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系列解讀三:違反規定要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正式施行。上一期,我們為大家介紹了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這一期,繼續來看違反規定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

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

發佈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

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給個人造成損害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

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檯賬

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規定的

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四)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系列解读三:违反规定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規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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