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

農村徵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

徵地拆遷

農村,是徵地拆遷的“重頭戲”,也是違法徵收的“重災區”。“五花八門”的徵收主體,“千奇百怪”的徵收文件,讓人“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腦。”今天,京平律師就給您講講,上至國務院下到村委會,到底誰才是有權主體。

農村徵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

1、國務院、省政府——作出徵地批文

決定集體土地徵收是否合法的關鍵性文件,就是徵地批文。有權作出徵地批文的主體只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並且,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等作為徵收土地公告的重要內容,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利用上述信息,可在自然資源部官網“全國徵地信息共享平臺”查詢徵地批文等相關信息。(查詢方法詳見“京平拆遷律師”微信公眾號2018年4月19日《全國各地徵地信息大公開,徵地農戶可以快速查詢了!》)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公告、實施主體

徵地批文作出後,土地徵收就“拉開帷幕”了。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組織實施具體土地徵收工作的主體,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並且,各省市也對土地徵收工作的責任主體作出明確規定。

例如,《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徵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徵地房屋補償工作。”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因此,在看到徵收土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等徵地公告時,不僅要看公告的內容,更要看公告作出的主體。一般情況下,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作出徵收公告、實施土地徵收。

3、鄉鎮政府、街道辦——行政委託或者行政授權

鄉鎮政府、街道辦,這是徵地拆遷過程中出現最為頻繁的主體。相比於存在“口頭上”“紙面上”的省、市、縣政府或國土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才是“實實在在”的徵收實施主體。鄉鎮政府、街道辦究竟在徵地拆遷中扮演著什麼“角色”呢?通過檢索各地的土地徵地相關文件,鄉鎮政府、街道辦的“身份”逐漸清晰。

例如,《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徵收的有關工作。”

《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徵收項目實際情況委託相關鎮(街)組織協調……”

《合肥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社區管委會作為實施單位,承擔本區域內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各區人民政府、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區)為徵收安置實施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內徵收安置具體事宜……”

縣級以上政府及國土部門將實施徵地任務下放給鄉鎮政府、街道辦的行為,實際上屬於行政委託或者行政授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但到底是行政委託或者行政授權行為,要結合當地的徵地文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4、村(居)委會——自治組織,非行政機關

村委會、村長、村書記等等,這是徵地拆遷中必不可少的“角色”,不是因為“他們”是被徵收人中的一員,而是因為“他們”成為了徵收方的“代言人”,更有甚者,村委會就是徵收方。

但是,法律賦予村委會實施徵地拆遷的權利了嗎?答案是:沒有!

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職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徵地拆遷是行政行為,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委會無權單獨作出或實施徵地拆遷行為。

村委會應協助徵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例如,《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擬徵地告知書》公佈後,區徵地事務機構應當會同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鎮(鄉)規劃土地管理所、村(居)民委員會對擬徵地範圍內宅基地及房屋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溫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開徵地村民(代表)會議,將徵地情況告知被徵地農戶,做好徵地補償費的分配、發放,確定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對象。”

因此,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具有協助開展地籍調查、召開村民會議、分配發放徵地補償費等責任,但村委會無權強徵、強拆村民的土地和房屋。

農村徵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

弄清徵地拆遷中的有權主體只是第一步,有效的維權需要配合相應的法律程序。碰到違法徵收,儘早維權,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懶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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