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有哪些規定?徵收補償費應如何分配?


您好,目前在集體土地上的徵地拆遷,其主要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土地管理法》中對徵收補償的規定並不具體,也不全面。因此,最高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了城中村,或者棚改等處於城市規劃區中的集體土地的徵收拆遷可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這就對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做了補充。除此之外,各地方還要依據地方的市場環境及其政策,適用地方的徵收拆遷政策及方案,全方位保障被拆遷農民的利益。

根據上述的法律法規,下面在明律師來為您具體分析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規定。

一、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內容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在這裡實踐中容易產生的問題是:有些地方的補償按照面積補,有些地方又按人頭補。那到底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合理呢?當然,從徵收方的角度來說,徵收方肯定是以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去補償。至於是否合法,能含糊帶過的,徵收方絕不會細說。因此,被拆遷人自己要知道合法的補償方式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那從法律上來說,到底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總的來說,被徵地根本上講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被徵地的農民實質是享有該承包地的使用權,那麼土地被徵,原則上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土地補償費這一塊是直接分配給村集體的。而村集體具體要怎麼使用這筆土地補償費,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民主決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

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則是會直接分配給被徵收農民個人了。但這裡的分配方式並不是說按人頭來分配。具體說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修建或種植的所有者所有,和戶口、人頭並沒有關係;再說安置補助費,法律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所以,總的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是按房產證面積計算的,但由於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當地狀況的補償安置政策,來進行科學合理的徵收拆遷和補償安置,以兼顧社會經濟發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補償中低於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可享優惠待遇,在這樣的情況下才按戶口人數的計算。


二、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如果依照上述的標準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所以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我國法律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徵收土地的費用問題,對於具體的補償的數額問題交由各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規定。就會有被徵收人問起,如何知道本省的補償標準呢?被徵收人可以登錄省級人民政府的官方網站,然後點開政府信息公開查看本省的徵收補償標準,信息公開裡的補償標準,是對於被徵收人可以參考的最低的補償標準,如果發現自己的補償低於補償標準,及時聯繫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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