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死緩三次駁回,河南民權「投毒」案犯喊冤14年獲再審

申訴被駁回後,吳春紅失去了信心。吳莉莉記得,2013年,她去監獄會見父親的時候,父親說,“在家照顧好家人就行,別跟我喊冤了,我這輩子就這樣了。”然後,大哭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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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死緩三次駁回,河南民權“投毒”案犯喊冤14年獲再審

▲吳春紅的家人合影,攝於2003年左右。家屬供圖

2018年10月3日,吳莉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逐字逐句讀到文末,當看到“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的字句後,她一個人躲到角落,哭了起來。父親吳春紅身陷囹圄14年,獄中喊冤多年後,他的案子終於有了轉機。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7天后,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此案告破。《破案經過》顯示,“經偵查,同村的吳春紅有重大作案嫌疑,經訊問,吳春紅交代了他報復殺人的全部過程,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起訴書顯示,做帶鋸生意的吳春紅,此前因安裝電錶問題,與王戰勝產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戰勝催交電費時,吳春紅認為其口氣強硬,產生投毒報復的念頭。當天交完電費後,吳春紅溜入王戰勝家廚房,將“毒鼠強”投入盛麵粉的瓢裡。王戰勝的兩個兒子食用麵粉、豆糝煎成的“面託”後,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司法材料中的一份《談話記錄》顯示,商丘中院的相關負責人於第四次開庭前,向王戰勝作出解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吳春紅供述的老鼠藥的藥包未找到,吳春紅供述放毒藥的褲子已提取,但未檢出毒鼠強,而認定吳春紅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他自己的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據。因此,本案主要證據存在欠缺之處。”

但一個月後,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吳春紅的申訴亦被河南高院駁回。

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吳春紅的申訴代理律師李長青和金宏偉認為,此案有諸多疑點:投毒動機說法多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吳春紅投毒;投毒現場未提取到任何與吳春紅有關的證據。

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高院再審。

中毒後一死一傷

2018年10月9日上午11時,周崗村裡人煙稀少,除了在樹蔭下閒聊的幾名婦女,很難看到其他人。進出村子的路是土路,兩側是農田,農田的盡頭則是高低錯落的民房。偶爾有三輪摩托來往,壓過路面後,灰塵揚起兩米多高。

周崗村距民權縣20多公里,人口200戶左右,是縣城西部一個小村莊。在任20年的村支書王印告訴新京報記者,村莊面積不大,村民大多沾親帶故,這些年來一直很平和,唯獨14年前那起投毒案,“搞得人心惶惶。”

王印所說的“投毒案”,發生在2004年11月15日。那天,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一死一傷。

事發後,村子裡一時間傳言四起。有村民說倆孩子吃了別人給的糖,有村民懷疑人為投毒,還有人猜測是“中邪了”。當天下午,死者家屬報警。

2004年11月15日下午、11月22日早上,王戰勝接受警方詢問,講述了事發前後的情況。他說,那天夜裡一點多鐘,他從朋友家喝酒回來後,發現小兒子王成有些發燒,妻子餵了他一包感冒藥,藥是同村杜某某那買的。

早上7點多鐘,他去廚房做早飯。“廚房案板上有半瓢麵粉,我就把那瓢裡的面,倒到一個豆糝碗裡面(裡面有半碗豆糝)。”王戰勝說,他加水將面和豆糝攪成麵糊後,倒入鍋裡煎。在當地,這種食物叫做“面託”。

煎出第一個“面託”,並盛到碗裡時,有村民來交電費,他便離開廚房,到堂屋裡算電費。這時,他的妻子吳新麗和同村吳書貴的母親在廚房。

王戰勝正翻賬本的時候,妻子和吳書貴的母親大喊,“戰勝快來,戰勝快來”。到廚房後,他發現王成躺在廚房裡,嘴發青,渾身發抖。他立即叫來親戚朋友,將王成送到民權縣醫院。“到縣醫院搶救一會兒,也沒搶救過來,我二兒子就死了。”王戰勝說。

中午12點鐘,親屬們從醫院回到家後,大兒子王彬(化名)放學回來了。當時,王彬吃了一袋方便麵,“快吃完時,我媽看出來,兒子身上一抖一抖的,臉色不正,眼就直了。”王戰勝又將6歲的王彬送往縣醫院。最終,王彬經搶救脫險。

警方詢問,當天早上到死亡期間,王成吃過什麼。王戰勝回答:“我妻子喂他吃了一包藥,在廚房我聽我妻子說他吃了一塊糖,別的我沒看見他吃啥。”吳新麗稱,煎好“面託”後,她和丈夫都沒吃,兩個兒子吃沒吃,她並不清楚。

2004年11月28日,王彬在縣醫院接受警方詢問時說,事發當天,他在廚房吃了點“面託”,還吃了方便麵,吃完後便“啥都不知道了”。

案發當天下午,民權縣公安局組織技術偵查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屍檢。《破案記錄》顯示,警方將王成的胃內容、王彬的嘔吐物及王戰勝家廚房的十餘種物品送市局檢驗。當晚11時,送檢結果出來:胃內容、嘔吐物、廚房瓢裡的面中,均檢出“毒鼠強”成分。

據此,警方認定,這是一起明顯的投毒殺人案。

村民王二軒提供的“重要信息”

王戰勝家中出事那年,同村的吳春紅34歲,在村裡做木材加工生意。這個消息傳到吳春紅家時,他正和妻子一起包餃子。女兒吳莉莉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吳春紅還囑咐她,不要隨便吃別人給的零食。

案發後,辦案民警對死者家屬及周邊村民展開調查。2004年11月15日、16日,警方先後訊問了死者的父母王戰勝、吳新麗。

當被問及“是否和他人有矛盾”時,王戰勝回答說,“我認為沒和他人有矛盾。”

吳新麗則提到六七人,並指出,“我們家的矛盾,都是因為戰勝幹村幹部和電工得罪的人。在戰勝得罪的當中,我認為趙某的可能性最大,因為趙某心最狠,俺村的人都叫他小人。”

起初,兩人均未提及與吳春紅有矛盾。

案發第3天,11月17日下午,村民王二軒向警方提供了一條“重要信息”。

他說,王戰勝小孩中毒頭一天早上,他和吳春紅都去王戰勝家交過電費。交完後,二人一起從王家堂屋走出,王二軒走在前面。他走出院門,向南走了十幾米,停下來等了約一分鐘,吳春紅才從王戰勝家走出來。

三次死緩三次駁回,河南民權“投毒”案犯喊冤14年獲再審

▲圖為王戰勝的家。村民供圖

當天下午,吳春紅被帶走詢問,但他的說法與王二軒並不同。他說,那天交完電費,出堂屋門後,“王二軒走在前面,我走在後面,幾乎是肩並肩,一塊出的王戰勝的院門。”

這個線索引起案件指揮部重視,警方立即圍繞二人開展調查。《破案記錄》顯示,二人與王戰勝均有不同程度的矛盾。2004年夏天,王二軒跟王戰勝的父親吵過架。吳春紅也曾因電網改造,舉報王戰勝多收他的錢。為此,王當面罵過吳,並以懷疑其偷電為名,到其家中查電。

警方認為,王二軒提供情況的真假,是確定吳春紅是否有重大嫌疑的關鍵。“通過技偵,排除了王二軒說假話的可能,那麼吳春紅迴避這一分鐘的去向,又和王戰勝家有一定矛盾,疑點明顯上升。”《破案記錄》提到。

警方決定對吳春紅進行突審。直到2004年11月20日,吳春紅第三次被審訊時,做了有罪供述。當天《詢問筆錄》的時間記載是"22:00至0:00"。

按照筆錄,吳春紅供述稱,2002年夏天,村裡改造電網,當時王戰勝是村裡電工。“因為我有個帶鋸,用的是三相電,家裡有個照明燈,王當時跟我要的錢高,要480元,我嫌高沒給他。”吳春紅稱,此後,他和同村一名村民跟供電局打電話,舉報了王戰勝。為此,王曾在他面前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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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吳春紅家院內生鏽的帶鋸。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攝

此外,吳春紅供述,2004年9月份,他的三相電錶燒了,他找到王戰勝,說要再買塊三相電錶安上,王戰勝不願意,讓他買三個小電錶,不讓他用大表了。“小表比大表走得快,每月得多交十來塊錢,還把我的照明電價格提高到每度0.7元,原來每度0.55元,我氣得慌。”

案發前一天早上,王戰勝用大喇叭吆喝催交電費,說如果不交就把電掐了。“我就惱得慌,包了一包藥,想瞅機會下到他家面裡,嚇唬嚇唬他。”吳春紅供述,他將鼠藥包在紙裡,裝到褲子後兜右側後,前往王戰勝家交電費。

交完電費後,他和王二軒一起走出堂屋,“我見戰勝兩口子在記賬,二軒出了戰勝家頭門(院門),我就拐進廚房,把準備好的藥包拆開,走到他廚房屋北牆一個案板前,見案板上靠東邊放著一個面瓢,裡面有小半瓢面,我就把藥撒在瓢中的面裡,然後趕快把包藥的紙裝在我下邊褲兜裡。”

吳春紅提到,從廚房出來後,因害怕王戰勝懷疑他,他便拿起廚房窗臺上的一個馬達輪看了一下,放下時,故意發出很響的聲音。隨即,他離開了王戰勝家。下完藥回去打掃豬圈後,他自己把褲子洗了。

當日,吳春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刑拘。第二天,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案件告破。

物證缺失 供述多變

吳莉莉不相信父親會投毒,在她的印象中,父親忠厚老實,一天到晚在家裡做木活。最關鍵的是,她認為父親跟王戰勝家根本沒有矛盾,沒有理由去做這樣的事。

村支書王印不這麼認為,他告訴新京報記者,警方為了調查此事,在村子裡住了五六天,並非無緣無故就把吳春紅抓了。他說,案發後,吳春紅坐立不安,表現得很緊張,“裡面情況多得很,警方那邊都有(證據)。”

但據民權縣公安局《有關物證的說明》顯示,吳春紅交代其作案時的褲子已被清洗,後將其褲子送商丘市公安局進行檢驗,“未檢出毒物”。此外,廚房中是否發現吳春紅的足跡、指紋,卷宗中並未提及。

“也就是說,除了口供之外,並沒有物證能證明我父親投毒。”吳莉莉稱。此外,所有證人的口供中,無人提及看到吳春紅進廚房。

除了物證缺失,該案在偵查階段,存在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多變的情況。2004年11月20日,吳春紅供述毒藥的來源時稱,是從內黃集村姚民農藥門市部買的,叫“敵害清”,用來殺鼠和蟲,當時花了四五塊錢。次日8時至13時的供述中,他又稱,鼠藥是從張莊村“傳喜”代銷部買的。他解釋稱,此前之所以說“敵害清”,是因為這種藥毒性小,可以讓自己輕一點(指罪行)。

當天下午4時許,代銷部老闆陳喜告訴警方,周崗村東南角,有帶鋸那家的男子,來買過鼠藥“聞到死”。此後,警方從兩名案外人家中提取了“聞到死”,經技術鑑定,認為檢材與“毒鼠強”一致。

對於鼠藥包裝的去向,吳春紅起初供述稱,扔到牆外豬圈的化糞池了,後來又說在王二軒家東邊用打火機燒了;對於洗褲子的情況,他第一次做有罪供述時說,下完藥回家後,自己就把褲子洗了。後來又說褲子是第二天由妻子洗的,他怕洗不乾淨,又把褲兜洗了兩遍。但是,其妻子卻供述稱,褲子是案發4天后的11月18日洗的。

2005年3月28日,民權縣公安局補充的《破案經過》提到,根據此案的客觀情況,再取得進一步證據的可能性不大。戰機稍縱即逝,2004年11月19日晚,警方對吳春紅進行突審。“民警圍繞吳的家庭、子女、老人等諸多方面展開心理攻勢。經過民警耐心工作,吳春紅交代了為報復他人而投毒殺人的犯罪經過。”

2005年5月30日,商丘檢察院以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05年6月14日,商丘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吳春紅當庭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稱自己沒有去過王戰勝家廚房,沒有投毒,沒洗過褲子。在公安局的供述,他稱是“被打的沒法才說的”。

三次死緩 三次駁回

吳春紅翻供,法院並未採信。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三次判處其死緩,但均被河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駁回。

期間,雙方律師曾進行激烈交鋒。王戰勝的代理律師認為,吳春紅供述的犯罪事實,有多項證據可以印證:證人王二軒交過電費後,和吳春紅一起從王戰勝家走出來,扭頭不見吳春紅,約一分鐘後,吳春紅又從王戰勝家出來,從而印證吳春紅供述趁機去投毒的事實;王戰勝的大兒子王彬陳述,11月15日早上食用“面託”後中毒,印證吳春紅將鼠藥投放到麵粉裡的事實;王戰勝證明,當時聽到外面一聲響,扭頭看到吳春紅在廚房的窗戶前站著,印證吳春紅供述投毒後,怕別人懷疑,在窗臺上拿起馬達輪,故意用力放下弄出響聲,製造自己僅在窗前停留的假象。

他認為,上述大量有效證據,可以證明吳春紅投毒殺人的犯罪事實,應判處其死刑。

吳春紅的辯護人則堅持為其做無罪辯護,他提到死、傷者的胃內容和洗胃液中只發現有“毒鼠強”,但沒有面粉和豆糝,證明吳春紅並未向麵粉裡投毒。另外,他提出,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吳春紅腳印和指紋。

司法材料顯示,商丘中院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案之前,委託安徽阜陽市公安局對吳春紅進行測謊。測謊意見顯示:經過對吳春紅三遍測試,發現其在相關問題上有說謊反應。我們傾向認為,吳春紅所稱“王戰勝家廚房裡的藥不是我下的”系說謊。

三次死緩三次駁回,河南民權“投毒”案犯喊冤14年獲再審

▲圖為吳春紅的家。 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攝

兩個月後,商丘中院相關負責人詢問了王戰勝,形成《詢問筆錄》也被放入卷宗當中。筆錄中,商丘中院相關負責人稱,此案三次被髮還重審,“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吳春紅供述的老鼠藥的藥包未找到,吳春紅供述放毒藥的褲子已提取,但未檢出毒鼠強,而認定吳春紅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據。因此,本案主要證據存在欠缺之處。”

“應該是吳春紅投毒。”王戰勝說。“我們法院判案是依據證據的,本案是人命關天的大事,誰也不敢馬虎大意,草菅人命。”該負責人回答。

但一個月後,直接證據並未增加的情況下,商丘中院第四次對吳春紅作出有罪判決,判處無期徒刑。隨後,吳春紅的上訴、申訴,均被河南高院駁回。

“河南版念斌案”?

申訴被駁回後,吳春紅失去了信心。吳莉莉記得,2013年,她去監獄會見父親的時候,父親說,“在家照顧好家人就行,別給我喊冤了,我這輩子就這樣了。”然後,大哭起來。

三次死緩三次駁回,河南民權“投毒”案犯喊冤14年獲再審

▲ 自吳春紅深陷囹圄後,家中已無人居住。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攝

直到2014年8月份,吳莉莉看到念斌被宣判無罪的新聞,她覺得父親“有救了”。她說,這兩個案子太相似了,同樣是“投毒案”,同樣經歷了多次重審。她覺得念斌能平反,父親也能。

李長青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2017年,吳春紅已經在監獄服刑8年,但仍拒絕認罪、拒絕減刑,說“如果不洗清這個冤屈,寧可死在裡面”。經過閱卷、現場勘查,李長青和金宏偉認為此案疑點重重。

法院認定,吳春紅使用“聞到死”,在王戰勝廚房的麵粉裡投毒。但金宏偉律師提出,偵查人員在吳春紅家中,沒有提取到任何鼠藥或鼠藥包裝。“非常諷刺的是,本案證據中,兩份鼠藥鑑定,竟是從兩個案外人家中提取,鑑定結果為含有毒鼠強成分。這種鑑定被放在案卷中,可想見當年辦案之粗糙。”

此外,金宏偉提到,“毒鼠強”具有可長期存留的特性,只要褲子中沾有“毒鼠強”,即便水洗,還是能夠檢測到。“用褲子被洗了,來解釋沒有提取到‘毒鼠強’,是解釋不通的。所以,原審未能證明吳春紅於案發當日接觸過‘毒鼠強’。”本案中,吳春紅提到的馬達輪,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

李長青將此案稱做“河南版念斌案”,“被害人到底吃了什麼中毒,沒有檢驗;投毒物幾經變化;投毒現場沒有任何與吳春紅有關的證據;吳春紅的有罪供述,是投毒的唯一直接證據。”

2016年6月3日,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宣判其無罪。訴狀中,他提到,本案口供系刑訊逼供、誘導。“刑訊逼供是真實的,在進看守所時,獄友王寶通看見過我身上的傷。在試聽資料中,說我表情自然,語言流暢,我是被逼無奈的,上級並沒有看到,試聽資料前的情形是什麼樣子。一是怕再受刑訊,二怕不按照他們說的去做,把媳婦抓來受屈。”

只希望檢察院、法院,給一個結果

2018年5月2日至10月5日,吳莉莉將申訴狀、判決書等43張資料,複印了312份,郵寄到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及省市相關部門。

期間,商丘中院打電話,讓家屬過去了解情況。“第一次,他們把我說的原審關鍵性問題都做了筆錄。第二次再去,他們就說願意法律援助我們幾萬塊錢,但是我們以後不能再申訴了。”吳莉莉說,為此,奶奶和他們大吵一架,說:“給金山銀山我們都不要。”

直到10月3日,吳莉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逐字逐句讀完,看到“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的字句後,她躲到角落哭了起來。案發14年,吳春紅的家屬一直在等待這個時刻。

吳春紅的父親回憶,案發前,吳春紅老實肯幹,有手藝,幹木匠活一個月能掙上1000多塊錢。“那時候掙得不算少了,當時還不興打工,村裡同齡人都在家種地,有的連自己都養活不了。”

現如今,村民大多蓋起二、三層的樓房,但吳春紅家還保持14年前模樣,土院子、破平房,院子裡的帶鋸,也鏽得沒辦法再用了。

吳莉莉覺得,真的假不了,她相信總有一天,父親能夠平反,像聶樹斌、念斌一樣。“我們倒黴了這麼多年,總該幸運一次了。”

​同樣在等待的,還有王戰勝的家屬。14年過去,王戰勝一家仍未從喪子之痛中走出來。2018年10月10日,記者來到王戰勝家,當透露採訪意圖後,其妻子拒絕了記者採訪,她表示不關心吳春紅案是否再審,法院、檢察院會還他們一個公道。

2018年10月12日,新京報記者分別聯繫了民權縣公安局及商丘中院。商丘中院相關負責人稱,案件已經決定再審,不方便對此案發表過多意見。截至發稿,民權縣公安局未作出回應。

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編輯 曹林華 潘佳錕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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