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懲戒體系顯成效,專家呼籲推進國家層面信用立法

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將信用置於現代經濟的核心。近年來,惡意拖欠、逃騙偷稅、商業欺詐等現象屢禁不止,打擊失信行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已成為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燃眉之急。

10月13日,在“2018首屆信用法治•韶山論壇——中國信用法律體系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姜建初稱,構建社會信用體系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國信用體系尚不健全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經濟良性運行的前提,社會穩定有序的基礎。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與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稱,信用法治建設在當今中國是極為迫切和緊要的問題,中國經濟經過多年的迅速發展,如今正面臨著信用不足的問題。構建信用法治是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促進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發展秩序,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長遠要求,只有將發自內心的道德信念和來自外在的法律規制相結合,才能促進社會信用的整體提升。

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中,加強司法公信建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根據十八大提出的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要求,國務院2014年發佈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下稱“規劃綱要”),其中,對加強法院公信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髮揮審判職能作用,制裁商業欺詐和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引導誠實守信風尚,推進強制執行案件信息公開,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提高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率等。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老百姓樸素的誠信意識和正義觀念。債務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卻不履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又以各種方法規避、逃避、甚至抗拒執行,則既是對法律權威的藐視,也是對道德誠信的踐踏。

事實上,債務人之所以敢於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甘於淪為失信人,劉貴祥認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不高,出現了一些“以失信換實益”、“守信者吃虧,失信者得益”的不良現象。這些現象又反過來在客觀上縱容和助長了失信行為和失信風氣,成為法院“執行難”的一個重要成因。

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參與者,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相關規定,積極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的聯動化和信息化建設,形成了多部門、多行業、多手段共同發力的聯合信用懲戒體系。

比如,加強司法公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具體執行領域,最為突出的成效就是,抓住聯動化和信息化這兩條主線,推動與更多部門一起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息化的聯合信用懲戒,不斷完善失信懲戒體系。

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產生了實實在在的效果。截至2018年9月30日,限制乘坐飛機1463萬人次,限制乘坐火車522萬人次,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9萬人次。有254萬失信被執行人懾於信用懲戒,主動履行義務,重拾信用,有力助推人民法院完成“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任務,也切實推進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018年6月,國家發改委召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新進展新聞發佈會,特別指出:法院系統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效果不斷顯現,成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大亮點。

當然,作為信用法治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體系建設還應進一步完善,需要久久為功,持續用力。

加快推進國家層面的信用立法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明確提出的目標是:到2020年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建立。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還將社會信用方面的立法列入規劃,這意味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還有很多的法律問題、立法問題需要進行更加深入系統的研究。

各地方政府也都十分重視社會信用法治建設,如上海率先出臺我國首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綜合性地方法規,浙江省、湖南省等地也在探索地方信用立法,圍繞信用信息歸集、存儲、處理、使用等做出一系列規定,為國家信用立法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

然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且創新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幾乎涉及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每年因誠信缺失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

以信用卡來說,2018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億元,與2014年的357億元相比,信用卡逾期額度已經翻番,創歷史紀錄。

業內預計,中國不良資產實際規模已達10萬億元。未來,隨著金融“去槓桿”進程的推進,加上網絡信貸等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升溫,各類不良資產還將快速攀升,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國家金融安全都面臨嚴峻考驗。

因此,加快推進國家層面的信用立法,已經迫在眉睫。

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院長顧敏康說:“推進信用立法,有助於完善信用法治體系,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域的基本規則,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與會專家認為,信用法規制度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籌,遵循系統思維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提前做好系統謀劃,重點突破、不斷完善,形成一整套支撐信用建設和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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