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女子上班7年後,竟發現「上錯班」!法院這樣判!

「以案释法」女子上班7年后,竟发现“上错班”!法院这样判!

小咚最近聽說了一件非常奇特的事!

「以案释法」女子上班7年后,竟发现“上错班”!法院这样判!

近日,湖北漢口一位單親媽媽陳女士,在一家影樓上班7年,當她通過法院向影樓索要社保補貼時,才發現自己沒有到合同中的影樓上班,而是到同一院內的另一家影樓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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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上演了一出偷天換日嗎?

小咚也有點摸不著頭腦呢!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下面跟著小咚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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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初回顧

42歲的陳女士是一個單親母親,11年前離婚後,就獨自帶著兒子生活,每月3000元的工資除了要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外,還要負擔兒子的生活、上學、培優等費用。隨著兒子漸漸長大,陳女士的經濟壓力越來越大,每個月800元的社保費讓她已經無法承受了。

2017年3月,陳女士向工作了七年的影樓A公司提出,希望A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然而得到的答覆卻是“工資中已經含有500元的社保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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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諮詢律師後瞭解到,A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她可以以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並且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

當年5月,陳女士書面辭職之後,向武漢市江岸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曹紅玲律師受指派免費承辦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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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勞動關係證明

曹律師找到陳女士,希望她能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陳女士表示,自己手上並沒有勞動合同,因為每次在合同上簽名之後,影樓都會把合同收走,自己只有離職申請表和發工資的銀行明細。但離職申請表上沒有公司公章、銀行工資轉賬明細上也沒有顯示公司名稱,也就是說陳女士並沒有能直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

陳女士找到銀行,重新打印出帶有工資支付單位名稱的明細單。曹律師代理陳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社會保險損失賠償、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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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起波瀾

當陳女士覺得勝券在握時,庭審中卻出現了意外。影樓A公司出示了一份陳女士親筆簽名,且蓋有影樓B公司公章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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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上了7年的班,竟然上錯了公司?陳女士也疑惑不解,每次籤合同時只在簽名處簽名,根本就沒有留意過公司名稱,而且影樓A公司的大門上也確實掛著影樓B公司的牌子,難道自己真的告錯了?

曹律師告訴記者,假如陳女士真的是與影樓B公司有勞動關係,那麼不僅所有的法律程序得重來一遍,而且還可能被認定為曠工,甚至社保補貼、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也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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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沒有直接證明在職的材料,

是否就無法進行維權了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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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公司說辭

曹律師讓陳女士不要慌張,她以銀行轉賬工資明細為證,證明陳某的工資由影樓A公司發放。同時,曹律師仔細核對營業執照,發現兩個影樓公司的經營地址、經營範圍完全相同,並且經核查證實,兩個公司分別由一對同胞兄弟所開,雖然是兩個公司,但卻共用一套人事和財務人員。

這些證據,完全推翻了影樓A公司的說辭。10天后,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影樓A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江岸區人民法院起訴。

去年底,一審維持了仲裁的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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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裁定

今年初,影樓A公司仍然不服,又上訴至武漢中級法院。

官司打到這個份上,影樓A公司的總經理畢某(化姓)才得知這一官司。他主動找到法官,表示此事是影樓人事部門負責人“玩巧”所致,並非影樓真實意圖,願意按一審判決結果賠償陳女士。

陳女士告訴記者,

經過調解,影樓A公司支付了她社保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共計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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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真相大白了,

原來是公司內部的“玩巧”行為所致!

藉由陳女士的經歷,

小咚在這裡要提醒大家,

在入職前一定要把勞動合同的內容看仔細,

包括公司全稱、社保明細等各項福利,

才能簽下自己的大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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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講堂

在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的條件

在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的條件是隨時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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