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啓動

2018年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启动

2018年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启动

各設區市數字經濟牽頭部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省屬(控股)企業:

為大力發展數字經濟,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建〔2018〕45號),現將2018年福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申報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福建省註冊登記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年(以申報時間確定,從省外引進的新項目除外),已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納稅記錄健全,項目申報前三年(2015年9月30日至申報之日)無違法違規行為、無知識產權爭議,在國家及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資金支持重點及要求

(一)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創新平臺)

1. 支持範圍。在傳感器、車聯網、智能家居、環境監測、光學感知等領域,由企事業投資建設的用於提升創新能力的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

2. 支持方式。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要求的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一定補助,其中:

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已投資不少於10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750萬元,下同),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補助;

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已投資不少於2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的補助;

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已投資不少於3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補助。

3. 遴選條件。申報企事業單位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負責人應是省內(或國內)物聯網相關領域的技(學)術權威,申報企業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不少於10人;⑵申報企業研發能力較強,自2016年以來已取得不少於5 項自主知識產權和相關技術標準。⑶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已投資不少於10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750萬元)。⑷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自2016年1月起啟動建設。

4. 對我省行業發展具有引領性的重大項目可給予連續支持,支持年限不超過三年,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二)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行業平臺)

1. 支持範圍。由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為省內外有關企業和單位提供互聯網公共服務的互聯網基礎平臺和行業應用平臺。

2. 支持標準。對符合要求的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一定的補助,其中:

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已投資不少於10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750萬元,下同),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補助;

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已投資不少於2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的補助;

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已投資不少於3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補助。

3. 遴選條件。申報企事業單位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公共服務平臺已投資10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750萬元)以上;⑵具有20人以上的專業開發和運營團隊;⑶公共服務平臺具備較好的服務基礎和服務能力,具有開放的服務模式,為30家以上省內外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⑷2017年度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營業收入達到2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150萬元)以上。⑸納入2015年、2016年、2017年省“互聯網+”區域化鏈條化試點的相關公共服務平臺不參加本次申報。

(三)企業上雲上平臺(行業平臺)

1. 支持範圍。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通過大力推動企業上雲上平臺,積極培育一批雲服務商和雲服務平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企業提質增效。

雲服務商指的是通過搭建雲計算平臺,提供基於雲計算的基礎層(I層)、平臺層(P層)、應用層(S層)的高水平雲服務產品、具備高質量服務能力的企業。

2. 支持方式。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要求的雲服務商,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補助。獲得補助的雲服務商對相關上雲企業給予一定的折扣返還,對2017年度繳納雲服務費不低於3萬元的企業,給予1萬元的的優惠折扣;繳納雲服務費不低於5萬元的企業,給予2萬元的的優惠折扣。

3. 遴選條件。申報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的雲服務商和上雲企業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雲服務商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⑴所提供的雲服務產品質量高、服務能力強、應用範圍廣,能夠為上雲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對上雲企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帶動效果突出;⑵2017年度雲服務費收入不低於500萬元,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50家,且雲服務費不低於3萬元的企業不少於20家;⑶I層雲服務商投入運營的機櫃不少於200個;⑷入駐中國國際信息技術(福建)產業園和數字福建(長樂)產業園的雲服務商優先扶持;⑸承諾事項:一是2019年雲服務價格不高於2018年價格;二是如獲得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扶持,將把不少於50%的扶持資金用於折扣返還(以發票為據),其餘資金用於提升平臺功能、優化平臺環境、強化安全保障。

上雲企業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⑴2017年度雲服務費(包括I層、P層和S層)不少於3萬元;⑵上雲企業與雲服務商無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係;⑶優先面向入駐中國國際信息技術(福建)產業園和數字福建(長樂)產業園的科技型、創新型、高成長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國家及省各類試點企業、重點培育企業。

4. 雲服務商由省發改委圍繞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上雲企業需求,委託第三方通過競爭性評審,擇優認定。

(四)重點領域物聯網行業應用平臺(行業平臺)

1. 支持範圍。由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通過物聯網終端設備採集相關信息等建立的物聯網行業平臺,形成並推廣終端、平臺、數據、服務一體化運營模式。

2. 支持方式。對符合要求的重點領域物聯網應用平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一定的補助。

物聯網應用平臺已投資不少於15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1125萬元,下同),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的補助;

物聯網應用平臺已投資不少於3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400萬元的補助;

物聯網應用平臺已投資不少於5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補助。

3. 遴選條件。申報企事業單位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平臺建設已投資15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1125萬元)以上;⑵企業為平臺建設運營提供20人以上的專業開發和運營團隊;⑶平臺具備較好的服務基礎和開放服務能力,形成並推廣終端、平臺、數據、服務一體化運營模式,為30家以上企業提供物聯網應用服務;⑷物聯網應用平臺2017年度收入達到1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為75萬元)以上;⑸申報企業擁有至少三項與物聯網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⑹如非企業自身生產物聯網終端設備,需聯合省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物聯網企業聯合申報。

(五)物聯網、大數據、衛星應用、虛擬現實項目(示範應用)

1. 支持範圍。由企業投資實施的物聯網、大數據、衛星應用、虛擬現實工程項目。

2. 支持方式。對符合要求的物聯網、大數據、衛星應用、虛擬現實示範項目,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一定的補助。

示範項目已投資不少於5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375萬元,下同),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補助;

示範項目已投資不少於1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補助;

示範項目已投資不少於15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的補助。

3. 遴選條件。申報企業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物聯網、大數據、衛星應用、虛擬現實示範工程投資不少於5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375萬元);⑵2017年度申報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⑶申報企業研發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研發人員10人(含)以上;⑷企業有自主的物聯網、大數據、衛星應用、虛擬現實相關產品、服務或應用解決方案,技術先進實用、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具有至少3項物聯網、大數據、衛星應用、虛擬現實的成功案例;⑸示範項目技術先進、系統集成度高,示範效應明顯,對產業帶動效應強,有較大市場推廣價值和行業重大應用前景,具備可複製的推廣價值;⑹項目(試)運營時間超過半年(2018年3月31日之前投入運營)。

(六)共享經濟平臺(示範應用)

1. 支持範圍。在生產能力、科技資源、人力資源、教育資源、社會服務等領域,企業投資建設的共享經濟平臺。

2. 支持方式。對符合要求共享經濟平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助。

3. 遴選條件。申報單位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共享經濟平臺已投資不少於5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375萬元)以上;⑵具有專業服務團隊20人以上;⑶共享經濟平臺提供具備良好的共建共享機制,已共享20家以上企事業單位的相關技術與資源;⑷共享平臺2017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萬元(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150萬元)以上;⑸申報主體應具有較好的技術服務實力和融合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規則意識,積極推進社會信用建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向政府有關部門開放相關數據,積極維護公共利益;⑹平臺(試)運營時間超過一年(2017年9月30日之前投入運營)。

(七)支持互聯網企業開拓市場

1. 支持範圍。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收入首次超過規定經營指標的互聯網企業。

2. 支持方式。對符合開拓市場要求的互聯網企業,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一定獎勵,其中:

2017年度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收入首次超過4000萬元(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減按75%即3000萬元,下同),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2017年度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收入首次超過10000萬元,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3. 遴選條件。申報企業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企業通過自營網站、客戶端、電商平臺或第三方平臺實現互聯網產品和服務交付,並通過網上支付工具結算;⑵企業在2015年和2016年,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收入未超過4000萬元或10000萬元。

(八)龍頭企業落地獎勵

1. 支持範圍。獎勵省外或國外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構,包括區域總部、行業總部、研發中心等。

2. 支持方式。對符合要求的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構,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

本通知規定落地獎勵政策與市(縣、區)落地獎勵政策有交叉重複的項目,按照不重複的原則安排。

3. 獎勵條件。申報的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數字經濟龍頭企業是指不在福建註冊,列入2017年、2018年中國互聯網企業百強的企業,或列入2017年、2018年世界500強,並在我省設立有關數字經濟獨立法人機構的企業;⑵機構註冊時間: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⑶截至2018年9月30日,機構註冊資本金實際到位1億元(含)以上。

(九)基金投資獎勵

1. 支持範圍。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省未上市數字經濟企業且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過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2. 支持方式。對符合要求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按其當年股權投資實際交割總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 遴選條件。申報基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由金融機構、產業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在我省設立並註冊的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應用以及其他數字經濟細分領域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⑵相關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至少已成功投資參股1家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⑶相關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穩定高效的服務團隊;⑷相關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對我省未上市數字經濟企業的2017年以來投資總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且已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基金與投資企業不存在關聯關係。

三、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應提交紙質和電子文檔(具體見附件;相關材料需刻錄成光盤,作為專家評審的依據)申報材料,其中:

1.紙質材料需提供目錄、標明頁碼,按順序裝訂(A4紙、簡裝)成冊,加蓋申報企業公章(複印件材料等也需加蓋申報企業公章),一式3份(附相同內容U盤一個、光盤一張)。(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為30家以上省內外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重點領域物聯網行業應用平臺為30家以上企業提供物聯網等應用服務,均需提供相關合同)

2.財務事項應選擇入選福建省財政廳優選庫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企業(項目)進行審核。其中:

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行業平臺、示範工程投資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軟硬件(包括知識產權)購置、研發經費(包括相關人員工資、獎金、“五險一金”)、相關平臺的建設方案諮詢費、測試費、安全測評費、雲計算平臺租賃費、帶寬租賃費等。上述相關費用匯總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

3. 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承諾函。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企事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通過項目拆分、項目名稱變更以及關聯企業等形式重複申報項目。

2.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不再支持2015年以來已獲得省互聯網經濟新增引導資金及其他省級及以上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請2015年以來獲得上述資金支持的企業,明確獲得相關資金支持的項目名稱、資金名稱、支持數額,提供本次申報項目與已獲支持項目不屬於相同或者拆分項目的情況說明,並出具情況屬實的承諾函。

3. 若發現申報企業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予以通報,記入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且三年內取消申報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追回騙取資金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4. 申報企業各類項目都可申報,一類項目只可申報一個;年度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只支持(獎勵)申報企業一個項目。以同一項目申報省級多項專項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說明已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5. 計劃單列市的項目由當地政府支持,不參加本次申報。

四、申報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按屬地原則,將紙質和電子文檔申報材料報送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數字經濟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省屬控股(集團)公司相關企業可按屬地原則,由設區市數字經濟牽頭部門報送,也可由省屬控股(集團)公司直接報送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

(二)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數字經濟牽頭部門商財政部門,抓緊做好相關企業的申報工作,對申報項目進行資格審核和材料審核,並按要求填報《福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申報項目彙總表》(詳見附件9),於10月20日前行文送達省發改委(2份)和省財政廳(1份),企業申報的紙質材料一式3份(附相同內容電子文檔、相關材料掃描件等U盤一個、光盤一張,併發郵件到省發改委指定信箱)作為附件同時送達。

(三)報送地址

省發改委:福州市湖東路78號省發改委222室

聯 系 人:彭麗君 電話:0591—8706358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省財政廳:福州市中山路5號財政大廈9樓經濟建設處

六、遴選程序

(一)項目徵集

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20日(各地和省屬企業行文送達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

(二)項目評審

省發改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社會化運作程度較高的企事業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評審。項目評審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

(三)結果比對

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規定,扶持獎勵政策與其他省級扶持獎勵政策有交叉重複的項目,以及該辦法規定落地獎勵政策與市(縣、區)落地獎勵政策有交叉重複的項目,按照不重複的原則安排。

(四)結果公示

省發改委對委託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履行必要的複核程序後,對擬安排資金支持(獎勵)的企業項目商省財政廳後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資金下達

項目公示期結束後,對沒有異議的項目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列為當年度支持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信息公開

本通知及所需申報文件等請登錄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http://fgw.fujian.gov.cn)下載,結果公示及時在省發改委網站上發佈。

附件:1.福建省企業物聯網技術創新中心補助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2.福建省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補助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3.福建省推動企業上雲上平臺補助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4.福建省重點領域物聯網行業應用平臺補助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5.福建省物聯網、大數據、衛星應用示範工程補助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6.福建省共享經濟平臺補助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7.福建省支持互聯網企業開拓市場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8.福建省龍頭企業落地獎勵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9.福建省基金投資獎勵申報表和申請報告

10.2018年福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彙總表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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