事件:

一是,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

二是,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沒有構成犯罪。

三是,范冰冰的經紀人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問責程序,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

五是,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冰冰不僅因“陰陽合同”攤上了事,其他偷逃稅款的違法問題一併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第一,8億是天價,但相對“範爺”片酬,這罰得算多算少?演員天價片酬已經不是新鮮事,合理與否另當別論。但范冰冰通過“陰陽合同”偷逃片酬的稅款,名下的企業偷稅漏稅,挑戰的是國家法律,應依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憲法雖然幾經修改,但這條從未改變。《稅收徵管法》上面對偷稅漏稅的後果寫得清楚明白——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8億在網友們看來的確是稱的上是“天價”,但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計算得出,效果不外乎有三:一是讓違法者覺得“痛徹心扉”不敢再犯,二是讓觀望者“不寒而慄”不敢心存僥倖,三是慰藉廣大圍觀群眾的良知——法治社會里利劍高懸,“為富不仁”或許能暗地猖獗一時,但見光必“死”。

第二,涉嫌違法的金額這麼多,為什麼只罰不判?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逃稅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這一法律條文同時還規定——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簡而言之,偷逃稅款初犯之人只要態度良好繳稅認罰,就可不必坐牢。范冰冰偷逃稅款數億元,罰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范冰冰的成長史時常見諸網絡,客觀說,一個小女孩能在千軍萬馬通過獨木橋的娛樂圈闖出一番名堂,褪去“花瓶”的標籤被同行尊一聲“範爺”,實屬不易。范冰冰在國內外屢獲大獎,當影后做慈善開企業,若是能接受教訓,從此依法行事,以法立身,於法於情於國於民都不是一件壞事——但法律對事不對人,無論是籍籍無名的nobody,還是蜚聲海內外的somebody,錯就是錯對就是對,該處罰的處罰,該給機會的,也均一律平等相待。

個人形象打折,合作品牌待維權

成為“示範”的范冰冰,付出了8億多的鉅額代價,范冰冰出得起這8億元嗎?

據《財經天下週刊》報道,企查查信息顯示,范冰冰名下有多家公司,其中任法人的共5家,另外入股了7家公司,任9家公司高管。

過去五年,范冰冰蟬聯福布斯名人榜第一名,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范冰冰年收入為3億人民幣,2016年年收入為2.4億元,2015年年收入為1.28億元,2014年年收入為1.22億元。2013年年收入為1.1億元。5年總計收入為9億元。

如果加上其他不為人知的收入,房產和投資收益回報,《財經天下週刊》認為,范冰冰應該可以勉強承擔鉅額罰款。但可以肯定的是,對於范冰冰來說,罰款,遠遠不是最重的打擊。

不完全統計,近兩年,范冰冰代言的品牌超過100個,如果這些品牌叫停、解約與范冰冰的合作,甚至起訴范冰冰索賠,那范冰冰又要喝一壺了。

不論是藝人還是企業,依法運行都是重要準則,為了避免知己們遇到相關的法律風險而不自知,細軟知識產權歡迎大家留言並由法律專業人士給予解答,小知能做得只有這些了!接下來的國慶假期中,祝大家玩得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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