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休謨的正義規則論

(本文是我手頭初步寫畢的《休謨的政治哲學》一書第四章"正義規則論"中的主要內容。拙著大致分為七章,分別是:政治哲學的人性論預設、政治德性論、正義規則論、政治經濟學、政治學與政體論、英國古典政治哲學、休謨與現代政治自由主義。)

高全喜|休谟的正义规则论

休謨的正義規則理論是其社會政治理論的一箇中心內容,也是他的政治哲學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構成了他的整個人性學說的制度性的支撐。而在其中財產權問題又是正義規則論的核心。

對此,休謨自己曾多次明確指出:"沒有人能夠懷疑,劃定財產、穩定財物佔有的協議,是確立人類社會的一切條件中最必要的條件……""關於穩定財物佔有的規則的確立對人類社會不但是有用的,而且甚至於是絕對必需的……"

哈耶克在他的"大衛?休謨的法哲學與政治哲學"一文中認為:"休謨在《人性論》有關'論正義與財產權的起源'的那個章節中,對'人為設立正義規則的方式'的論述,是他在這個領域中所做的最重要的貢獻。"

財產權所觸及的實質是利益問題,不過,休謨對於利益有著不同於以洛克為代表的自然權利論的理解,它是一種基於正義規則論的利益學說。

可以說休謨政治哲學的法律規則論最重要的便是有關確立穩定佔有的財產權理論,它構成了休謨三個基本的正義規則中的第一個層次,其他兩個規則,即依據同意的財產轉移和許諾的履行,則是在第一個層次的財產權的基礎之上所形成的第二個層次的規則,它們補充和豐富了穩定佔有的財產權規則。

關於財產權的一般理論

1.財物佔有問題

休謨在《人性論》中指出,"人類所有的福利共有三種:一是我們內心的滿意;二是我們身體的外表的優點;三是對我們憑勤勞和幸運而獲得的所有物的享用。對於第一種福利的享受,我們是絕對安全無慮的。第二種可以從我們身上奪去,但是對於剝奪了我們這些優點的人們卻沒有任何利益,只有最後的一種,既可以被其他人的暴力所動取,又可以經過轉移而不至於遭受任何損失或變化;同時這種財富又沒有足夠的數量可以供給每個人的慾望和需要。因此,正如這些財物的增益是社會的主要有利條件一樣,它們的佔有的不穩定和它們的稀少卻是主要的障礙所在。"休謨說得很清楚,前兩種福利不值得過多討論,因為它們與他人和社會沒有關係,只有第三種對於人來說卻是至關重要的,它的增益或減損,直接關係著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是人們與他人和社會發生實質性關係的一個主要的"條件"。

這裡休謨實際上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有關財產的佔有,即財產權問題。關於財產權問題,是英國17、18世紀政治思想的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而且也是與英國市民社會的興起與發展密切相關的一個現實問題,從著名的圈地運動開始,英國的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特別是商業和貿易的發展,使得一個新興的市民階級逐漸強大起來。因此,對於財產的穩定性佔有,取得合法性保障,乃至尋求正當性支撐,變成了市民階級的普遍要求和內在呼聲。相比之下,過去的有關財產權的傳統理論,已經不適應以這個階級為代表的英國社會的需要。一般說來,這個時期的英國社會政治理論圍繞著財產權問題,相繼出現了兩條理論的路徑,一個是以洛克為代表的權利論的財產權理論,一個便是以休謨為代表的規則論的財產權理論。雖然這兩種理論路徑在回應英國社會的內在需要,反映市民階級的社會政治訴求,主張建立一個市民社會的法律、經濟與政治秩序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論述有關財產權的起源、本性以及相關的政治意義等方面,卻有所不同,而且它們內涵的區別又在某種意義上對於近代一來的社會政治思想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休謨與洛克一樣,也是從財物的佔有(possessin)開始他的財產權理論的,不過他所遵循的理論路徑卻與之不同。與佔有相關的第一個問題便是首先探討佔有的對象是什麼,或者說作為被佔有物與佔有是怎樣的一種關係,在何等情況下成為被佔有的物。一般說來,佔有的對象作為一種物品,就其自然屬性來說與世界中的萬事萬物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自身具有著自然的屬性。但是問題在於,這樣一個自然物並不因此就成為一種被佔有的物品(object),或者更準確的說成為一種財物(goods),獨立的物品本身在財產佔有關係中並不是根本的屬性,為此休謨首先指出了這樣一個基本的關係,那就是物品之所以能夠成為被佔有的對象,是因為它與人發生了關係,"一個人的財產(property)是與他關係的某種物品"。在休謨看來,這種物與人的關係最基本的是一種滿足人的需要、慾望的關係,因此,在財物佔有問題上作為被佔有的物,它的首要特性在於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被佔有物是一種可以滿足人的慾望的自然物品。

休謨上述在財產關係上對於物品的理解具有英國經驗主義哲學的明顯特徵,存在就是被感知,對象的存在依賴於人的感覺、經驗和觀念,財物的本性不在自身,而在滿足人的需要,這種對於物品的解定是休謨財產權理論的一個出發點。當自然物品以其屬性能夠滿足人的需要,並由此成為被佔有的財物,另一個問題就出現了,即在物與人的關係中的這個人究竟是怎樣的人,他的需要又是怎樣的。物品之所以成為財物是因為人具有一種通過佔有它而滿足自身需要的慾望,但人的需要包含哪些內容,本性如何呢?這實際上又回到了休謨的人性論上來,而人性恰恰是休謨政治哲學的更為深層的出發點。關於人性休謨寫道:"人性由兩個主要的部分組成,這兩個部分是它的一切活動所必需的,那就是情感和知性;的確,情感的盲目活動,如果沒有知性的指導,就會使人類不適於社會的生活。"就人類中的情感方面來說,休謨認為,"自然賦予人類以無數的慾望和需要","我們雖然承認人性中具有慷慨這樣一種美德",但仍不得不說"自私是其中最重大的",特別是處於"野蠻和孤立狀態下"的人們,"天性中的貪慾和自私"是建立社會合作的"主要障礙"。這樣一來,休謨在財產權問題上首先就擺出了三個基本的因素:一是能夠滿足人的各種需要的物品;二是人的滿足的多樣性,特別是人性的自私與貪慾;三是人與物的關係,即通過什麼方式能夠使自然物品成為滿足人的需要的對象,為人所享用和擁有,這就出現了佔有問題。休謨指出:"財產權必然成立於對象的某種關係。不過這種關係不是對其他外界物體和無生物的關係。因為這些關係是成立於對象與有理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關係。但是構成財產權的本質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關係。因為那種關係在無生物之間,或在畜類方面也可以同樣存在,可是在那些情形下它並不構成財產權。因此,財產權是成立於某種內在的關係,也就是說成立於對象的外在關係對心靈和行為所加的某種影響。"

不過,上述三個因素所構成的財物佔有關係,如果不僅是一種有關財產權理論的抽象邏輯,而真地成為一種現實的佔有關係,在休謨看來,還需要一個重要的補充條件,即自然資源的相對匱乏的環境狀態。我們知道,在17、18世紀的英國乃至歐洲大陸的思想界,普遍存在著有關自然狀態的假設。例如,霍布斯把他的哲學建立在一種自然資源的絕對匱乏之上,他認為在所謂的原始狀態下,自然能夠提供給人的資源是極其有限的,因此,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特別是滿足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勢必將發生為了爭奪物品而進行的鬥爭,這是極其殘酷的人與人為狼的狀況,也正是基於此,人的理性促使人們相互間建立契約,組成一個政治社會。相比之下,洛克的觀點與之不同,他提出了一個自然資源較為充裕的假設,他認為在前社會的自然狀態下,各種各樣的自然物品基本上是充足的,可以滿足人的各種需要,人們有關建立政治社會的契約更多地是基於人的天賦權利。與霍布斯和洛克相比,休謨認為所謂的自然狀態既不像霍布斯所說的極度匱乏,但也沒有達到洛克筆下的那種十分充裕的程度,而是一種自然資源相對匱乏的狀態。

由於人的貪慾是無限的,而自然能夠滿足人的貪慾的物品又是相對有限的,因此,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各種各樣的貪慾和需要,就勢必要採取某種方式來佔有相對匱乏的物品,使其成為自己可以支配、處分、享用的物品,這樣的物品總的來說也就是所謂的財物。當然,正像可以對人的需要劃分一樣,財物又可以做細緻的劃分,它們可以是一些直接滿足人的生存需要的食物、衣服,也可以是工具、房舍乃至土地,甚至金銀、奢侈品、藝術品等等。關於這些東西,休謨並沒有像後來的黑格爾那樣提供一個"需要的體系",他關注的並不是這些具體的內容,而是佔有的方式。我們看到,如何佔有以及佔有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這個問題是英國古典思想們所考慮的核心問題,也是財產權理論以及正義規則的最重要內容。

關於這個問題早在洛克那裡就受到了高度的重視。洛克的財產權理論是一種基於權利論的財產佔有理論,在他看來,"無論是就自然理性",還是"就上帝的啟示來說,""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飲料以及自然所供應的以維護他們的生存的其他物品。"依據這種理論,土地以及其中的一切,歸於人類所共同擁有,這是人的普遍的自然權利,除此之外,每個人又都對於"自己的人身享用一種所有權,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但是,洛克神學前提下的為人們共有的土地等一切自然物品,如何成為我的排他性私人財產呢?這就觸及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即普遍權利與特殊權利之間的轉換關係,在此,洛克是通過"勞動摻入"的理論加以解決的,他認為每個人生來就對於自己的人身及其活動擁有一種自然權利,因此"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安排給它的一般狀態,那麼在這上面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麼對於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按照懷德恩的理解,在洛克那裡,經由個體自己的勞動和活動,由此摻入到自然對象中去,從而使得自然物品劃歸為個人所有,成為私人的財產。所以,財產權是一種基於人的普遍自然權利的特殊性權利,人通過勞動而把自己的權利轉移到物品中來,從而使得物品成為他的佔有物,成為他的財物,因此,財產權最根本的意義上在他看來,就是一種通過摻進勞動而對物品的特殊佔有。

休謨的觀點與洛克不同,他考慮的財物佔有方式並不是基於人的自然權利,在他看來,所謂自然權利之類的東西,雖然並不能說完全不存在,但它們對於解決財產權問題並不具有現實的根本意義,人並不是通過自然權利的延伸,甚至通過勞動就能夠獲得財物的佔有權。關鍵的問題不在人是否先天就具有佔有物品的自然權利,而在於如何達到"穩定的佔有"或持續的佔有,要獲得這樣一種穩定性的佔有,就不能基於所謂的自然權利,而要尋求新的基礎,休謨認為這個基礎是規則或法律規則。為什麼休謨如此看重穩定性的佔有呢?這還是涉及到財物的性質。由於自然資源的相對匱乏,一些自然物品甚至一些通過人的摻進勞動而獲得的物品,並不因某個人的先佔或勞動摻入就成為穩定的,這是因為任何一種財物,誰取得了就可以為自己帶來福惠、利益和好處,而別人得到了就會減少自己的好處,甚至使自己遭受損失。這樣一來,財物就成為了人們之間相互爭取的對象,由於自然界提供這類財物的數量總是非常有限的,而人的貪慾卻是無限的,所以,在未開化的野蠻世界,人對財物的任何一種佔有都很難是穩定的,都處於變化之中,每個人都可以憑著自己的力量劫取他人的財物。因此,為了克服這種不穩定,人們只能採取補救的辦法,休謨寫道:"當他們注意到,社會上主要的亂源起於我們所謂的外物,起於那些外物可以在人們之間隨意轉移而不穩定時:這時他們就一定要去找尋一種補救辦法,設法儘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於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恆常的優點相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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