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城管上路「貼條」第一天,外地車違章城管「管不了」?

映象網訊(記者 邱延波 文/圖)10月12日,鄭州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局聯合發出公告稱,從今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兩個多月時間內,為配合鄭州市城區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治理工作,鄭州城管執法人員要上街貼條,治理機動車亂停放。10月15日,“城管貼條”新規實施第一天,鄭州城管開出第一張罰單,一輛寶馬車“中招兒”。目前,鄭州城管不能對外地牌照的車輛進行貼條。而城管內部人士稱,貼條額外增加了城管的工作量,城管部門又沒有任何提成,部分人員積極性不高。

外地牌照的車管不了,第一張罰單成“烏龍”

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鄭州市長江路與京廣路交叉口西北角高砦農貿市場前,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內,停著多輛汽車。

鄭州市二七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工作人員按照之前的規定,開始上路“貼條”。在叫來交警進行現場指導後,城管執法局的工作人員來到非機動車道上停著的一輛蘇E牌照的轎車前,開出了編號:410103-7270000001的“違規停車提示單”。隨後,工作人員拿出手機準備上傳車輛違法信息,卻發現上傳不了。

原來,由於目前系統限制,城管部門貼的條只能針對鄭州本地車輛,外地牌照的車輛系統錄不進去,貼條兒也屬於無效。但是,城管人員解釋了,他們雖然貼不了,但交警可以貼,不會出現區別對待的情況。

真正的第一張城管罰單,給了本地的寶馬車

郑州城管上路“贴条”第一天,外地车违章城管“管不了”?

隨後,城管人員又來到一輛車牌號為豫AFH919的黑色寶馬車前。城管人員仔細核對信息後,填寫罰單信息,並現場拍照。填好信息後,城管人員將編號為410103-7270000002的“罰單”貼在這輛黑色寶馬車左前方的玻璃上。

郑州城管上路“贴条”第一天,外地车违章城管“管不了”?

兩分鐘後,車主從高寨農貿市場出來。車主稱,自己只是去市場上買點菜,也就十來分鐘時間,沒想到會遇到城管來貼條。對此,車主表示,雖然感覺有點虧,但既然已經貼了,只能讓罰,隨後會去繳罰款。

二七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劉帥帥稱,根據上級部門統一部署,從10月15日起,他們會到轄區路段禁停車區域,協助交警查處亂停車。其工程流程是,兩名執法隊員為一組,一人負責記錄涉嫌亂停車號牌、時間、路段、車輛顏色等信息,一人則拿著手機拍照取證,將其現場照片以及上述記錄情況,一併上傳至警方的隨手拍系統。

城管貼條沒有罰款提成,額外增加了工作量積極性不高

“城管也來貼條了,那罰款是咋弄的?是歸城管還是歸交警?城管有沒有提成?”在現場,不少市民提出疑問。

二七區城管執法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城管貼條的違法信息,都上傳到警方的系統中去了,具體罰款還是由交警部門負責,在這個過程中,城管部門沒有任何罰款提成。

“我們平時的工作量就很大,根本忙不過來,現在還要讓貼條。說實話,其實大家都不怎麼熱心,這是個新鮮事兒,誰也不知道到底咋幹。這種事,被貼條的車主肯定要罵我們的,而本身是額外加大了我們的工作量,對我們又沒有任何好處。但是,都是幹工作,大家也不能說什麼,感覺積極性都不太高。”這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

郑州城管上路“贴条”第一天,外地车违章城管“管不了”?

被貼條後,與正規交警貼條威力一樣

據瞭解,城管執法部門此次主要負責的是對城區道路上違法停放的機動車開展提示告知、拍照取證工作,採集的違法信息通過“鄭州警民通”隨手拍APP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排專職人員進行審核、認定、處罰。處罰依據為,在設置有禁止停車交通標線或交通標誌的禁停路段上違法停車的,違反條款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處罰標準為罰款二百元,記三分;在未設置禁止停車交通標示標線的路段違法停車的,違反條款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標準為罰款一百元,不記分。

也就是說,雖然是城管貼的條,但威力是一樣的,一樣面臨著罰款,一樣可能會被扣分。

自媒體稱城管貼條不是執法卻增尷尬,獲城管人員轉發

10月14日,長期撰寫城管新聞的自媒體人士賀立輝發表文章《城管跟班交警貼條,不是執法卻增尷尬》。文中稱,城管本來任務就多,要管流浪狗,要管門店裝修,要管油煙擾民、噪音擾民,現在卻還要跟班貼條。2002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以及2015年9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2017年住建部制定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都已明示:城管可以行使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既然城管全面介入或獨立執行城市道路上的違法停車管理都是有依據的,為什麼鄭州的城管要給交警做“協警”呢?原來的貼條隊伍是有了新任務麼?城管工作本就缺人,給活兒不給人不合適吧?

文章稱,停車的問題已經隨著車輛日益增多和道路配套緩慢而成為城市管理的棘手矛盾之一,違停的主因並非主觀願意,大部分是不得不違。

停車的供需矛盾不解決,違停的現實尷尬就必然存在,自然就將矛盾轉化到車主和執法者之間。交警部門深耕多年,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手段,卻貌似也不得其解,城管糊里糊塗的上馬接管,在交警領導下輔管,能改善停車亂象問題麼?還是為了多一些“馬仔”提增一下交管部門的罰沒收入呢?

文中寫道:相對於鄭州的城管部門而言,貼條只是協助交警部門送達和取證,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執法行為,這就尷尬了。城管內部也對此深感糾結,走著說著吧,且貼且慎重。作者認為:第一,一個行政處罰權只能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移交權限的,原部門不得行使。第二,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供違法信息證據,城管取證違停信息可以作為公民義務並可向更多公民延伸。第三,城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應優先行使,服務和義務應在確保法定職權不受影響的前提下進行。

耐人尋味的是,這篇文章得到了不少城管人員的轉發,應該是道中了城管的心聲,也體現了目前城管貼條的無奈與尷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