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回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東城街道成功舉辦2018年度法治政府專題講座!

「活动回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东城街道成功举办2018年度法治政府专题讲座!

後天就是國慶假期啦!

是不是都在期待熱情工作後的出遊呢?

小咚作為一名專(cheng)業(zhi)的員工,

當然會兢兢業業地完成必要的工作的!

「活动回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东城街道成功举办2018年度法治政府专题讲座!

這不,

昨天小咚還和同事們參加了一個講座呢!

下面就跟著小咚一起來回顧一下講座的盛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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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下午,東城街道在東城街道辦事處一樓大會議室舉行了東城街道2018年度法治政府專題講座,此次講座主題為“法治政府與法律思維”。街道領導班子成員、街道各部門、單位正副職領導、各社區兩委幹部約300餘人參加了此次的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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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講座是為提高我街道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為紮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並結合《東城街道2018年領導幹部學法計劃》的安排而舉辦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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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現場回顧

本次講座,我們非常榮幸地邀請了東莞理工學院的強昌文教授主講,強教授為我們講授了法治政府與法律思維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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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教授不僅作為東莞理工學院法律與社會工作學院(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及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還擔任東莞市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主任、廣州仲裁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及兼職律師等職務,榮獲多個獎項稱號,具有豐富的法學理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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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中,強教授結合今年東莞發生的一些真實案例,以精煉的語言為我們闡釋了現代政府的基本出路、法治政府的基本表徵、工作方式以及法律思維基本常識等內容,

並就法律思維基本常識進行了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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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政府的基本出路——法治政府

1)過去治理的困境

前現代性、統放兩難、急功近利、非法律性

2)邁向治理的基礎

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理性文化、法治社會

3)頂層設計的願景

社會化、智能化、專業化、法治化

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

4)東莞治理的經驗

外向經濟、流動人口、綠色環保、法治東莞

◆法治政府的基本表徵——決策法治化

1)公共決策

審慎;公允;論證;追責——良法善治

2)中西方公共決策的比較

案例1:甲市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黨委和政府要求當地司法機關要切實為外商辦實事,淨化投資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後有一德國商人來該地洽談合作項目,但入住賓館後不久行李被盜。書記、市長嚴令公安機關限期破案,公安機關傾巢出動,設卡排查,第二天就將小偷抓獲。書記、市長當即批示司法機關一定要嚴懲這個小偷。後書記、市長親自登門將行李送還德國商人,並表示一定會對小偷嚴懲不貸。但之後這個外商卻中止了投資談判並離開了當地。(根據司考試題改編)

案例2:中國待人接物方式——含蓄;西方待人接物方式——直接。

3)公共決策水平取決於文化——思維方式

近現代以來的重大決策(洋務運動-十九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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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聽講的現場人員

強教授還結合了東城街道的工作實際,對2018年5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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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治宣講教育條例概述

1)實施實踐:2018年5月1日實施《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指導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3)宣傳內容:憲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治實踐、核心價值觀等法治文化等

4)宣傳主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清單、協調、指導、監督、檢查)

5)經費保障:縣級以上政府提供宣傳經費保障

6)基本方式:培訓、對領導進行依法履職考核等。可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來落實。

強教授精彩的講授,為與會人員今後的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會後大家紛紛表示,通過本次講座,他們獲益良多,提升了各與會人員的法律意識,增強了依法行政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並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將結合本部門、單位和本社區的實際,以法治政府實施綱要為統領,抓好工作落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東城法治政府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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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東城街道舉辦的法治講座中,

大家紛紛跟小咚反映

自己學到了不少哦!

作為公務人員,

對各項規定與條例有了更深的瞭解和領悟。

在今後會更好地落實工作,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建設更好的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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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講堂

工傷認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大家對本文還有什麼疑問或看法嗎?

歡迎訂閱我們並在下方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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