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結伴上學,途中一人溺亡,父母向學校及同行學生家長索賠

小學生結伴上學,途中一人溺亡,父母向學校及同行學生家長索賠

廣西桂林:今年4月,兩名四年級的小學生在上學路上去小東江玩耍,其中10歲的小湖(化名)不幸溺水身亡。隨後,其監護人一紙訴狀將同行女生小玉(化名)的父母及學校告上法庭。七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與小玉父母不存在過錯之處和直接因果關係,法院遂以此駁回了小湖父母的訴訟請求。

●小學生校外溺亡

小湖和小玉是同班同學,平常關係要好,形影不離。今年4月26日下午,小湖吃完午飯後到小玉家玩耍,準備一同去學校。期間,小玉媽媽去超市購物,將兩個孩子留在家中。由於還未到上學時間,小湖與小玉一時興起,便決定到小東江邊玩耍。

當天下午3點,小玉媽媽回家時發現已到上學時間,但二人的書包卻還在家,於是便打電話給其班主任詢問情況。班主任隨即前往教室查看,發現兩人都不在教室,於是與家長一同外出尋找。但是把孩子可能去的地方都找了個遍,仍然一無所獲。正當無計可施時,下午4點從派出所傳來消息,小玉溺水在小東江被群眾救起,而小湖已不幸身亡。

得知噩耗後,小湖的父母悲傷不已,他們認為,小湖所在學校應承擔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責任;小玉的父母應承擔未盡監護職責的過錯,遂將學校及小玉的父母告上法庭,訴請判令賠償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其中,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小玉父母承擔10%。

●法院判決同行人及學校無責

七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湖發生意外事故時,屬於其未在校期間,且該校每年均對在校學生進行防止溺水的安全教育,小湖作為年滿10週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安全防範意識,對於在河邊戲水可能發生溺水事故的危險性具備一定認知,故小湖及其監護人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小湖所在學校在事前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事後也積極協助家屬進行尋找,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之處。另外,學校是否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救助制度與小湖意外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必然關聯性,且該制度針對的是校內發生意外事故時學校如何採取處置措施,對校外發生的意外事故並不涉及。故小湖父母主張學校承擔本次事故30%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被告小玉母親或小玉在家中接待小湖的行為不存在故意損害的目的和行為。被告小玉母親對於小玉與小湖私自到河邊戲水發生意外的情況也無法預判,對於小湖溺水死亡的後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事後,也積極尋找聯繫相關人員,故小玉的父母在本案中並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對小湖父母主張小玉父母承擔本次事故10%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從民法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基本價值立場出發,鼓勵民事主體積極開展社會交往,如果將所有到訪客人發生的意外讓主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無疑是限制人們之間的正常交往。家長和學校均應從事件中吸取教訓,加強監護及教育,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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