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里挖出來的古董該不該上交?爲什麼?

花花心心


先說法律

從法律層面上說,如果這件文物是1949年以後從地裡挖出來的,應該上交。

根據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就像另一位答友所說,這是基於土地公有制的大原則而設定的,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類似,就像法律規定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和管轄海域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一樣。

(班簋,周穆王時期,清宮舊藏,庚子之亂時流散民間,被嚴重損壞,1972年被北京文物揀選小組重新修復,現藏於首都博物館)


但是,依法繼承的文物以及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文物,是可以個人擁有的。

依法繼承的文物,過去也叫祖傳文物,指在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就已經出土並且被個人所擁有,到了建國後之後又繼續歸該個人所有,或者傳承給其繼承人的文物。

通俗一點說,假如你的爺爺的爺爺,當年購買到一件文物或者在地裡自己挖到了一件文物,而且一直當“傳家寶”,那麼到了今天,你是可以合法擁有他的。但是假如是你自己現在從地裡挖出來的,應該上交,否則的確是違法行為。

合法手段獲得,根據法律的規定呢,主要是包括了

  • 從文物商店購買;
  • 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 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順便說一下,過去的文物商店是國有單位,除了售賣一般等級的非國有文物,還負責收購社會上流散的重要文物,轉交給博物館,跟現在的古玩店不同。


再說人情

從很多普通人的感情上講,撿到貴重的東西上交,如果沒有獲得足夠的經濟補償或者獎勵,心裡總是會覺得不太舒服。答主也認為,路不拾遺是一種道德褒獎,而非道德約束,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在現階段都具有這樣的思想覺悟。

提到上交文物,很多人都會提到一個“黑歷史”——五百塊+錦旗

這件事兒,相關的文物管理部門在處理時的確存在失當之處。

儘管從法律層面上講,撿到文物本應上交,不上交的還要接受處罰。但是現實狀況是,盜墓行為尚且屢禁不止,很多撿到文物不交的也沒有被發現。因此,大量的中國國寶文物正在散失。

在這種情況下,嚴格按照法律來處理,給上交人的獎勵不足,會讓群眾感到“寒心”,形成牴觸心理,也就導致很多人撿到文物之後不願意上交。

當然,也得說說文物管理部門的難處。

法律方面目前沒有對檢獲文物上交制定一個明確的獎勵標準,文物部門如何獎勵是個很讓人頭疼的問題。

獎勵如果少了,就又成了“五百塊+錦旗”。獎勵如果多了,一則根本沒有那麼多的經費,二則成了變相的“鼓勵盜墓”——盜墓賊將文物直接上交給文物部門,就能獲得高額回報,不必再費心去尋找買主了。

而且文物的市場價值很難界定,隨著文物市場的行情不同,一件文物的價格會有很大的起伏,這個大家都明白。


最後說文物

從文物保護的角度來看,總的來說,文物留存在博物館或考古單位,比在個人手中能夠獲得更好的保護。

肯定會有人舉例,某某博物館損壞文物了,你憑什麼說博物館就能保護好文物?這是典型的以偏概全,沒什麼好解釋的,看過《我在故宮修文物》的朋友,都能夠對博物館的文物保護技術和態度有所瞭解。

從文物展出、共享的角度來看,文物在個人手中,只能在小範圍內有所瞭解。而在博物館裡,就可以供所有人參觀,讓孩子們去學習歷史,讓藝術家去尋找靈感,總之能夠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肯定還會有人說,博物館那麼貴的門票,我才不去看!是的,你沒去過博物館,所以不知道現在大多數博物館都是免費開放的。


總而言之,文物的歸屬是有法律規定的,當法理與人情發生衝突時,從法還是從理?這是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不止文物方面存在。答主認為,想要解決這個難題,還是得從法律的制定和落實入手,賞罰分明而且有力,該獎的獎,該罰的罰。


考古軍中馬前卒


以為中國是土地公有制,即這960萬平方公里內無論地上的還是地下的東西都是國家的,無論你是在哪挖的都必須上交政府,只有一個例外,就是你能證明你挖出的東西是你的先祖留下來的,有明確記載並一脈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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