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畢英鷙 匯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保證金這一字眼在法律條文及實踐中出現、運用的非常廣泛,無論是招標、拍賣還是期貨交易等,都會涉及保證金的交納。在融資租賃業務中一般會要求承租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用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對於保證金的約定是,當承租人違約後,採取抵扣租金、其他費用的方式,達到一定條件甚至予以沒收;合同正常履行,到期不計息返還或抵扣最後一期或幾期租金的一部分。那麼對於這樣的約定,保證金有著什麼樣的法律性質、功能、在實務中應當注意些什麼?
![融資租賃中保證金收取的實務要點](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一、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在實踐中,對於保證金法律性質的認定會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方式綜合判定,通常會被認定為質押擔保、非典型的擔保。
1.質押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該金錢優先受償。該規定確定了保證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構成金錢質押,在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保證金優先受償。
該規定極大程度上保障了出租人對於承租人違約時的救濟權利,對於是否構成金錢質押,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保合意
保證金質押的成立首先需要當事人之間書面的擔保合意,即當事人必須表明願意以保證金作為主債務的擔保,在主合同中或以單獨的擔保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確。
(二)交付佔有
交付佔有是動產質押的成立要件,對於金錢的交付,通常會採取直接以現金交付或將保證金存入以質權人名義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
(三)特定化
特定化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便於明確擔保標的,更是一種對外的公示。而特定化的方式較多,最為普遍的方式為:出租人收取保證金時,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
2.非典型的擔保
因多數出租人在收取保證金時,都沒有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而是直接支付至出租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並不符合擔保法解釋第85條要求的特定化;且因為沒有實現特定化,出租人其他資金與保證金出現混同,出租人可以自由支配保證金,這與質押的特點相違背。因此不具備質押擔保的特點,但是保證金在合同中的體現多為保證合同如約履行,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具備擔保性質,因此認定為非典型的擔保。
二、保證金的功能
1.降低融資比例,控制交易風險。出租人採取收取保證金的形式能有效地降低租賃項目中自身籌措的資金,同時也能減少在承租人違約時的損失。
2.提高出租人的內部收益率。保證金通常不計利息,對於租賃期間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潤,由出租人享有,提高了出租人的收益。
3.擔保功能。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對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融資租賃中保證金收取的實務要點](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三、實務要點
保證金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適用較為廣泛,對於保證金的收取如何才能做到合法、起到預期作用,在合同中應注意以下方面:
1. 保證金需要採取書面形式,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單獨簽訂保證金協議。
2. 保證金的金額不能過分高,按照行業慣例可以採取租金的10%到20%。
3. 保證金的收取可以採取由承租人或第三人直接支付,在有合同依據的情形下可採取從租賃物的購買款中抵扣的方式支付。
4. 為減少糾紛,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金是否計息。
5. 前述提到租賃保證金可能被認定為金錢質押,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租人可以自由支配該資金,出租人擅自使用即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在合同中建議明確約定出租人可以自由支配保證金。
6. 抵扣租金等其他費用的順序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很容易引發糾紛,不利於出租人的利益保障。建議在合同中約定抵扣順序為實現債權的費用、賠償損失、違約金、其他費用、租金。
7. 沒收保證金,在實踐中判定不一,主要的裁判方向還是採取了抵扣的方式,因此對於保證金是否能夠沒收,需要慎重處理。
8. 在合同中建議約定抵扣後在一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這樣更有利於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閱讀更多 匯業法律觀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