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志願兵待遇的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志願兵待遇的規定

文件1:

國務院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國發[1978]75號)

為了穩定和加強部隊的技術骨幹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可以改為志願兵,留在部隊長期服役。

1、改志願兵的範圍,只限於超期服役的技術骨幹和各種專業人員。

2、由義務兵改為志願兵,必須根據部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以上機關批准。其條件是:思想進步,技術熟練,身體健康。

3、義務兵改志願兵,須在部隊服役滿六年之後,從第七年開始。

4、志願兵的服役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歲。如部隊需要,本人自願,服役年限還可適當延長。

5、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

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志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志願兵待遇的規定

文件2: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國發[1978]223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現對我軍志願兵的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可按排職幹部待遇。

二、根據工作需要,志願兵提為幹部時,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大不超過35歲。批准權限按幹部任免手續辦理。

三、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除由國家免費供給伙食和被裝外,另按級別發給工資。

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標準:一級36元,二級44元,三級54元,四級64元,五級74元,六級85元,七級96元,八級108元。

凡服役滿6年的戰士,按照志願兵的條件需繼續留隊服役改為志願兵時,一般定為一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個別確有特殊貢獻的,可高定一級和提前晉級或越級晉級。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志願兵待遇的規定

志願兵定級、晉級的批准權限:一般由團一級批准;高定一級由師一級批准;提前晉級和越級晉級由軍以上批准。

對現有的服役滿6年以上的戰士,按照志願兵的條件需改為志願兵的,第一次定級時,應根據其政治表現、業務技術水平和服役年限確定:服役第7至9年的,定為一級;服役第10至12年的,定為二級;服役第13年以上的,定為三級。定級以後,原津貼標準高於工資標準的,其差額予以保留,隨著以後的級別調整和工資增加,抵銷其保留部分。定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現有的服役滿6年以上的戰士,凡不改定為志願兵的,其津貼均仍按當年原標準不變,今後也不再按年限遞增;他們退出現役時,仍按原服役滿6年以上戰士的退伍補助費標準,發給退伍補助費。

志願兵的各種地區性、專業性的工資補助,由總後勤部另行規定。

四、志願兵的伙食費和糧食定量,按照同類義務兵的灶別和標準供給;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照義務兵的標準供給。

五、志願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願兵,每年可准予探親一次,除途中往返時間外,假期一般不超過20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幹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願兵按已婚幹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志願兵的親屬來隊探望期間的伙食費由個人自理。

六、志願兵的家屬,原則上不隨軍。但年滿40歲,仍需繼續留隊服役的,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家屬可以隨軍,當地政府應准予落戶。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志願兵待遇的規定

七、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卹,均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

八、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

九、發放志願兵的轉業安家補助費、回農村的復員費和安家補助費、退休安家補助費和生活費時,其月工資額,一律按本人月工資(包括地區工資補助)加13.5元的基本伙食費計算。

十、志願兵的管理,按義務兵的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